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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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峽兩岸檢察制度之比較研究—以人權保障為核心
    (2012) 陳振義; Chen, Chen-I
    本研究從理論、法制及實務面探討,首先介紹保障人權思潮之基本內涵及其與檢察制度形成歷史之關聯,並論述檢察職能與人權保障之競合關係,次就兩岸檢察制度在歷史、組織、職權等方面提出比較。再分別就檢察官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公訴、執行三個主要階段,如何兼顧被害人及被追訴人雙方之人權,闡述兩岸檢察官於上開三大階段從事實務操作行使職權時,有關保障人權理念之體現情形及改進之道。並就具體個案,分析兩岸檢察官如何在刑事司法互助過程中,透過職權行使以打擊犯罪並保障人權,最後提出結論、建議與展望。 本文認為,檢察制度創設之初,並非如社會所認知係為「摘奸發伏,打擊犯罪」而來,毋寧是為了節制法官及警察兩種國家權力侵害人民權利而設置。從孕育之初,檢察官制度即帶有保障人權之濃厚色彩,在組織及職權上亦做如此設計。兩岸檢察官無論在國內行使職權,抑或是從事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均應善盡客觀性義務,建立保障被追訴人權利之意識,以求法的貫徹與實現。 在偵查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檢察官發動偵查之門檻應審慎、不宜以關係人身分傳喚被告、應精緻偵辦案件、偵辦過程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大陸檢察官則包括:應積極保障辯護人權益、落實刑事偵查的法律監督、保障緘默權、杜絕刑訊逼供、有效監督強制措施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兩岸應就管轄權、調查取證、遠距視訊等方面加以改進。 在公訴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之觀念、勇於提出對被告有利之主張、促使法院集中審理速審速結、及時收受判決審慎提起上訴等;大陸方面則包括:更新刑事審判觀念、落實「存疑不起訴」、法院應調整職權進行主義色彩、保障被告重新鑑定權、確實履行公訴階段法律監督權、審慎行使抗訴權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應就對質詰問權、證據採信困境等方面加以改善。 裁判執行階段,臺灣檢察官應精進之處包括:保障受羈押人得提起訴訟救濟、律師接見在押被告時不應受無理監視、受刑人服刑期滿應於當日午前釋放、應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限縮死刑執行範圍、以修復式司法代替懲罰性司法等;大陸方面則包括:應建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制度、杜絕執行過程刑訊逼供情事、提起再審時考量一事不再理原則、修法家強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之程序控制權等。至於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時,應就雙方可罰性原則、罪犯接返問題加以改善,以符合保障人權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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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化與區域統合下之憲法新秩序:我國的挑戰與回應
    (2010) 王俊人; Wang Chun-Jen
    在全球化與區域統合的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主權觀念的侵蝕,時空象限的模糊,身分認同的紛雜,強勢弱勢的激化等重要特徵。20世紀末,一方面隨著全球化之脈絡演進,尤其是第三波民主浪潮與後冷戰世界版圖重整,所帶動的民主轉型以及其憲法變遷的急速擴張,興起全球憲政主義;另一方面,同步於全球化的發展,則是區域主義的擴大與強化,區域統合模式,以往皆是透過條約或協定的方式來作為彼此間的遵循依據,惟當歐盟在2004年6月通過《歐盟憲法條約草案》,2007年底東協也簽署《東協憲章》之後,使得傳統以國家主權疆界劃分的全球秩序逐漸被打破,各種領域、角色,甚至時空象限也都面臨被穿越與模糊化的考驗。以往建構在民族國家領域上及內的主權與憲政主義,也面臨極大之衝擊,特別是傳統上依附於國家主權權力行使之公法領域。   在全球化與區域統合的發展過程中,政治上呈現出以下特徵:主權觀念的侵蝕,時空象限的模糊,身分認同的紛雜,強勢弱勢的激化。這些變化,使得傳統以國家主權疆界劃分的全球秩序逐漸被打破,各種領域、角色,甚至時空象限也都面臨被穿越與模糊化的考驗。以往建構在民族國家領域上及內的主權與憲政主義,也面臨極大之衝擊,特別是傳統上依附於國家主權權力行使之公法領域。 本文經研究後發現全球憲政主義刻正形成一種三層環的憲政主義體系。核心的部分屬於全球化下有高度功能統合的必要,為全球認同的價值核心,尤其是像人權、民主、自由、法治;中間一層則是尚未到達全球統合的程度,但功能上有稍高統合必要,或許存在跨國憲政主義之間,可能是與全球化同向,也可能是為了對抗全球化,在全球與國家間呈現出多元的變化與拉扯,如政府體制、廉能機制等;最外層則是本土憲政主義,反映出各國憲政及在地文化所獨有的價值觀與自我管理特色,如地方制度。面對這種憲政主義典範的變化,檢視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無論在人權保障、政府組織及體制、中央與地方制度部分顯然不足以因應,為求不被邊緣化並能與全球接軌,本文建議我國實有必要儘速檢討修正憲法。期能檢討人權保障清單、建立獨立之人權保障機構、責任明確的政府體制、全觀型政府、有效能的反貪腐組織、及效能與民主兼顧的地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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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高中生人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以萬華區公立高中為例
    (2006) 黃宗秀
    台北市高中生人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 -以萬華區公立高中學生為例 摘要 本研究以台北市萬華區的公立高中學生為對象,進行在高中施行人權教育的研究。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及問卷調查法收集相關資料,以研究員自編的「高中生人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問卷」為工具,探究台北市高中學生的人權認知與態度的狀況,並分析高中生的性別、年齡、類組、幹部年資、家長學歷與就讀學校對學生的人權認知與態度之影響,探討人權的認知與態度之間是否相關。 研究發現以下現象: 高中生的人權認知未盡理想。對於國際性的人權知識較為欠缺;對國內人權議題認知情形稍好。 高中生的人權態度屬於正向積極。對於殘障者與同學的人權態度較為正向;對解決爭議的民主機制與優惠弱勢的的正義理念較為欠缺。 高中生的人權認知,受到學生的性別、年級、類組等變項的影響。女生優於男生,高年級優於低年級,第一類組勝過第二、第三類組。 高中生的人權態度,受到學生的性別、類組、擔任幹部年資等變項的影響。女生優於男生,第二類組落後於其他類組,擔任幹部年資較長者勝於年資較短者。 高中生的人權認知程度與人權態度之間有明顯的正相關。 關鍵詞:人權、人權教育、人權認知、人權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