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現代化—日治時期臺北市政體系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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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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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於時間上,城市是連續而無間斷的發展過程;在空間上,城市則是不停藉由各種方法影響著其他非城市地區。近代以來,在社會工業化與都市化活動發展影響下,使城市逐漸具有人口集中、機能複雜、空間性質多重,以及社會文化多元等,以聚集要素特性存在於人類社會當中。然而,相對於現代化與都市化對城市帶來的發展,連帶也促使如公共衛生、社會治安、交通與住宅、教育醫療,以及公共資源分配等各項城市問題之產生。而市政管理體系,即以城市為對象,並以城市政府與管理組織為主體,於符合公共利益前提下,按城市發展目標,就城市各項功能進行調節,以確保城市發展的正常運行。因此,本文即以市政管理體系中之行政組織與法規章程為主要內容,並以臺北為觀察對象,探討由清代發展至日治時期臺北市政管理體系發展特色。 本文主要研究成果有三,包含行政組織的效能化、市政管理的法治化,以及政治參與的制度化。首先,在行政組織的效能化方面,由清代仿效中央行政結構所設置的八房科,至日治時期逐漸在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過程中,加強專業分工取向而形成「課—科—係」、「部—課」,以及「課—係」等分層負責之部門型態,並自大正9年(1920)採用地方公共團體制度,且於昭和10年(1935)於確立地方團體法人性格的同時,賦予地方團體財政自主權利,使其得以團體財產進行計畫性運用。而在專業分工影響下,亦使行政人員需藉由文官考試及詮衡以取得任用資格,並服膺於官吏服務紀律與文官懲戒令,形成專職化官吏內涵。 其次,在市政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在清代傳統社會中,於有限的行政控制力下,地方社會承官方認可而以自然街庄或個別團體為單位,制定聯庄或聯境規約,並由總董、鄉老,以及約首主持,在不違反公共利益前提下,形成地方民間社會各群體間的生活準則。至日治時期,隨著行政機關設置的逐漸完備,不但使行政與司法走向分歧,並在「六三法體制」下,使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得就管轄全部或部分區域發佈行政命令,形成行政機關事務處理原則。自大正9年(1920)實施地方公共團體制度後,使地方團體得就住民權利義務,以及公共設施與營造物使用辦法制定法規條例,並透過組織規程制定團體內部的事務關係,形成地方團體自主立法權的主要內涵。 最後,在政治參與制度化方面,於傳統社會中,在行政統治能力僅只於縣的情況下,為便於行政事務推行,地方社會由官方喻可所設置如總理、董事、簽首等職,並隨發展情況的差異而產生拓墾豪強、行郊巨賈,以及鄉老士紳等,進行調解民間紛爭以達維護社會善良風俗之目的。至日治時期後,則在行政體系逐漸建置完善後,陸續將此類地方鄉庄職員納入行政組織,深化行政控制能力,並自大正9年(1920)先後制訂名譽職員規制後,使民眾得依程序進行政治參與。然而,其資格仍具有相當限制,使政治參與成為少數團體住民之權利,形成行政組織效能化大於政治參與民主化的變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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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 都市化, 市政體系, 臺灣市制, 地方公共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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