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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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邁向現代化—日治時期臺北市政體系的變遷
    (2011) 賴文清
    城市,於時間上,城市是連續而無間斷的發展過程;在空間上,城市則是不停藉由各種方法影響著其他非城市地區。近代以來,在社會工業化與都市化活動發展影響下,使城市逐漸具有人口集中、機能複雜、空間性質多重,以及社會文化多元等,以聚集要素特性存在於人類社會當中。然而,相對於現代化與都市化對城市帶來的發展,連帶也促使如公共衛生、社會治安、交通與住宅、教育醫療,以及公共資源分配等各項城市問題之產生。而市政管理體系,即以城市為對象,並以城市政府與管理組織為主體,於符合公共利益前提下,按城市發展目標,就城市各項功能進行調節,以確保城市發展的正常運行。因此,本文即以市政管理體系中之行政組織與法規章程為主要內容,並以臺北為觀察對象,探討由清代發展至日治時期臺北市政管理體系發展特色。 本文主要研究成果有三,包含行政組織的效能化、市政管理的法治化,以及政治參與的制度化。首先,在行政組織的效能化方面,由清代仿效中央行政結構所設置的八房科,至日治時期逐漸在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過程中,加強專業分工取向而形成「課—科—係」、「部—課」,以及「課—係」等分層負責之部門型態,並自大正9年(1920)採用地方公共團體制度,且於昭和10年(1935)於確立地方團體法人性格的同時,賦予地方團體財政自主權利,使其得以團體財產進行計畫性運用。而在專業分工影響下,亦使行政人員需藉由文官考試及詮衡以取得任用資格,並服膺於官吏服務紀律與文官懲戒令,形成專職化官吏內涵。 其次,在市政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在清代傳統社會中,於有限的行政控制力下,地方社會承官方認可而以自然街庄或個別團體為單位,制定聯庄或聯境規約,並由總董、鄉老,以及約首主持,在不違反公共利益前提下,形成地方民間社會各群體間的生活準則。至日治時期,隨著行政機關設置的逐漸完備,不但使行政與司法走向分歧,並在「六三法體制」下,使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得就管轄全部或部分區域發佈行政命令,形成行政機關事務處理原則。自大正9年(1920)實施地方公共團體制度後,使地方團體得就住民權利義務,以及公共設施與營造物使用辦法制定法規條例,並透過組織規程制定團體內部的事務關係,形成地方團體自主立法權的主要內涵。 最後,在政治參與制度化方面,於傳統社會中,在行政統治能力僅只於縣的情況下,為便於行政事務推行,地方社會由官方喻可所設置如總理、董事、簽首等職,並隨發展情況的差異而產生拓墾豪強、行郊巨賈,以及鄉老士紳等,進行調解民間紛爭以達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之目的。至日治時期後,則在行政體系逐漸建置完善後,陸續將此類地方鄉庄職員納入行政組織,深化行政控制能力,並自大正9年(1920)先後制訂名譽職員規制後,使民眾得依程序進行政治參與。然而,其資格仍具有相當限制,使政治參與成為少數團體住民之權利,形成行政組織效能化大於政治參與民主化的變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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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時期臺北地區日本人的物質生活 (1895-1937)
    (2010) 王慧瑜; Hui-yu Wang
    臺北在日治時期為全臺政治、經濟中心,來臺日本人大多聚居於此。由於臺北地區日本人以公職人員和從商者為多,就經濟條件而言,屬於中上階級,對生活品質要求較高,為維持與日本國內相近的生活樣態,大量引進日式生活方式,如:日式房舍、日本食材、和服等;同時,由於領臺時,日本已經歷明治維新的變革,在其生活中融入許多西式元素,如:照明設備、火車、汽車、牛肉、咖啡店和洋服、洋裝等,亦逐漸傳入臺灣。由於臺灣本土無法購得上述商品,因此郵購、出張販賣等購物方式非常盛行,隨著日人來臺,上述新事物也一同進入臺灣,並逐漸為臺人吸納,成為臺灣民眾生活的一部分。 再者,由於在臺日本人具有殖民者的特殊身份,因此生活中面臨的各種問均受到官方的重視,為提供在臺日人安身之所,並改善臺北衛生環境,總督府興辦多項公共建設,同時頒布相關之衛生規則,力圖打造「適於日本人居住」的環境。 另外,臺灣氣候炎熱、潮溼,為適應臺灣風土,在臺日本人亦將生活方式稍作調整,如:將房屋的天井、地面加高,改穿涼爽的洋服,以及大啖冰塊和飲料等,呈現日式、西式和臺式生活並呈的現象。 日本人帶來的新興事物必然為臺灣民眾所學習,為臺灣社會邁向生活現代化奠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