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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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洪武時期聯姻提議看十四世紀中—韓國交之變化
    (2020) 張秀卿; Chang, Hsiu-ching
    明太祖以立國、家法之嚴著稱,特別是有鑑於歷代后妃、外戚干政問題,明訂后妃宮嬪必須採選自民間,不得接受大臣進獻,「恐其夤緣為姦,不利於國」,從而奠定了採選民間女子為正式途徑,自是成為明一代之祖制,獲得後世「超軼漢、唐」的讚譽。儘管明清文集、筆記中,不乏來自高麗、朝鮮女子的宮闈軼事,然大抵而言,並不影響帝王的聖明形象。 1940年代以來,隨著前輩學者對《朝鮮太祖實錄》的梳理,明朝皇帝秘密向高麗、朝鮮提出王室聯姻與採選後宮之相關史事,也逐漸為人所知,並多從明太祖、成祖「沿襲元代向高麗索求貢女舊俗」來解釋。儘管過往在明代後宮研究,抑或明廷向朝鮮採選女子相關研究中略有所提及,然關於該提議如何出現、又為何出現,仍未有進一步的探討。而洪武年間兩次聯姻提議的出現,不僅提供新的視角觀察元末明初中─韓關係〈元、明、高麗、朝鮮〉的發展,從中也藉以呈現出不同於過往印象中明太祖的另一面貌。 本文嘗試在明代後宮制度研究、明廷向朝鮮採選女子的研究基礎上,結合 蒙元史、元末明初中朝關係,以及高麗末年─朝鮮王朝初期之國內政治局勢變化,呈現十四世紀中─韓的國交關係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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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等恩:《孝慈錄》與明代母服的理念及其實踐
    (2012) 蕭琪
    本文以和明太祖孝道觀念密切相關的《孝慈錄》為討論核心,探討「母親」在喪服禮制中的地位與明代統治者、士人所理解的孝道觀念之間的關係,進而聚焦於明太祖在位期間對其孝道理念的闡發,以及其後嗣君與士人討論及實踐《孝慈錄》的情況。 中國先秦古禮根據父系宗法制度規定,父親死亡,人子為父服最隆重的喪服禮斬衰三年,若母親去世,人子為母服喪則必須考量父親是否在世而有所調整,若父卒,為母服齊衰三年;若父在,則為母服降為齊衰杖期。父母同為人子孝順的對象,但「父服」和「母服」卻有「斬衰」、「齊衰」的差異,母服的年限亦因父親在世而再降為一年之喪。除此之外,母親的出身若是禮法地位低下的庶妾,人子為其服喪的等級,更隨著父親的爵位高低而有所減降,在在彰顯了「尊尊」凌駕於「親親」原則的父系宗法特色。 母服規範與母子情感的落差,隨著漢代以降封建社會的崩解越趨明顯,「緣情制禮」的呼聲也不斷出現,洪武七年(1374)因孫貴妃之死而產生的母服爭議即是明證之一。在此次爭議中,明太祖堅持「父母等恩」,母服與父服相比如此屈降實不合現實人情,遂下令今後子為母、庶子為生母之服皆與為父服齊等,皆為斬衰三年,進而製作了《孝慈錄》以作為明代喪服制度的定本,並為清代所承襲。 《孝慈錄》「父母同斬」的喪服禮制,不但衝擊了千年來父系宗法制度與倫理秩序,也遠遠悖離了士人長期研讀的儒家經典內容,是故,《孝慈錄》是否為士人所接受並實踐成為本文最為重要的探討面向。在議論層面上,明至清初士人贊同「為母服斬」服制與否,實與他們的個人經驗、身處的時代背景與學術思潮息息相關。在具體實踐方面,本文則利用嘉靖康妃喪服禮與明末士人周之夔(1586-?)生母喪服禮的實踐過程為例,深入探究在傳統中國家庭中的嫡庶尊卑禮法如何深深影響人子為母服喪的選擇。 本文藉由分析《孝慈錄》的理念及其從明代社會所得到的迴響,呈現禮制與情感兩者不曾中斷的互動過程,希冀更深入地了解傳統中國母子鏈結與孝道倫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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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通政使司職權之研究
    (2012) 許錫鐸
    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十年(1377年)創置通政使司,掌受出納帝命,敷奏封駁之事,以達其防止壅蔽,通達下情的構想。並賦予通政使司處理內外章奏密疏,御前開拆實封的職權。然通政使司在明代的發展,僅在草創初期發揮其獨立地位與職能,其後歷經六科分權、內閣獨上密揭、鴻臚寺與左順門分掌收受章奏的過程,致通政使司的職能漸被分奪。 通政使司的職掌,除朱元璋於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敕修的《諸司職掌》所載,出納帝命、通達下情、開拆實封、關防諸司公文勘合、月奏及雜行等事之外,另有諸多外派與兼任事項,並有參與司法及廷推權力。 然而,在章奏密疏的處理方面,除洪武、永樂二朝實現御前開拆實封,下情上達的理想,明代歷朝隨著皇帝的勤怠與制度的變遷,通政使司日漸成為章奏處理過程其中的一個環節而已。先是章奏在通政使司或會極門收件,由文書房送至司禮監,再由司禮監上呈皇帝,皇帝批閱後,交由內閣票擬,再由司禮監與文書房上呈皇帝批紅,再由原路徑送到六科分類抄出。通政使司獨立處理章奏的權力因此日漸喪失,其中諸多蔽端亦應運而生。 通政使司的另一項重要工作為邸報的抄發。邸報除了是內外官員與士子關心的政治新聞,也是修史者重要的材料參考來源。而邸報在抄發與傳遞的過程,涉及皇帝對章奏的處理問題與機密洩露的情況。 綜觀通政使司的發展,從創置到日漸分權,雖呈現職能衰微情況,但歷朝仍多有權臣與宦試圖掌控通政使司,以遂其政治目的。由此可見,通政使司在明代雖歷經諸多發展困境,但其基本職能並未喪失,仍具有其「喉舌之司」的地位,也因此明亡以後,清朝仍保留通政使司此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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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洪武朝北邊衛所的軍糧問題及其因應
    (2016) 張瑞賓; Chang, Jui-Pin
    摘要 明太祖(1328-1399)將蒙元勢力逐出塞北以後,必須屯駐重兵於北邊,以鞏固邊防。吳晗研究《明史.食貨志》的記載後認為,洪武朝北邊軍糧之供給,以「軍隊屯田,自給自足」為主,北邊軍糧無虞。王毓銓研究《萬曆大明會典》等材料後以為,軍屯不足以完全自給自足,但仍解決了相當程度的軍食問題。黃仁宇則質疑洪永時期的軍屯成效,並提出當時北邊軍糧供應以「民運糧」為主的不同說法。 本文考察明初史料發現,《正德會典》有關洪武朝北邊軍屯的記載,與《萬曆會典》的敘述有所不同,洪武七年《明太祖實錄》也有「北邊軍食,一出於民」的太祖自述。因此,本文乃逐頁耙梳史料,以釐清洪武時期北邊軍糧供應問題的實際情況。 根據本文的研究,洪武朝軍屯是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其中,洪武七年(1374)以前北邊軍屯初辦,成效不彰;因此七年以後,明廷開始推動「董兵屯田」,並逐步奠定了軍屯的基礎;但受到明蒙戰爭情勢的干擾,迄洪武二十一年(1388)以前軍屯成效有限。《明史.食貨志》所描述北邊軍糧主要依賴「軍屯自食」解決的說法,較適用於洪武晚期的解釋,至於明蒙戰爭時期(洪武元年至二十一年,1368-1388)北邊軍糧的供應問題,則另當別論。 依照洪武朝官制規定,軍屯以外的北邊軍糧缺口,戶部必須設法補足,則戰爭時期戶部如何填補此缺口,亦是本文的研究重點之一。根據本文考察,「田賦」輸邊是戶部解決北邊軍糧短缺問題的主要思惟,因此,洪武元年至三年(1368-1370),戶部調撥「南方田賦」以充北邊軍糧;惟三年以後,由於南方田賦多用於供給「首都消費」,戶部乃在北方大興屯田,冀望透過「北方田賦」輸邊以充北邊軍糧。但北方田賦的真正恢復,晚至洪武十四年(1381)左右,因而此前在田賦以外,戶部又運用「鹽課」、白銀、「大明寶鈔」等多種辨法,以協助解決北邊軍糧不足的問題。 惟明蒙戰爭結束後,由於北方邊防威脅減輕,並為去除「病農養兵」之弊,明太祖遂轉而嚴格要求北邊軍士屯田以圖自食,並漸次裁減了戶部支應北邊軍糧的運作,《明史.食貨志》有關邊軍糧食主要由軍屯自食解決,若有不足則輔以鹽糧的說法,較適合描述洪武晚期北邊軍糧的供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