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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峽兩岸檢察制度之比較研究—以人權保障為核心
    (2012) 陳振義; Chen, Chen-I
    本研究從理論、法制及實務面探討,首先介紹保障人權思潮之基本內涵及其與檢察制度形成歷史之關聯,並論述檢察職能與人權保障之競合關係,次就兩岸檢察制度在歷史、組織、職權等方面提出比較。再分別就檢察官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公訴、執行三個主要階段,如何兼顧被害人及被追訴人雙方之人權,闡述兩岸檢察官於上開三大階段從事實務操作行使職權時,有關保障人權理念之體現情形及改進之道。並就具體個案,分析兩岸檢察官如何在刑事司法互助過程中,透過職權行使以打擊犯罪並保障人權,最後提出結論、建議與展望。 本文認為,檢察制度創設之初,並非如社會所認知係為「摘奸發伏,打擊犯罪」而來,毋寧是為了節制法官及警察兩種國家權力侵害人民權利而設置。從孕育之初,檢察官制度即帶有保障人權之濃厚色彩,在組織及職權上亦做如此設計。兩岸檢察官無論在國內行使職權,抑或是從事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均應善盡客觀性義務,建立保障被追訴人權利之意識,以求法的貫徹與實現。 在偵查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檢察官發動偵查之門檻應審慎、不宜以關係人身分傳喚被告、應精緻偵辦案件、偵辦過程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大陸檢察官則包括:應積極保障辯護人權益、落實刑事偵查的法律監督、保障緘默權、杜絕刑訊逼供、有效監督強制措施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兩岸應就管轄權、調查取證、遠距視訊等方面加以改進。 在公訴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之觀念、勇於提出對被告有利之主張、促使法院集中審理速審速結、及時收受判決審慎提起上訴等;大陸方面則包括:更新刑事審判觀念、落實「存疑不起訴」、法院應調整職權進行主義色彩、保障被告重新鑑定權、確實履行公訴階段法律監督權、審慎行使抗訴權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應就對質詰問權、證據採信困境等方面加以改善。 裁判執行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保障受羈押人得提起訴訟救濟、律師接見在押被告時不應受無理監視、受刑人服刑期滿應於當日午前釋放、應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限縮死刑執行範圍、以修復式司法代替懲罰性司法等;大陸方面則包括:應建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制度、杜絕執行過程刑訊逼供情事、提起再審時考量一事不再理原則、修法家強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之程序控制權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應就雙方可罰性原則、罪犯接返問題加以改善,以符合保障人權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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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縣三重市公立國中學生人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
    (2010) 方麗文; Fang, Lei-Wun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北縣三重市九年級學生的人權認知與態度之現況,以作為國中生人權教育之參考。本研究以問卷調查方式收集相關資料,以研究生自編「公立國中學生人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問卷」為工具,探討國中生之性別、家中排行、收看電視新聞或看報紙的時間、知識來源、家長學歷、家長職業、家庭屬性,對人權知識與態度的差異情形。並根據受試學生問卷填答的結果,進行資料處理分析。主要研究發現如下: 一、國中學生對於人權知識具有中等程度的理解,也具有積極正向的人權態度。 二、不同性別對受試學生在人權認知無顯著差異,但在人權態度有顯著差異,且女生的人權態度高於男生。 三、家中的排行對受試學生在人權認知有顯著差異,但在人權態度無顯著差異。 四、收看電視新聞或看報紙的時間對受試學生在人權認知有顯著差異,但在人權態度無顯著差異。 五、知識來源對受試學生在人權認知及人權態度有顯著差異。 六、家長學歷對受試學生在人權認知及人權態度有顯著差異。 七、家長職業對受試學生在人權認知有顯著差異,但在人權態度無顯著差異。 八、家庭屬性對受試學生在人權認知有顯著差異,但在人權態度無顯著差異。 九、受試學生的人權認知與人權態度有顯著相關。 最後,本研究根據研究發現及結論提出各項建議,工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家長及未來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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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廢止死刑政策之研究
    (2008) 黃明選
    從19世紀開始,國際上已有少數幾個國家廢止死刑,進入20世紀,特別是在90年代後,許多國家廢止了死刑,其中廢止死刑最為徹底的是歐洲地區,並且已成為一個無死刑的社會,足可作為尚未廢止死刑國家學習的標竿。由於死刑是殘酷且不人道的刑罰,且無助於刑罰教育的目的,同時對社會的防衛及犯罪被害者痛苦之減輕亦無助益,比死刑殘忍有過之而無不及的身體刑,都已經走入歷史,死刑已沒有存在之必要。鑒於廢止死刑已然是國際日漸形成的共識,加以廢止死刑又是標誌人權國家的象徵,死刑係生命權之剝奪,無生命則無所謂人權可言。基於以上的認識,我國要成為人權國家,絕對不可再逃避死刑廢止此一嚴肅課題。 到目前為止,我國在廢止死刑政策上尚未有明確的期程,而民調顯示民眾反對廢止死刑者仍高居多數,面對這種情勢,廢止死刑仍是一條艱辛的路。因此,本研究認為國際上廢止死刑的潮流,國人實有瞭解的必要,因為他國能廢止死刑,進而成為文明社會的國家,而我們尚不能,其中原因何在,我們不能不知。本研究首先探討廢止死刑之國際觀點與經驗,以瞭解廢止死刑國際公約、政府間及非政府組織推動廢止死刑運動的過程,以及國際主要國家廢止死刑的經驗,俾作我國之借鏡。其次,探究我國廢止死刑之現況,並分別就台灣死刑制度分析、廢止死刑之法理基礎、配套及廢止死刑法制化所面臨之困境論述,並提出推動廢止死刑之相關作為。唯有知己短處、知彼優點之所在,才能對症下藥,找出根本解決之道,台灣才有辦法在法律上廢除死刑。 針對上開相關議題,本研究在結論部分提出包括台灣應廢止死刑以符合國際潮流及我國家領導人應有廢止死刑的政治意志與道德勇氣等五項建議,以作為我國推動廢止死刑政策上之些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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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高中生人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以萬華區公立高中為例
    (2006) 黃宗秀
    台北市高中生人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 -以萬華區公立高中學生為例 摘要 本研究以台北市萬華區的公立高中學生為對象,進行在高中施行人權教育的研究。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及問卷調查法收集相關資料,以研究員自編的「高中生人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問卷」為工具,探究台北市高中學生的人權認知與態度的狀況,並分析高中生的性別、年齡、類組、幹部年資、家長學歷與就讀學校對學生的人權認知與態度之影響,探討人權的認知與態度之間是否相關。 研究發現以下現象: 高中生的人權認知未盡理想。對於國際性的人權知識較為欠缺;對國內人權議題認知情形稍好。 高中生的人權態度屬於正向積極。對於殘障者與同學的人權態度較為正向;對解決爭議的民主機制與優惠弱勢的的正義理念較為欠缺。 高中生的人權認知,受到學生的性別、年級、類組等變項的影響。女生優於男生,高年級優於低年級,第一類組勝過第二、第三類組。 高中生的人權態度,受到學生的性別、類組、擔任幹部年資等變項的影響。女生優於男生,第二類組落後於其他類組,擔任幹部年資較長者勝於年資較短者。 高中生的人權認知程度與人權態度之間有明顯的正相關。 關鍵詞:人權、人權教育、人權認知、人權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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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參議會受理人民請願案之研究
    (2005) 吳玉鳳; Wu, Yu-Feng
    臺灣省參議會自1946年5月1日開議成立,至1951年12月11日由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接續止,其間五年七個月又十天,例行性開了十一次大會,每半年集會一次,各次大會六到十五天,議程相當制式化,在報告事項後進行討論事項,包括省政府交議,省參議員提案及人民請願事項。根據省參議會祕書處編印歷次大會特輯,十一次大會議決人民請願案合計277件,皆轉請省署行政機關「切實辦理」。 特別的是省參議會努力於保障人民生活,爭取人權自由,透過議會民主架構,以大會決議授權方式,設置駐會委員會,選舉五至七名省參議員,於休會期間持續兩週一會,聽取省政報告及處理人民請願案件。本文運用臺灣省諮議會現存省參議會時期檔案史料典藏數位系統,發現其處理人民請願案有1,272件,連同處分不成立194件,和前述大會議決277件,總計臺灣省參議會受理人民請願案有1,743件,依其職權轉請行政機關處理。彙整處理結果,以第八次大會會期為例,其中44.51%同意「准予辦理」,有21.95%尚待「研究辦理」,而「依法辦理」者有19.51%,「礙難辦理」者有14.03%。換句話說,有三分之二的人民請願案在省參議會協調監督下,獲得適當處置。 此在戰後臺灣歷經政權轉換,二二八社會事件,國民政府播遷,全面動員戡亂和實施戒嚴的威權統治下,透過議會窗口處理人民請願,個案解決存在社會的苦情暗流,讓訓政過渡為憲政,表現權、能分工,塑造民主形象,為人權立國留下了珍貴的歷史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