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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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倫理之研究─以北部六縣市為例(2012) 黃耀輝; Yaw-Huei Huang本研究旨在探討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倫理的實踐原則與作法、可能面臨的問題與解決之道。首先,針對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倫理、正當性與倫理爭議問題及解決途徑等相關文獻加以探討。其次,以研究者自編「國民中學校務評鑑倫理現況調查問卷」作為調查工具。以北部六縣市國民中學教育人員為研究對象,共計1,432名為研究樣本,回收有效樣本956份,實徵調查所得資料,透過信度及效度分析、多元迴歸分析、階層迴歸分析、線性結構關係模型、變異數分析、t檢定等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分析。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所獲致之結論如下: 一、校務評鑑倫理4大面向︰倫理信念、倫理實踐、人際倫理及社會倫理皆屬「中 高」程度認同。其中符合程度最高者為「人際倫理」,最低者為「社會倫理」。 二、校務評鑑正當性3大取向︰評鑑實用、評鑑認知及評鑑規範皆屬「中高」程 度認同。其中符合程度最高者為「評鑑規範取向」,最低者為「評鑑實用取 向」。 三、校務評鑑倫理爭議問題3大層面︰行為動機、行為規範及行為實踐皆屬「中 低」程度認同。其中符合程度最高者為「行為動機」,最低者為「行為實踐」。 四、校務評鑑倫理爭議問題解決途徑能有效解決倫理爭議問題。 五、校務評鑑倫理、正當性與倫理爭議問題及解決途徑會因為背景變項不同而有 所差異。 六、校務評鑑倫理與正當性有明顯的互補關係。 七、校務評鑑倫理可以有效促進校務評鑑正當性。 八、校務評鑑倫理可以直接透過校務評鑑正當性解決校務評鑑倫理爭議問題。 九、校務評鑑倫理及正當性對倫理爭議問題有影響作用。 十、校務評鑑倫理爭議問題解決途徑可以促進倫理爭議問題之解決。 綜合上述研究結論,本研究針對教育行政機關、執行校務評鑑機構、評鑑委員、學校及未來相關研究提出若干建議。Item 桃園縣國民小學校務評鑑之研究(2007) 林淑芬本研究主要研究目的在探討(一)探討桃園縣國民小學校務評鑑實施成效。(二)研擬桃園縣國民小學校務評鑑改進策略。(三)根據結果提出建議,以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決策之參考。 本研究方法係採問卷調查法為主,佐以訪談法為輔,受試者包括桃園縣縣立國民小學(不含桃園縣私立國民小學)校長、教師兼行政人員(如主任、組長等)、專任教師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局)同仁等,計76校共522人,其中有效樣本439人,可用率為84.1%,研究工具為「桃園縣國民小學校務評鑑調查問卷」。 本研究係運用統計套裝軟體SPSS for Windows 10.0分析處理,茲將研究主要發現分述如下: 一、桃園縣國民小學校務評鑑的實施普遍良好值得肯定。 二、桃園縣國民小學普遍認同校務評鑑目的達成。 三、桃園縣國民小學普遍認同校務評鑑工具適切性。 四、桃園縣國民小學普遍認同校務評鑑實施方式。 五、桃園縣國民小學校務評鑑結果運用值得關注。 六、桃園縣國民小學校務評鑑就不同環境以及人口變項差異情形不一值得關注。 七、桃園縣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對「校務評鑑」改進策略建議。 本研究依據文獻分析與研究結果發現的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評學校之建議以及未來進一步研究之建議如下: 壹、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建議 一、落實校務評鑑實施目的。 二、建立評鑑機制並妥善規劃相關措施。 三、甄聘評鑑委員兼具多元、專業性及代表性。 四、明確指示受評鑑學校書面資料蒐集與彙整。 五、實施校務評鑑後應有配套措施。 六、整合相關教育評鑑工作。 貳、對受評學校之建議 一、了解校務評鑑的目的並以平常心看待。 二、落實相關資料彙整,並將學校行事與評鑑項目結合。 三、重視自我評鑑的實施協助校務發展。 四、以平常心看待評鑑結果及建議事項。 參、對進一步研究之建議 一、研究對象方面可擴及臺灣地區以及私立小學及不同教育階段別(如國中、高中職等)。 二、研究主題方面可擴及有關評鑑規準之計分系統、校長評鑑以及教師評鑑等議題。 三、研究方法方面可加強質與量的研究。Item 臺北縣校務評鑑實施狀況之研究(2007) 張秋鶯本研究以台北縣校務評鑑實施狀況的內涵為研究主體,藉由焦點訪談,以熟悉校務評鑑的學者專家、教育局長官與近八年來實際具有校務評鑑參訪與受訪經驗的台北縣資深校長、主任、教師會代表、家長等成員為主要的個人深度訪談及焦點團體成員;經由受訪者與參訪者對校務評鑑的反應與覺察,對台北縣校務評鑑在『評鑑目的、評鑑對象、評鑑期程、評鑑委員、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評鑑方式、結果應用、獎勵輔導』八年來的實施現況及實施變革,透過訪談的聚焦與共識,了解台北縣在確保教育品質的過程中所做的努力,藉此探究其實施成效,建立公正客觀的標準及確立適宜的結果處理與應用方式,進而對台北縣今後辦理校務評鑑提出改進之道。 一、本研究之結論如下: (一)評鑑所得各種資訊,作為縣府教育局檢視學校校務經營、校長辦學績效及輔導、補助學校之參考,不再做為提供校長遴選參考之用。 (二)評鑑期程以四年為一週期,規定各校四年內一定要接受評鑑一次,不再配合校長任期選擇受評對象;不管是指定、自願、追蹤,學校有自主多元的選擇。(三)確立以學校為主體的評鑑原則,依評鑑項度完成應有的評鑑為重點,偏遠學校以半天~1天為限、中大型學校則以2天為限。 (四)評鑑委員設置的組織與編配,從同儕團體中推選,兼顧專業性與客觀性,行前專業研習凝聚共識,依專長和興趣重點編配人選。 (五)規定學校納入一般行政計畫辦理,透過「自評、初評、複評、訪評」,真正落實學校本位評鑑的制度,提升自我評鑑的能力。 (六)校務評鑑指標,掌握核心基礎,以學校為主,涵蓋各種不同向度,建構『整體學校評鑑』的概念,整合現階段重要課題,因此變動性不大。 (七)評鑑項目在不同的年度,經由整合增加或納入新的項目,讓校務評鑑的成效,得以真正掌握趨勢脈動與符應實際需求。 (八)評鑑能針對校務發展做評核,以整體校務經營為考量,對重大情況做追蹤,以為往後辦學之參照,是台北縣推動校務評鑑結果應用的一大突破。 二、本研究之建議如下: (一)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建議 1.應做全盤的了解與規劃,讓外部檢核的資源適時的引入學校。 2.訪評的時間點,可依循制度,設計彈性的實施方式。 3.強化「自我評鑑」的歷程與功能,列為年度督學視導重點。 4.書面資料網路化,降低「資料審查」的比重,多作實地參訪與對談。 5.委託教研中心辦理訓練,核頒證照,成立人才資源庫。 6.指標影響行政工作的方向,時程及重點要提早公布。 7.初評、複評、追蹤評鑑,在經費許可下,由同一批委員進行訪評。 8.評鑑報告要限期發表,結合視導機制,給學校具體改進建議。 9.建構校務評鑑回饋機制,提供評鑑績優學校經驗分享。 10.內涵與實質效應不同,校務評鑑與校長專業評鑑,辦理模式應有所區隔。 (二)對學校的建議 1.暢通溝通管道互動平臺,加強宣導落實觀念的改變。 2.以強化內部評鑑為基礎,加速教師自我評鑑能力的提升。 3.讓利益關係者參與評鑑過程,對應策略以為改進Item 國中小校務評鑑中督學角色之研究-以新北市為例(2016) 林宥彤; Lin, You-Tong本研究旨在以新北市為例,透過督學與校務評鑑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受評學校校長、評鑑委員、聘任督學等之觀點,了解督學在新舊國中小校務評鑑中之角色實踐以及評鑑利害關係人對督學在國中小校務評鑑中之角色期望。 研究結果顯示,督學在舊制校務評鑑中之角色實踐為「評鑑者」、「主導者」及「承辦人」;在新制校務評鑑中之角色實踐為「協助者」、「陪同者」、「資訊提供者」及「輔導者」。而督學本身與利害關係人對於督學在國中小校務評鑑之角色期望,與本研究中角色實踐相符的角色期望有「協助者」、「資訊提供者」及「輔導者」;有別於本研究中角色實踐的角色期望有「評鑑者」、「學習者」及「建議者」。本研究也針對研究結論,提出建議供教育主管機關與評鑑辦理單位參酌。Item 新北市立完全中學校務評鑑中教師角色之研究(2015) 郭昱晨; Kuo, Yu-Chen本研究的目的在探討校務評鑑計畫中教師的角色、校務評鑑中教師角色之實際情形、不同利害關係人在校務評鑑中對教師角色的期待及其落差與成因,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研究採用質性研究,研究對象為新北市立完全中學校長、教師兼行政、教師(含導師及專任教師)共計15位,以半結構式訪談、文件資料進行分析。 研究者透過相關文獻的探討及研究歷程省思,提出以下的研究結果發現:(1)高級中學學校評鑑實施計畫中無清楚訂定教師角色,造成個人解讀不同;(2)不同利害關係人,期待教師在校務評鑑中具有角色;(3)校務評鑑中教師實際角色包含參與者的角色、學習者的角色、表演者的角色、旁觀者的角色、被動配合者的角色、申訴對抗者的角色;(4)校務評鑑中對教師期望角色為參與者的角色、受評者的角色、學習者的角色、配合者的角色;(5)校務評鑑中教師角色落差成因為教師角色不明確、校長領導風格、行政宣導策略、學校檔案形式僵化、教師個人因素。 歸納研究發現其結果為(1)校務評鑑中有提起教師角色,但未明確規定教師責任;(2)不同利害關係人,在校務評鑑中對教師角色期望相異;(3)在校務評鑑中教師角色期望會引導實際角色;(4)校務評鑑中教師實際角色,會依參與投入程度而異;(5)正視校務評鑑中教師角色落差成因。 最後,依據以上之結論,分別對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