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諮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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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簡介

 

一、 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政策

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學 (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之」。 86年4月26日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亦規定:「……各級政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適宜」;而「 ……專業人員之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同法第 十五條規定:「……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
提供上述專業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業已或刻正以立法規範之,唯獨提供就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尚付之闕如。教育部特於86年7月3日以台(86)師二字第86076794號函轉立法院第三屆 第三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正特殊教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第十二項:教育部應儘速協 調各師範院校於三年內設立「職能復健諮商科系」。為落實推行身心障礙者學校到 職場的轉銜服務及就業服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職業復健師培訓 工作。

 

二、 因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求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民眾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職業災害、公安事件、交通意外 事件故也隨之增多;另一方面由於醫學的發達,許多遭到嚴重病故或意外的民眾繼 續存活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對的會造成當事人生理或心裡的障礙;部分身心障礙 者更伴隨有情緒方面困擾,不僅影響其工作表現,且亦妨礙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可 見心理復健對身心障礙者重要性於一般。因此,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功能上的 限制,發揮其潛能,並做好銜接醫療、社區與職場的工作,以促使其走入社會及職 場,乃當前重要課題。

三、 配合世界潮流趨勢

「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及 工作權的基本前題,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均等及充分就 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訂:「各級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而高品質的無障礙個別化訓練及就業服務,則有待相關人 員的大力推動。因此,為配合此一趨勢及提升職業重建之專業品質,培訓相關專業 人員之相關事宜實在刻不容緩

四、 有效推動職業復健服務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單位如: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或福利機構、社 團的輔導人員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時,雖不乏滿腹熱誠與豐富之實務經驗者,但其 大部分缺乏復健諮商的專業知能,其專業角色亦遲未受肯定,導致其流動性高,相 對的會影響職業復健服務的品質。所以本校積極籌設復健諮商研究所,以培訓職業 復健諮商人才,因應當今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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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發展多元的教育理念

身心障礙者的復健服務有多元化、社區化、個別化的趨勢。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明示,教育單位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外,也應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亦即 在學校的階段,除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外,也應提供相關之就養、就醫、就業等服 務。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分明列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的主管單位及服務內 容,因而培育職業復健諮商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以提供多元化服務,才能真正 落實復健諮商服務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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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供進修機會、提昇整體復健服務品質

復健服務為一科技整合的工作,在設計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能整合並運用現 有的資源,則必能提供更完整且高品質的服務。本校原已設有特殊教育系所、教育 心理輔導系所、工業教育系所以及資訊教育系所等,並擁有這些系所所連結的周邊 支援系統,復健諮商所成立,上述資源當自成一支援網絡,可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提供進修機會,對培育復健諮商專業人員及未來提供復健服務而言,均將能收事半 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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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輕型失智症重返職場之歷程
    (2022) 高彥婷; Kao, Yen-Ting
    本研究使用質性研究,探討年輕型失智症重返職場之歷程,研究中採訪了三位罹患年輕型失智症、接受職務再設計、目前仍在原職場或新職場就業的個案以及三位個案之家屬。三位個案分別為兩位男性,一位女性,個案家屬除為日常照顧者外,其中兩位也是個案在職場的同事。本研究採用個別訪談法,先以敘事訪談的方向與研究參與者進行訪談,再加以個案的職業輔導評量報告、職務再設計等報告資料,加以分析研究結果並進行討論。研究結果顯示,年輕型失智症個案在罹病後其能力與特質會產生變化,包含認知能力改變、溝通社交表達困難、情緒起伏變動等,進而影響其工作能力與效率。研究參與者透過職業重建服務,對個案進行工作內容調整及職務再設計,並在家人支持與陪伴下重返職場。另就研究結果,本研究對於研究過程中的限制,亦分別提出相關的建議。關鍵字:年輕型失智症、重返職場、職業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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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成果與應用~以新北市三重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為例
    (2020) 林欣怡; Lin, Hsin-Yi
    本研究目的有三:(一)分析新北市三重區職業重建服務中心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成果。(二)探討該中心職業輔導評量之應用情形。(三)探討相關人員對職業輔導評量執行與應用的看法。研究者基於建構主義現象學觀點,採用內容分析研究法之文件分析,及調查研究法的問卷調查與訪談法。研究參與者為2018年三重區職重中心的職評服務使用者或其重要他人、轉介之職重個管員、後續服務之就業服務員,職業輔導評量之職評人員。 文件分析方面,分析2018年個案服務資料70份,另考量障礙類別、職評員等因素,選取21份職評報告書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結果如下: 職評服務成果方面,個案接受職評之目的以「生涯的規劃」、「了解身心障礙狀況」為多。職重個管員轉介職評之目的包括「有庇護性就業需求而轉介」、「透過評量結果向案主或家屬澄清就業能力或問題」、「澄清合適的就業安置方向」、「建議合適的工作類型與職場輔導策略」、「特定功能或職業能力的評估」、「多次就業失敗或是推介困難個案,澄清失敗或困難原因」等。 個案接受評量內容項目以「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工作技能」最多。接受職評之方式以晤談、標準化測驗、現場試作為主。很少使用情境評量,主要是受限於實際職場環境較難配合情境條件控制。職評總時數平均為38.03小時。評量方式時數以標準化測驗較多(平均6.61小時),其次為現場試作(平均5.42小時)。 服務使用者、職重個管員在職評結案時與問卷調查時,各題項滿意比例大多在九成以上;以滿分5分計算平均數,服務使用者之各題項滿意度平均為4.33~4.73分、職重個管員為4.77~4.84分。顯示多數受訪者滿意該中心的職評服務。 完成職評追蹤服務時,職評安置符合建議者佔78.6%;間隔一段時間後,服務使用者現況符合職評建議者68.4%。 服務使用者、職重個管員、就業服務員大多表示職評報告有所幫助,覺得輔導建議合宜適當且可以執行。有77.2%的服務使用者表示職重人員有依照職評建議來提供服務;職重個管員應用安置建議比例為82.6%、應用職評報告內容比例為95.7%;就業服務員應用職評報告內容比例為87.2%。 對於可促進就業與應用職評結果之意見包括: (一)個案本人或其重要他人觀點:(1)服務使用者有所想望、具工作動機。(2)服務使用者累積個人經驗、更認識自己。(3)評量結果符合期待,職評結果說明會議取得共識。(4)後續就業期程的個別情形不同,等候職缺時間有快有慢。 (二)職重個管員觀點:(1)職重個管員對於職評服務有深入認識。(2)原單位工作人員支持服務使用者轉銜職業重建服務。(3)職評結果提供職重個管員有關服務使用者的重要資訊。(4)職評結果說明會議上,服務使用者及相關人員對於後續就業方向取得共識並積極行動。 (三)就業服務員觀點:就業服務員與督導共同討論個案優勢能力、適性職場與注意事項,為重要促進原因之一。 (四)職評人員觀點:庇護性職場釋出職缺情形,會直接影響服務使用者就業等候期程,為重要原因之一。 根據研究結果提出以下建議,包括: (一)職評個案服務方面:(1)提供具生涯觀點的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支持服務使用者探索個人的職涯目標。(2)掌握服務使用者、案家執行策略可能問題,並依其執行能量提供具體且可執行之策略建議。 (二)促進職評應用方面:(1)增進職評人員對於社區就業市場狀況與職缺的認識。(2)以職業重建團隊合作模式,積極提供服務。 (三)實務運作與制度面:(1)評估資源持續更新與擴充。(2)持續提升職評人員之專業與行政技能。(3)加強職評服務案量管理與其他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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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置視覺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需求初篩表
    (2014) 王智仁; WANG,JHIH-REN
    本研究探討視覺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需求,建立需求初篩表為目的,主要希望是發掘並系統化視覺障礙者的職務再設計需求,協助視覺障礙者、公司企業用人單位、職業重建專業人員了解與釐清困難及障礙狀態,方便連結介入職務再設計服務。然視覺障礙者的工作問題與困難涵蓋的層面非常多元,在建構初篩表的前期,除彙集整理視覺障礙者的就業困難與需求,亦探討其與職務再設計之間的關聯性。而初篩表的建構的過程,經由專家意見的調查以確立初篩表的專家效度。當初篩表修改達成專家共識後,研究者將初篩表實際進行個案試評,以瞭解實際使用者對於此工具的反應與回饋。 視覺障礙者的工作困難與需求面向一定會隨著社會的變動不斷的改變或增加,在職場環境不斷變化時,需要職務再設計來突破職業重建服務的僵局,讓需求端與服務供給端無礙連結。產出真正能應用在職業重建中,發掘視覺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需求的實用工具是本研究最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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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樂章之合奏-專業團隊成員為燒燙傷者提供服務之研究
    (2012) 孫鶴珍; HOCHEN SUN
    本研究旨在探討提供燒燙傷者的專業團隊服務合作模式、各專業人員的角色功能與協助燒燙傷者就業的經驗。專業團隊服務模式可分為多專業整合模式(multidisciplinary)、專業間整合模式(interdisciplinary)、貫專業團隊模式(transdisciplinary)三種向度,研究者依此概念採立意取樣方式,選取在同一機構下的五位不同職務、但五位專業人員有服務相同燒燙傷者的合作經驗。本研究資料收集方式以深度訪談方式,針對研究參與者的服務經驗及其在機構的角色功能進行訪談;同時蒐集被服務者的資料,以增加資料的豐富性。研究設計主要是以現象學方法為主,並輔以現場觀察、省思日誌、訪談重要他人及訪談後筆記等方式進行。 研究者分析方法主要利用質性資料分析方法,從所蒐集到的原始資料著手,先閱讀個別的文本內容,寫下研究者最初的看見及反思,並獲得初步的整體輪廓。再依主要的議題將資料分類形成範疇,往上形成主題。對於研究的嚴謹度從可信任性(credibility)、可轉換性(transferability)、可靠性(dependability)及可確認性(confirmability),來掌握資料的信效度(胡幼慧、姚美華,2008;潘淑滿,2008)。 根據研究結果發現,五位研究參與者,因職務屬性不同,且並非同時介入燒燙傷者復健服務,故對專業團隊服務合作模式各有不同觀點。機構中燒燙傷者專業團隊服務以生理復健為主軸,故治療師認為專業團隊服務模式為貫專業團隊模式,社工人員雖為貫穿整體服務的個管員,但卻認為服務模式介於多專業整合模式與專業間整合模式,心理師則覺得介於多專業整合與貫專業團隊間,而庇護就服員與就服員則認為是多專業服務模式,研究發現服務模式的調整乃因機構評鑑後,組織調整人力安排而有決定性的影響。 各專業人員對其角色與功能也有不同的感受描述,社工專業人員如生命藍圖經紀人,復健治療師是指導老師,而心理師則像個隱者,默默在燒燙傷者內在提供能量,就服員是協調者,而庇護職場就服員則為看顧者與保育員。研究中也發現機構提供的工作調適服務方案,讓燒燙傷者在重返就業的過程中得以有生心理調適與獲得經濟協助的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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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耗竭與離職傾向之研究
    (2008) 陳家棟; Chen, Jia-Dong
      本研究目的在瞭解臺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員的職業耗竭與離職傾向及兩者間的關聯。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方式進行普查,調查對象為臺北縣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員(包括庇護工場職場輔導員、技術輔導員、個案管理員、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員、政府就業服務站的身障就業服務員、勞工局職業重建管理員、高中職業輔導員等);共發出112份問卷,回收86份,其中80份有效。從研究結果我們有下列發現: 一、與若干助人工作者(如「大專輔導教師」、「國中輔導人員」)比較起來,臺北縣身心障礙就業服務人員的職業耗竭程度較高。 二、在臺北縣身心障礙就業服務人員的背景變項中,未婚/已婚/同居者的職業耗竭高於離婚/分居者;社工/心理/復健/特教相關科系畢業者的職業耗竭高於非相關畢業者;不同就業輔導模式的職業耗竭有差異;年齡與職業耗竭有負相關。 三、有近四成的受試者之離職可能機率在五成以上;學校職業輔導員全體及近三分之ㄧ的社區化支持性就業服務員已做出離(調)職決定。 四、臺北縣身心障礙就業服務人員的職業耗竭與離職意願之間有相關;學歷與「是否近期有應徵」之間有相關;就業輔導模式與「確定是否近期離(調)職」有相關;薪資與「確定是否近期離(調)職」間及與「近期是否有應徵行為」間有相關。 五、臺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員的職業耗竭可預測其離職意願強度。   研究者另依據研究結果加以討論,並提出相關建議以供各界及未來研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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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災害勞工的職業重建與復工之研究
    (2017) 陳由娣; Chen, Yu-Ti
    本研究主要係探討職業災害勞工受傷後到其職業重建前、職業重建中,及職業重建後等三階段的歷程。透過質性研究方法,以半結構訪談題綱蒐集5位職業災害勞工的歷程,為豐富研究資料,另輔以訪談2位專業人員,並以電腦軟體NVivo第10版,進行資料質性研究分析,結果如下: 一、職業重建前:(一)職業災害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多為負面情緒,但研究中有發現轉念的重要和影響,(二)職業災害發生之後,多數勞工並不瞭解自身的權益;對於「職業重建」這個詞及所能給予的協助亦多不瞭解。 二、職業重建歷程:(一)醫療單位系統接個案有其認定條件,多以回原職場或原職務設定,因此對象多為輕度或無身障手冊或證明,且以肢障者為主,以工作強化為主;較少做追蹤與轉介至職業重建中心的作法,(二)需要職業重建中心的職重服務者,若未具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仍無法如願只能透過一般的就業服務,但那樣服務深度是不夠的;(三)勞政單位的職業災害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人員提供職業災害勞工的服務,多屬職業重建前端的權益維護項目;FAP單位亦很少銜接至後端的職業重建;職業災害勞工在些階段的經驗,頗期待勞政單位的專業知識與熱忱的服務,(四)民間單位的角色與FAP單位類似,但服務的夥伴關係較紮實,職業災害勞工有感。 三、職業重建後歷程:(一)「職業重建」告一段落後,職業災害勞工仍需職業重建或相關的協助;(二)民間單位相較於政府單位,在結案後,有持續提供勞工後續的關懷或服務,足以讓勞工感念(三)除政府、民間等專業人員及家人的協助與關心外,職場的多元支持亦是重要的。 關鍵字:勞工、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重建、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