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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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阿美族法制之研究
    (2012) 陳士章; Shih-Chang Chen
    阿美族是臺灣原住民族當中最大的族群,前後經過文化解構、融合及重構階段。學界討論原住民族權利保障以及法律體系建構,有時直接進入如何修訂憲法的研究,而未能先從解釋法律的方法入手,完整地思考現行法制其實存有許多足以對應處理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條文,可以給予周延的認識與理解,藉以實現原住民族人權的保障。畢竟法律的修訂,必須通過複雜的程序,遠不如法律解釋來得平常容易;在實現原權保障的策略順序上,法律解釋恆應先於法律制定。 台灣現行法規範對於原住民族的人權保障,如足以給予充分保障的條文,依循正確的問題意識,把握正確的觀念,賦予恰當的解釋,即使在法律未予修訂之前,也能提供原住民族完足的人權保障。 因此,所謂保障原住民族人權之國家法制,必須兼顧個人不因原住民族身分而受國家法令歧視之權利保障,以及原住民族做為一個整體以成為享受國家法令提供平等保障之權利主體的位置安排。檢討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條款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法令規定是否妥適,必須以此為審視基點。 準此,本文欲從四個方面來探討阿美族所欲建立的法律解釋或是法律價值體系:首先,透過探討國內外民族法學理論,理解法律人類學所勾勒之價值;次之,研析既有法規範體系秩序中轉型正義與原住民族權利與法制的糾葛與衝突;再者,針對阿美族法規範的調查與整理,提出見解;最後,歸納出阿美族法律體系之建立,延續既有憲政秩序,所建構之法律解釋、適用以及司法審查基準,應朝何種方向邁進,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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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化下台灣原住民族文化權之研究
    (2005) 陳士章; Chen Shih-chang
    按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所揭櫫,原住民族有不遭受種族與文化滅絕之集體與個人權利:「任何以剝奪其作為特殊民族之尊嚴,或剝奪其文化價值與種族特色為目的的或效果行動;任何以強奪其土地、領土、或資料為目的或效果之行動;任何藉由立法、行政或其他方法強迫施加之其他文化或生活方式所達成之同化或整合」。 按Will Kymlicka (1995)之看法,「少數族群權利」可分為文化權、自治權、以及政治參與權三大類。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原住民族社會地位的平等,其中,一方面要防止其繼續遭受污名化,另一方面還要補償其自來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按施正鋒(2000)之看法,原住民族作為「特殊的」少數族群,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可再將原住民的權利劃分成生存權及平等權兩大類。生存權內涵係使原住民符合社會最低限度之生活保障,平等權則為積極推動原住民的權利,這當中包含公民權與集體權。其中,集體權尚可細分為:認同權、自決權、文化權、財產權、以及補償權。 申言之,原住民族的文化權所要求的不僅是一種消極性的免於歧視,更重要的他尚包含一種積極性的扶植與保障,這不僅蘊含「免於…的自由」(freedom from),亦是『得以…的自由』(freedom to)的積極性行動。從「免於…的自由」來看,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意味著原住民的文化擁有與其他各族群文化相同的地位與保障;另一方面,從「得以…的自由」觀點來說,原住民族在既有資源及社會地位上的不利處境,若僅止於前項的肯定與尊重其多元文化,尚不足以改善其文化式微甚至消滅的危機。準此,積極的作法是國家針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與需求,應給予有利及必要的支援與協助。 綜上所述,本研究觀察國家文化政策,致使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從「文化(權利)」面向轉移至「經濟(產業)」面向發展的現象,是引發本研究的主要核心議題。而探討台灣戰後以來,台灣原住民族在國家文化政策與文化行政體系的操作下,所建構出的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環境(文化發展體系)、文化權利的理論與實務、文化政策的變遷、文化產業的興起,則是本研究的研究目的,並可歸結為下列五點: (一)台灣在全球化與民主化兩股浪潮衝擊之下, 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如何受到影響。 (二)自國際間提出第三代人權以來,原住民族「文化權」的內涵及其在台灣實踐為何。 (三)探討隨著文化政策理念的變遷,國家賦予「原住民族文化」不同的政策任務、給予不同的內涵詮釋與價值定位、採取各式的支持獎勵措施或操作方式,以致於建構出不同的原住民族文化環境。 (四)觀察政府在文化產業的計畫性操作下,原住民族文化的意義與價值被選擇、詮釋、製造、使用、傳播的過程,而探討其所創造繁衍出的當代台灣原住民族文化面貌與未來發展趨勢。 (五)台灣在未來如何建構具有主體性的多元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