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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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史學系

本系的前身為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學系,成立於民國35年,另設有三年制史地專修科一班,系主任兼掌科主任一職。民國38年,史地專修科第一屆學生結業,該科停止招生。民國44年,本校由台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師範大學,史地學系屬文學院。

 

民國51年,史地學系擴充為歷史學系和地理學系,仍隸屬文學院。歷史學系獨立之後,以事屬初創,頗費經營。幸首任系主任朱雲影教授多方擘劃,方漸就緒。民國54年夏,朱教授以事繁辭主任職,繼由戴玄之教授接任系主任。民國56年7月1日,台灣省立師範大學改制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仍隸屬文學院。58年,系主任戴玄之教授赴南洋大學講學,由朱雲影教授代理主任職。翌年8月,李符桐教授出掌系務。民國65年8月,王家儉教授接任系主任,68年夏,王教授赴美國哈佛大學進修,系主任職務由歷史研究所所長張朋園教授代理。69年2月,張教授接掌系篆,旋於同年8月赴美講學,系主任職務乃由文學院院長李國祁教授兼任。70年2月,郭為藩校長聘請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林明德教授出任本系主任,迄75年7月期滿離職為止。同年8月,繼由鄧元忠教授出任系主任。81年5月,系務會議依據本系主任選薦辦法,推選王仲孚教授為系主任,呈梁尚勇校長核定,於同年8月1日就任。民國84年8月以來,由鄭瑞明教授、吳文星教授、廖隆盛教授、林麗月教授、陳豐祥教授、陳登武教授、陳秀鳳副教授相繼接掌系務,105年8月起,由陳惠芬教授接任系主任迄今。

  

本系在歷屆主任領導經營下,對師資之選聘均極為慎重,積極提倡學術研究風氣,並力求圖書、設備之擴充,因而系務得以蒸蒸日上。目前本系有專兼任教師30餘位,除教學研究之外,另定期舉行研討會,討論有關教學及研究心得。本系現典藏有圖書雜誌6萬餘冊,其他各國歷史掛圖、錄影帶、幻燈片、照相機、幻燈機、投影機、打字機、顯像機、錄放影機、擴音機、錄音機、螢幕、膠裝機、電腦、掃描器等教學設備亦日漸充實。近年來因科技日趨發達,電腦、網際網路等愈形重要,本系乃架設歷史學系系站,希望能與各區人士互相交流(http://www.his.ntnu.edu.tw/main.php)。歷屆畢業系友均能卓然自立,或執教鞭、或任教務、或掌校政,孜孜不懈為國家社會服務。此外,獲得碩士或博士而執教於國內外大學及在各學術機構擔任研究工作者不僅為數可觀,表現亦極為優異。

二、歷史學系碩、博士班

鑒於國內學術發展之需要,本校於民國59年8月成立歷史研究所。初僅設碩士班。創所之初,一切因陋就簡,幸經歷任所長及多位師長之奔走擘劃,刻苦經營,終能開物成務,奠下今日發展的基礎。首任所長為朱雲影教授,民國60年8月李國祁教授繼任所長,極力延攬著名學者至本所任教,並嚴格要求訓練學生專業研究之能力,對本所師資之充實及研究生素質之提昇有重要貢獻。民國66年2月張朋園教授接任所長,一本延攬名師、提昇學生研究能力之政策,對本所紮實學風之蔚成有重要影響。隨著研究成果的累積,師資的充實,學術水準逐年提高,並衡諸國內學術發展的需要,於民國66年8月增設博士班,對本所學術水準之提昇及發展有重大助力。69年2月,張朋園教授兼掌所系,此後所長由系主任兼任遂為定制。85年起實行系所合一制,直迄於今。在歷任所長的經營之下,繼續致力於海內外優良師資之延聘、碩博士班課程之充實及研究水準之提升,本所因能保持優良學風,日益求進。

 

本所成立之初,即與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歷史語言研究所、經濟研究所合作,聘請該院研究員至本所開課並指導學生論文。此外,又聘請國外著名學者來任客座教授,師資陣容極為堅強。研究及教學重心偏重於中國近現代史、社會經濟史,近年在台灣史研究方面,亦有長足進展。另外,在學術研究上,特重史學與各科間之科際整合,在國內各史學研究所間,以開課新穎、訓練嚴格而著稱。為擴大研究生見識,本所經常聘請國內外學者蒞所專題演講。本所碩士班修業限制二年至四年,至少須修滿28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四學分;博士班修業年限二至七年,必須修滿20學分。攻讀碩士者,須具備外國語文能力至少一種;攻讀博士者,須具備至少兩種,經考試及格認可,且兩種學位均須撰寫畢業論文。故歷年來本所畢業論文學術品質皆甚優良,在國內、外風評甚佳。

  

此外,配合本校進修推廣部之發展,為提升中等學校歷史教師教學品質,本系曾於民國67年7月開辦暑期四十學分班。繼又於民國82年9月開設週末四十學分班。民國92年7月,開辦在職進修碩士班課程歷史科學分進修班。民國88年7月,本系為加強中學教學專業知能與實務之研究,提供中學歷史教師進修學位管道,特開設暑期教學碩士班,現任歷史教師通過招生考試入學,修業年限二至四個暑期,通過論文口試後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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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時期臺灣的公共休閒與休閒近代化
    (2019) 徐聖凱; Hsu, Sheng-Kai
    本研究以日治時期執政者提供的官設休閒設施,包括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運動場、水泳場、兒童遊園地、海水浴場、森林公園等「公共休閒」設施與活動為對象,梳理公共休閒的設施與活動發展、背後執政者的休閒管理,和使用者的接觸與利用。並同時以公共休閒為中介,探討「休閒近代化」的論題。 於「公共休閒」討論上,利用地方和中央官廳相關出版品,盤點日治時期各地公共休閒設施的整體發展與設施概況,說明市內諸休閒設施之間存在一個「先集中在公園,再衍生出公園」的內在關係,以及休閒空間的實體相貌隨著時間環境不斷變化,不僅和今日不盡相似,設施的機能在不同時期存在階段性轉變,例如日治前期設施的教養機能(藉由休閒設施涵養培育某種生活方式、習慣和素養)、教化機能(政治、倫理上的價值觀灌輸)高於「提供休閒」之機能,反映出執政者「提供休閒」有其虛與實的兩面。及至1920年代休閒化發展下,各類型公共休閒設施走向樂園化,乃至於專業化、大型化,其休閒機能才被明顯凸出,迄1930年代,設施的休閒機能臻於戰前最為成熟的階段,使用者人數達最高峰。 日治時期未見明確的「休閒政策」,分析設施組成和官方陳述之設置緣由,反映執政者將公共休閒視為社會教育的一種方式,官製休閒娛樂和公共設施成為執政者推行其教養和教化工作之工具。若將同時期公共休閒以外的多種休閒娛樂管理一併納入觀察,將浮現執政者存在「防害」與「養成」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防範民眾因為閒暇遊樂造成國家社會之危害,同時重視民眾應養成合宜之休閒,進入戰時此一趨勢更加顯著。又公共休閒在殖民地異民族、異文化統治下亦具意義,其扮演了先容納多元文化,而後整合族群的社會文化整合角色。 執政者的休閒管理並不是一直線的放寬或緊縮,甚至有其面對島內外情勢而權宜變化的一面,進入戰時尤係如此。大致而言,1937年日中開戰後休閒管制明顯緊縮,1941年起有限度地放寬,1943年再進入緊縮,1945年終戰當年再度放寬。而即使是管制強化的時期,亦存在管制上的“誇示性”。此時公共休閒性質偏向體力向上之身體動員,以及戰時生活之精神振興,政治教化目的再次凌駕休閒機能。隨著公共場域管制加深,臺人娛樂有漸漸遠離公共場合、使休閒活動「地下化」之跡象,及至戰後初期重新回到公共休閒場所。 公共休閒設施的「使用者」,隨著族群、階級、性別、年齡、城鄉、教育背景等差異,在利用程度與實態上均有所不同。回溯使用者如何產生的過程,可說使用者及其需求很大一部份是在近代學校教育中被引導出來。而未受教育的一般民眾,主要透過統治階層所舉辦、開放民眾參與的社會性活動,以集體的方式接觸公共休閒。在臺人社會文化中,某些傳統事物或文化慣習有助臺人接受外來事物及統治階層舉辦的活動,但也有一些與公共休閒殊異之傳統性格,左右了民眾從事公共休閒之實際樣態,又在臺日人與臺人知識階層,亦各自扮演了引導臺民和休閒模範的角色。 於「休閒近代化」討論上,包括「休閒型態近代化」與「價值觀念近代化」兩者。關於價值觀念近代化,相較於傳統農業社會「勤有功,嬉無益」之禁欲觀念,提問為何在近代以來從事休閒活動可自然地被合理化,認為合理的休閒是一項有益活動,而不是奢侈或浪費時間?實際上,執政者在物質層次提供休閒設施,和價值層次賦予其意義——包括保健強身、知識教養、文明象徵與經濟機能,而使用者於遊樂目的外,亦以上述之實益面向合理化日常性休閒,可視為近代休閒心態轉向因素之一。另一個同等重要的變化是,傳統農業社會的休閒活動本依附於歲時節日和宗教慶典,近代以來休閒活動逐漸以無涉習俗宗教的方式,成為重要之社會主產物,與此同時,時人身上的休閒活動也出現「脫去宗教」之現象。 關於休閒型態近代化,由於公共休閒設施幾乎是由西方傳入的新休閒方式,並搭配新生活方式而展開,所反映的即是休閒型態的近代轉化。由此而來的,公共休閒設施中的基本活動:散步、觀看、身體參與,於進入近代前後也呈現出某些細微變化。惟本文也不斷強調,無論是休閒型態近代化或價值觀念近代化,時人在日治時期的種種變化並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存在新舊折衷、舊新並存之現象。 最後,本文之所以選擇較大範圍進行研究,核心關懷在於日治時期「整體」之休閒娛樂發展,故盡可能地透過公共休閒(含括多種設施)所反映的「部分整體」,不斷趨近、勾勒理想上的整體近代休閒相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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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海洋漁業調查試驗事業之研究(1895-1945)
    (2019) 陳德智; Chen, Te-Chih
    本文探討臺灣總督府海洋漁業調查試驗事業之經緯及其歷史意義。主要聚焦殖民統治體制下臺灣海洋漁業科學研究活動之典範和科學知識之建構。臺日水產政策、制度、行政組織等外部因素應加以釐清。研究指出臺灣沒有經歷明治舊漁業法,且有不同於日韓的臺灣漁業規則,顯示臺灣總督府推動漁業近代化之意志。臺灣水產行政組織之沿革則可見臺灣在試驗機構分立時期、統一水產試驗機構時期與日本國內之發展頗為相似。 研究典範和活動則側重探討臺日調查試驗內容及方法之比較和互動。1895-1899年是臺灣水產預測調查時期,係以地理學的水產調查方法進行,依序從事水產預測調查、水產博覽會、鹽田調查與水產事項調查。日治初期臺灣水產調查與日本具備相同特徵。1899年以後臺灣進入水產實地試驗時期,從水產實地試驗之開展,再到水產補助之轉折,呈現出臺灣日漸累積的海洋漁業知識。 1909年日本受北歐國際合作研究水產海洋學之影響,展開日本漁業基本調查,臺灣因鰹漁業聯絡試驗而加入,促使臺灣水產近代化。從農商務省水產局視察臺灣,到臺灣總督府凌海丸進行沿岸漁業調查,再到鰹漁業試驗之發展,可見近海漁業快速擴張之趨勢,最後透過1917年南洋漁業調查開啟遠洋漁業之端緒。臺灣深受日本聯絡試驗實施之影響,依序在1911年海洋漁業聯絡試驗、1918年海洋調查橫斷觀測聯絡試驗、1929年水產聯絡試驗與日本共同進行聯絡調查與試驗,深具帝國的同質性。1924年,臺灣自行實施海洋調查及漁業聯絡試驗,自成「中央—地方」體系是其特殊性,更於1929 年後在南方漁場負責鮪漁場調查、底曳網漁場調查成為特色。 臺灣漁業科學活動在1909年以後進入水產海洋學典範,漁海況論係以蒐集漁海況資料進行漁業預測,是當時最突出的科學活動。1929年後,水產資源論的研究方法日漸成熟,竟有學者認為漁海況論「缺乏科學的調查」,凸顯出漁業科學知識的「實相」。綜上所述,可知日治時期臺灣漁業科學發展有其內在邏輯,從地理學到水產海洋學,從漁海況論到南方水產資源論,形成獨特的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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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嬰與濟貧:乳婦與明清時代的育嬰堂
    (2019) 江昱緯; Jiang, Yu-Wei
    本文以明清時期育嬰堂的乳婦為核心,討論乳婦的來源、待遇、職能與評價等問題。在明清時期大量創設育嬰堂的背景下,這份專屬於女性的職業,匯聚育嬰堂「救嬰」與「濟貧」的雙重理念於一身,深具特殊性。 明末清初,育嬰堂逐漸從鬆散的結社,轉為具有組織性的機構,是為「制度化」。雍正二年諭令頒布至乾隆年間,地方官員與士紳大量創設育嬰堂。同時,官方力量介入民營育嬰堂的堂務與經費,形成「官營化」的特徵。本文則進一步處理雍正皇帝及士紳對創設育嬰堂的態度,並辨析官辦育嬰堂實不宜稱作「官營化」,以免簡化育嬰堂的型態。育嬰堂在制度化的過程中,人事組織及管理制度也逐漸形成。清中晚期,隨著時局動盪及育嬰堂救濟的缺失,出現以救濟棄嬰家庭的小型育嬰機構,但其仍未取代育嬰堂的功能,育嬰機構呈現出更加多樣化的經營型態。 乳婦的來源,由於育嬰堂濟貧理念及救濟範圍的限制,以育嬰堂附近生產不久的貧家婦女為主。士紳揀選乳婦的條件,一方面符合歷代醫書與家訓對乳母的要求。另一方面,與明清善會、善堂透過認定救濟者的資格,以重整社會秩序之目的不謀而合。乳婦的待遇雖有定制,但視各別情況仍有所差異。值得注意的是,育嬰堂對乳婦攜同親生子女入堂多表疑慮,亦造成乳婦安置親生子女的困難,凸顯出育嬰堂難以兼顧「救嬰」與「濟貧」兩大理想。 乳婦的工作內容以照護堂嬰為主,即使堂規詳載照護事宜,但仍要透過乳婦的觀察與親觸,採取適合的護理措施,凸顯乳婦健康照護者的角色。在起居方面,乳婦被要求與堂嬰片刻不得相離,生活規範必受限制。本文由「空間與性別」的角度指出,從育嬰堂空間配置來看,反映內外之隔及男女之防的倫理秩序。因此,乳婦雖是外出工作的職業婦女,卻是進入另一個性別秩序中。這也影響到乳婦的評價,將有別於穿門踏戶的「三姑六婆」。 士人對於乳婦的評價,一方面是基於乳婦、堂嬰與親生子女的關係;另一方面是乳婦貪財的形象。乳婦身兼救濟與受濟者的雙重身分,又在階層與性別的因素交錯之下,這些複雜的議論,充分反映出育嬰堂「救嬰」與「濟貧」難以兩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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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客家語教材之演變分析(2001-2018)
    (2019) 邱威智; Chiu, Wei-Zhi
    本研究首先探討本土語言教育之發展背景,梳理本土語言教育從無到有,最後於九年一貫課程,單獨設科教學之歷程,瞭解本土語言教育政策之演變。接著分析三個年度之客家語課綱,羅列課綱的變化,比較不同之客家語課綱所著重之方向有何不同。後續再梳理客家語教材之歷程演變,整理九年一貫課程實施之前與之後的客家語教材,討論地方與中央政府對於客家語教材編輯與出版的影響。 九年一貫國小客家語教材之變遷與比較為本研究的核心,藉由四個項目:編印設計、課文內容、教學實施、學習評量。討論部編版、康軒版、翰林版,在不同課綱之間,各自客家語教材之變化。最後再綜合比較三個版之客家語教材變遷。 再來將前項統整之客家語教材變遷內容,放置於歷史脈絡中。從課綱層面、拼音層面與學習評量層面,三個層面探討影響客家語教材演變之可能原因。最後根據本研究之成果,總結九年一貫課程國小客家語教材之演變,並給予十二年國教課綱,國小客家語教材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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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老與養老——明代的老年政策
    (2019) 謝孟廷; Hsieh, Meng-Ting
    本研究以「敬老」與「養老」兩個面向出發,討論明代老年政策的發展過程與特殊性。明代以鄉飲酒禮、授與冠帶、法律優遇等多種途徑尊崇與優待老年人,同時透過賞賜、免役以及養濟院的救濟措施,將對老年人的贍養納入國家的責任範圍。然而,考察具體落實的情況,明代老年政策的目的與成效之間存在落差。本文試圖透過分析其中國家角色與制度變遷之間的關係,究明明代老年政策的特色與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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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節孝祠之入祀女性、地方士紳及其社會網絡(1738-1945)
    (2019) 劉基安; Liu, Chi-An
    彰化節孝祠於清代光緒十三年(1887)奉准建祠,日治時期移建至現址後存續至今,祠內祭祀於清、日兩代受旌表或表彰之貞節烈女。本文即試圖了解在清、日兩個不同的時代下,彰化節孝祠「入祀女性」與采訪貞節烈女事蹟、為節孝祠事務盡其心力的「地方士紳」之組成,及彼此間的關係所構成之社會網絡。 貞節烈女入祀節孝祠的資格為曾受朝廷旌表。清代初期,旌表貞節烈女在臺灣付之闕如,至清代中期後,與清帝國內部的風潮相互呼應,臺灣各地陸續有地方官員及士紳大規模采訪節孝並旌表。而朝廷對貞節烈女的定義雖十分明確,但旌表資格與條件隨著清代國勢發展而轉變,臺灣各地受旌表的貞節烈女大抵皆符合當時旌表制度的規範。清代臺灣共建有九座專祀貞節烈女之祠宇,多由地方官員或士紳捐資修建,日常經營與維持也端賴地方士紳的力量。彰化節孝祠之創建亦是地方士紳眾志成城的結果,彰化士紳吳德功居功厥偉。吳德功是彰化節孝祠得以續存至今的關鍵人物,該祠於日治時代的遷建與變遷,其中皆有吳德功盡力籌辦的身影。 聚焦於清代入祀彰化節孝祠的女性與采訪事蹟的男性采訪者,其中可分成道光與同治、光緒兩時期。清代《彰化縣志》成書於道光年間,由官員與士人進行采訪與修纂。由士紳訪得事蹟而入傳的節婦烈女除符合旌表制度的規範外,也多出身自士紳階級。至同治、光緒年間,旌表的女性以節婦為主,且仍以出身士紳階級或大家族之女性為多,入祀女性彼此之間有妻妾、婆媳、姑嫂等親屬關係。而采訪節孝的男性采訪者們亦多出身文人士紳階級,橫跨清、日兩代皆是地方上的重要人物。部分采訪者為節孝婦女的親屬,采訪者們的關係與交誼構成彰化士紳階層複雜的社會網絡。 至日治時代,殖民政府對節婦之表揚有授與綠綬褒章、頒賜褒狀或公開表彰等不同方式。彰化節孝祠於該時代仍有受當局表彰之女性入祀祠中,最大規模的一次為配合節孝祠遷建而進行。這些互有親屬關係的入祀女性或出身大家族,或為地方知名人士之家屬,她們在新時代甚至可走出家門、成為公學校教師。捐款贊助節孝祠移建者多是臺灣中部社會領導階層之紳商,彼此的互動往來為當時社會網絡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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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監當官體系之研究
    (2004) 雷家聖
    本文除「緒論」與「結論」外,共分六章如下: 第一章「監當官的源起」:唐代已有「監當」之詞,但僅為一般的「管理事務」之意;但宋代的「監當官」則成為一專有名詞。監當官的設置,有削弱藩鎮利權、集權於中央的作用。 第二章「宋代地方的監當機構」:分為下列五節:一、生產製造機構(錢監、坑冶、作院等),二、倉儲出納管理機構(監倉、庫務、糧料院),三、地方稅務機構(監稅、監鎮、監茶、監鹽、監渡),四、官營商業機構(監酒、市舶務、榷貨務、市易務等),五、其他專門性事務的管理機構(監堰、牧監、館驛等)。 第三章「宋代中央的監當機構」:分為下列五節:一、軍器製造與管理機構,二、服務皇室及中央官署之監當機構,三、倉儲出納管理機構,四、稅務與官營商業機構,五、其他專門性事務之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章「決策與監督:監當官體系的上級管理者」:分下列兩節:一、監當政策的決策機構:包括樞密院、北宋前期的三司,以及元豐改制後的戶部等。二、對監當機構的監督機構:包括中央的諸寺監,地方上的發運使、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提舉鹽事司以及州縣官府等,皆可監督所屬的監當機構。 第五章「宋代監當官的任用與考核」:介紹「監當官」與「監當資序」的區別,以及對監當官的任用與考核。在任用方面,宋代經常以貶降者充任監當官,甚至以貶為監當官作為打擊異己的手段。而對監當官的獎懲,常以「課利」多寡作為考量的依據。 第六章「監當官體系和宋代的經濟、政治與社會」:分為五節:一、監當官對北宋經濟發展的貢獻。二、探討在王安石變法時期對監當機構的新政策及其得失。三、蔡京專權與監當官體系的關係,討論蔡京專政時期,種種與監當官相關的政策及其弊端。四、南宋時期的監當官體系:探討在南宋時期政府對監當官體系的管理所出現的弊端,以及因此而產生的不良影響。五、宋代監當官的形象:宋代士大夫常標舉理想,而監當官則在現實政治中,執行「魚肉百姓」的「必要之惡」。監當官雖然是國家機器運作的基礎,十分重要卻又備受輕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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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歷史社會學的發展(1960-1990)
    (2003) 蕭令杰
    1960-1990台灣的社會科學始終與美國核心學術發展亦步亦趨,在學術世界體系中屬於被動 的從屬地位。1970年代行為科學影響下的社會科學,基本預設是「非歷史」的,因此歷史 學無法跟社會科學有對等互動,歷史學只是社會科學理論的消費者。 隨著世界社會科學理論的變遷,舊有學術框架限制的打破,1980年代社會學體認到理論本 土化的重要。但要建立符合本土社會文化的理論,必須有賴對本土社會的研究,因此歷史 社會學重新受到世界學術體系的重視,韋柏與年鑑學派的歷史社會學在1980年代相繼成為 學術主流。深受世界學術體系影響的台灣也受到這股潮流的衝擊,於是歷史社會學的研究 方式反而成為建立理論的基礎。因此1980年代後,社會學也試圖從歷史資料歸結出理論, 歷史學也加入理論生產者的行列,不再僅是過去地位低落的理論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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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總歸儒林──《明史.儒林傳》與清初學術研究
    (2014) 黃聖修
    自從司馬遷《史記》創設〈儒林列傳〉,而為班固《漢書》、范曄《後漢書》等所繼承之後,〈儒林傳〉便成為歷代紀傳體正史中所必備的列傳之一,並反映了一代學術的發展,成為討論中國學術史時,不可或缺的重要史料。 儒學發展在宋代出現重大的變化,《宋史.道學傳》的設立,一方面標誌著儒學發展的轉變;另一方面,也打破了紀傳體正史中,以〈儒林傳〉為核心的學史論述模式。《宋史.道學傳》與〈儒林傳〉的安排方式,及其所表現出的道統意識與次序等差,雖然是元代史官有意的安排,以彰顯程朱之學的重要地位,卻也為日後的正史纂修,埋下了爭議的伏筆。明代中葉以後,王守仁與陽明學的興起,挑戰了程朱之學的地位,並引發了朱學王學的學術道統之爭。這場爭議自明代中晚期一直延續到清初,爭論的範圍不僅表現在學術思想上,同時也出現在官私學史著作之上。而清初的《明史》纂修,則是這場爭論當中,最後以及最重要的角力場域。 沿著上述的思想脈絡,本文以清初康熙朝至乾隆初年纂修的《明史.儒林傳》為核心,探討《明史.儒林傳》纂修過程中所引發的爭議,及其所代表的學術意義,並以此來側面觀察清初官方學術文化政策的建構過程。相較於歷代的正史纂修,《明史》不僅纂修時間最長,所得到的關注,以及保留下來的史稿、各類史料等,亦相對豐富。長久以來,受限於史料的分散,學者們多將焦點放在康熙十八至二十年前後的〈理學傳〉爭議,並以「一切總歸儒林」作為結論。本文則站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延伸觀察視角,利用所蒐集的眾多史稿,檢視在總歸儒林「之後」,《明史》館如何實際處理〈儒林傳〉的問題,及其所反映的學術、政治意義,並論述《明史.儒林傳》在中國史學史、學術史上,所確立的「新儒林傳」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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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時期臺灣消防制度之研究(1895-1945)
    (2012) 蔡秀美; Tsai, Shiou-Mei
    本文主要透過日治時期日人消防組及臺人保甲壯丁團等地方代表性的消防組織,探討近代臺灣消防制度形成之經緯及其歷史意義。研究結果指出,臺灣近代消防制度乃是在臺日人根據其日本國內經驗而引進臺灣的殖民地遺產。日治之初各地義勇消防組之性質毋寧是日人民間防衛團體。迨至1921年,總督府正式參照日本國內消防規定,頒佈關於臺灣的消防法規,正式規範消防經費之來源,臺灣各地消防組開始具有地方自治事務之性質,從此臺灣消防制度進入一個新階段。就組織觀之,1920年代以降,不僅既有的消防組之陣容和規模漸次加強,各地新興市街亦陸續成立新消防組;同時,隨著各地市街都市化之進展,開始任用專責消防工作的人員,形成義勇消防和常備消防並行制。顯然的,此一時期的消防制度已粗具今日之做法。 日治前期最初幾任日人消防組之領導人主要為社會評價不錯且頗受各地方當局信任的的豪傑之士。日治後期新世代的消防組領導人大多是具有機敏、善於溝通協調、管理之領導才能者。1930年代後期,新興消防組的幹部具有鮮明的官方色彩,不少組長更是具有地方退休官員的身分,其與1921年以前的消防組幹部已有所區別。同時,1920年代中期以降,基層消防組員之結構開始有所改變,其來源明顯的更加開放和多元,素質明顯的提高。為了改善消防人員之福利,1927年乃有臺灣消防協會之成立,該協會不僅代表總督府及各地方當局從事撫卹和表揚有功消防人員,以及宣傳防火等之工作,同時也協助臺灣消防人員與日本國內、朝鮮消防人員從事交流和聯繫。 儘管日治最初三十年間,臺灣人對日人消防組並未立即產生認同,惟1920年代中期以降,隨著臺灣各地市街對消防的需求激增,加以,總督府及各地方當局如火如荼地向一般民眾尤其是臺灣人,推廣防火觀念,加強公學校消防教育,近代消防觀念乃漸次紮根於臺灣社會;影響所及,臺灣人亦開始重視消防事務,而較為熱烈地響應捐款購置消防器械,甚至1930年代不少新興消防組也開始出現臺灣人消防組員。戰爭末年,亦有不少臺灣人報考常備消防組員,與日本人消防組員一起從事消防工作。反映出原來深具日本傳統色彩的日人消防組漸次融入臺灣社會,呈現在地化傾向。這些有日治時期消防經驗的臺灣人消防組員,乃是戰後臺灣消防制度得以繼續發展的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