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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原住民族教育體系趨向與建構之研究-以設置原住民族高中為例
    (2005) 李義三
    1998年6月17日「原住民族教育法」公布實施,並於2004年8月19日經立法院再度修正通過,奠定了原住民族教育的法源依據,這是一個劃時代的重要決定,自然具有特別的歷史意義。它不但揭示了「原住民族教育權」的自主性,更期望對原住民結構性的弱勢教育環境提供改善的基本方針,俾使原住民族的寶貴歷史文化與藝能,透過教育的媒介得以發揚光大與保存,使台灣原住民的文化,能成為國家文化的重要資產。本研究的主旨是希望能在主流教育的嚴重侵蝕與逐漸吞沒原住民文化的關鍵時刻,開闢一條既能融入主流社會,又能發揚及保存各自族群珍貴文化的教育體系,使原住民的青年學生能獲致良好的潛能發展,並能與一般學生相互學習、包容、互信,甚至創造公平競爭的機會,提昇原住民整體的社會競爭能力與地位。同時要將研究結果與建議提供給行政院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教育部及原住民籍立法委員、各原住民籍國中小學、高中(職)校長、教師等菁英,藉以形成共識,共同為原住民的教育改革而努力。因此,本研究希望能達成下述五項目標: 一、促進民族認同,以維護原住民族之尊嚴。 二、傳承與發展原住民文化以延續原住民族之命脈。 三、改善弱勢處境,擴大社會參與,以增進原住民的福祉。 四、藉比較各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探討本國原住民教育未來的觀念與發展趨勢。 五、規劃原住民族教育體系之建構,並能帶動文化的維護與發揚,並使學生有更好的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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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宗教用地」問題與審議機制之研究
    (2005) 吳惠巧; Wu, Hui-Chiao
    台灣的土地開發利用一直走在政府的土地政策之前,土地利用受到政經環境的影響,土地政策採剛性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計畫經濟型態限制土地供給,但民眾對於土地的需求則是市場導向的自由經濟型態,二者之間形成脫鉤現象。政府在重經濟發展之時,忽略了國土的有效規劃,既無宏觀願景,又未落實國土保育與保安因而造成環境資源的破壞與土地過度開發,致使台灣呈現天然災害日益嚴重的問題。檢視台灣地區土地違規使用問題以「宗教用地與設施」最為普遍,它遍存於全台各地且問題日益複雜。因宗教事務不屬於經濟活動,昔日政府並未重視亦無事先劃設宗教土地使用分區,任由宗教團體在台灣各地隨意興建宗教設施,長期以來形成政府治理宗教事務最棘手的問題,因涉及宗教敏感性,政府採取消極迴避的治理方式。許多宗教團體因經費與偏好的考量,選擇興建設施於價格較廉之農地或山坡地,必須透過手續相當困難的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能取得合法用地,致長期困擾著政府與宗教團體,影響國土城鄉風貌與宗教團體發展。 本研究首先從台灣與英國、中國大陸的土地管制政策作比較,從中了解台灣土地政策的獨特性;再從台灣宗教的特性與政府治理宗教事務的政策,發現其中最棘手的問題即是宗教團體的土地利用與設施違規使用問題。但政府迄今仍未能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而任其日益嚴重。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得悉宗教團體的用地問題與各界對於宗教用地審議規範專章之需求;另配合國土規劃發展理念提出建置宗教用地審議規範專章之構想,透過TGRRL(宗教用地審議系統分析模型)建立宗教用地審議規範的評估架構,篩選宗教用地審議規範方案為「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二種宗教用地審議規範草案,再將草案進行問卷調查分析,進而建構一套「宗教用地審議規範條文與配套措施及其審查作業要點條文」草案,輔以宗教團體的案例進行實證分析。 本研究盼能拋磚引玉喚起政府與民間共同關注與解決宗教團體的土地使用問題。研究發現:1.「宗教治理面」:台灣宗教蓬勃發展強調入世信仰,宗教團體已趨向現代化管理,政府應考量宗教、技術各歸專業原則,設置單一窗口與釐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角色,輔導宗教團體朝多元化發展,提昇社會教化功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及宗教用地的利用價值,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審議公布施行,解決宗教團體不動產取得的問題;2.「宗教法令面」:台灣的宗教特性因與政府所訂頒的許多土地開發及建築管理相關法令規定不符,造成宗教設施有相當程度的違規使用情形;宗教設施所涉及的法令相當專業又繁多,宗教團體管理者或其信眾有許多均不諳相關規定,政府除了應加強建立民眾的法治觀念外,亦應檢討改善相關的法令規範;3.「宗教審議面」:檢視宗教團體申辦用地變更的審議階段多因無法取得環評、水保與雜項執照等導致未獲合法化,應可透過簡化土地變更審議程序,達到解決宗教用地審議之合理化與合法化。本研究所建構之「宗教用地審議規範條文與配套措施及其審查作業要點條文草案」,將能適時提供學術研究、政府治理與宗教團體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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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民意代表區域性服務處組織架構與功能之研究-以台北縣立委李應元任內之服務處為例-
    (2005) 蔡濬宇
    本論文「中央民意代表區域性服務處」之研究,其研究由此開始探索之:壹、研究動機與目的、範圍與限制、方法與架構、文獻檢閱、相關名詞。貳、選區服務與基本論述、立委選區與服務處主體的認定、選區服務的意義與基本論述、選區服務供需基本論述、選區服務與個人選票關係。參、區域性服務處的組織架構的服務處之形成、服務處工作內容的分析、選民服務之分析、票源開發之分析。肆、區域性服務處的服務功能之計劃性協助之服務功能、社會救濟之服務服務功能、個案之服務功能、服務處與立委與選民和公部門以及和私部門五角關係之互動功能之探討。伍、研究發現與建議對於默默於地方上扮演著主持社會正義的「第二政府」之區域性服務處,也應給予適當的定位。 本論文於各章節中,筆者借用親自所服務之各別不同的實際個案,以第一手之文獻為附表佐證來呈現,判讀公部門、私部門、民意代表、選民與服務處五角的互動關係,以及服務處居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服務處在整個服務過程對於社會正面的功能、在服務需求上對選民各種服務成果的功能、在立委連任需求上對選票開發的功能的表現,以及社會給予的定位和福利保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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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縣市國中學生休閒認知、態度與行為之調查研究-暨週休二日對台北縣市國中學生休閒認知與態度之影響研究
    (1998) 謝哲仁
    本研究旨在探討週休二日對國中學生休閒認知與態度之影響。主要的研究目的為:一、瞭解當前台北縣市國中學生的休閒活動項目為何。二、瞭解當前台北縣市國中學生休閒認知、休閒態度與休閒行為之關係為何。三、瞭解當前台北縣市國中學生休閒認知與休閒態度對休閒行為是否有預測性存在。四、比較實施週休二日制前後,台北縣市國中學生休閒認知、休閒態度之差異性。五、綜合研究結果以提出結論與建議,做為休閒教育政策之參考。 本研究使用問卷調查法進行資料蒐集工作,以「國中學生休閒認知和態度調查研究問卷」為研究工具,並以台北縣市國中學生為施測對象,獲得有效問卷1214份。而由問卷所蒐集到之資料分別皮爾遜積差相關及多元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分析,亦使用t考驗比較林東泰(民82)所蒐集的資料與本研究所獲之資料。 研究結果獲得下列幾點重要發現: 一、 本研究結果比較週休二日前研究發現,學生休閒活動項目不論在平時或假日幾乎沒有改變,國中學生休閒活動仍有窄化的情形,而學生對住家附近休閒場所數量的滿意程度及住家附近休閒設施和場所的品質則有提高的現象。 二、 學生當前的休閒認知、休閒態度與休閒行為均是趨向積極、正面的,而休閒認知、休閒態度與休閒行為之相關程度均呈正相關且皆達顯著水準。 三、在預測變項(休閒認知、休閒態度)當中,休閒認知較能有效預測休閒行為,並且以女生或二年級學生的預測程度較佳。 四、週休二日後,學生休閒認知、休閒態度(休閒態度量表又細分為休閒需求,休閒投入和休閒體驗等三個分量表)平均數較週休二日前均有提高,但無顯著差異存在,唯有在休閒需求平均數較週休二日前顯著下降,顯見週休二日實施後,學生有較充分的休閒時間或休閒設施等因素,可能使他們的休閒需求上獲得滿足,而在量表上呈現下降的現象。 根據上述研究發現與研究心得,本研究提出下列幾項建議: 一、透過各項親職教育活動,加強家庭休閒教育素質。 二、增進學校休閒教育功能: 1.應加強休閒認知的教學 2.提升休閒教育師資水準與加強教師在職進修 3.加強學校休閒宣導,提供學生休閒諮詢與輔導 三、 社會教育方面,應善用傳播媒體,從事休閒教育宣導工作,以彌補家庭及學校休閒教育功效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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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替代役制度規劃與執行之研究—以警察役為例
    (2005) 張耀輝; Yao- Hui Chang
    兵役制度乃國家補充兵源之制度,為軍隊戰力之根本來源,對國防力量影響甚鉅。國軍自實施「精實案」,衍生兵源過剩問題,為謀解決該問題,及維護兵役公平性,故研擬替代役制度將過剩兵源投入社會服務工作,提升公共服務品質。行政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六日表示:規劃兵役替代役制度,應在國家安全之基礎上,秉持三項原則:一、不影響兵員補充。 二、不降低兵員素質。 三、不違背兵役公平。 替代役制度自八十九年七月實施至今已達四年,各界正、負評價互見。警察役為替代役中人數最多之類別,對人民生命財產有直接之影響。故本研究以警察役為替代役研究主軸,蒐集國內相關文獻、理論報告,採用吳定之政策研究架構,以及密特與洪恩之政策執行力模式,為本研究理論基礎。次就歐洲各國已實施替代役警察役制度之規範內容及法律命令,做整理與比較,瞭解我國與國外警察役之異同點。復探討警察役現況,包括人力素質、執法合法性、管理方式等,並對需用機關管理人員、警察役役男做深度訪談。 綜上,本文檢討我國替代役制度之重要內涵、執行現況及成效,並配合國軍提高募兵比例,對替代役--警察役提出建議,可做為未來政策修改考量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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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氏春秋政治哲學思想之研究
    (2005) 李如蘋
    政治活動是基於人們解決衝突、分配資源並實現群體共同目標的普遍性要求而產生,是群體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型態,人們應對政治活動的性質與發展有所反省與規劃,以使人類的政治活動更趨合理與進步。政治研究的內容以政治哲學的研究最為根本,政治哲學在探討與分析政治價值,處理價值判斷「應然」的問題,為重建合理的社會價值體系而努力。若無具有崇高理想價值的政治哲學思想指導現實政治,現實政治終將淪為權力鬥爭,政治設施不會周延,發展境界不能高遠。 中西政治哲學有許多被稱為「經典」的政治理論,不以當時世俗社會的種種相關意見為滿足,要在人類的必然性中追溯政治生活的根源、尋找或界定支配政治論述的第一原則、找出生活中政治面與其他面向的關係,以建立真正的政治知識,探究政治事務的本質,用以衡量、批判現存政治知識與理想政治秩序的差距。研究傳統經典政治理論,主要在於嘗試從中找尋一個安身立命的終極規範,以期有助於行動者自我清明。 本研究即以先秦時期的《呂氏春秋》為研究對象,呂書由秦國大商人呂不韋集門下食客所撰,是中國第一部依計畫集體編寫的著作,是一本體現呂不韋治國、人文思想的書籍,目的在建立一套萬世適用的治國寶典。本研究擬對此先秦時代的重要思想,依據中國傳統體用、道術的思路,分成政道與治道、治道與治術的對列關係,從當代政治哲學的新視域,嘗試重新加以探討,作新的鋪陳與發展、發掘與詮釋。 本研究共計八章。第一章緒論說明本研究的動機與目的,論題範圍與限制,所採用的方法與架構,以及相關的資料文獻分析。 第二章「呂氏春秋思想概述」,簡要說明呂不韋生平與志業,分析《呂氏春秋》與當時其他學派的相關性與相異性,說明呂書編寫的形式與體例,及其內涵與特質。 第三章「呂氏春秋的政治哲學思想基礎」,政治哲學建基於形上學、人性論,又與道德哲學互相推進,本章由天道而論人道,說明其宇宙論內涵,人性論主張,進而論述相關的道德論與知識論。 第四章「呂氏春秋的政道論」,依照現代政治學中的政體與主權內涵,論述呂書所主張的國家起源論與目的論,國家組織的規模與建制,政權的取得與轉變,以及政權維繫所必要的戰爭理論。 第五章「呂氏春秋的治道論」,論述統治權行使時應設置的組織,職權及限制,說明人民與政府的關係,以及政府的施政原理。 第六章論「呂氏春秋的治術論」,說明呂書所主張的治理方法,分從治人原則、理事原則兩方面加以論述,並依〈十二紀〉首篇說明其行政綱領,再探討統治階層(包含君與臣)應具備的政治倫理。 第七章「呂氏春秋政治哲學思想體系與評價」,試以圖示呂書政治哲學的思想體系,說明其政治哲學的特質,探討其政治哲學對後世產生的影響並闡述其價值所在。 第八章「結論」,總結本研究的研究心得,簡要說明前面章節中未述及的其他重要內涵,提出後續繼續研究的可能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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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體系變遷與地方派系勢力消長關係之研究--宜蘭縣的個案分析(1950~2004)
    (2005) 陳偉杰; Chen Wei-Chieh
    1988年蔣經國去世迄今,台灣被認為歷經民主化過程,現在則面臨民主鞏固的問題。地方派系的變化,在過去15年來,是台灣政治變遷中,極為重要的問題之一,從過去到現在,被報章雜誌,以及在學術論述中,都提到台灣各地至少有一百個地方派系存在過,大致上,在1990年代以前,地方派系在台灣各級選舉中對於選票動員有一定的掌握力。 在1950年代,宜蘭縣的地方派系人物便已開始參與地方事務,他們分別是盧派的盧纘祥、林派的林才添、陳派的陳進東、許派的許文政、礁溪吳派的吳阿土、礁溪林派的林松輝及冬山徐派的徐振祥。但是,宜蘭縣卻是少數很早就由民進黨執政的地方。在民進黨掌握地方行政資源下,宜蘭縣的地方派系變遷情形如何,值得了解。如果地方派系的恩庇侍從主義理論是對的,那麼在長期民進黨執政下,原依侍於國民黨這個「恩主」之下的派系,會產生政黨支持的「位移」現象。 其次,宜蘭縣在民進黨長期執政下,多位民進黨及政治人物入主中央要職,民進黨的中央派系為尋求地方上的權力基礎,是否與宜蘭縣民進黨地方政治人物進行結盟,而形成依侍關係?這都是本文希望加以研究分析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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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體制之探討—以民族區域自治法與原住民族區法草案為例
    (2005) 鄢宗璽
    論文摘要 :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各章節之內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包括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之研究內容與架構,對於概念的界定與相關文獻概述之。 第二章分別介紹國際法上的「民族自決」與「民族自治」此兩種不同的理論,並且從國內外學者提出的民族理論中歸納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並檢視當前各國少數民族的自治政策概況。 第三章則係對於中國大陸少數民族的分布以及民族法制之歷史沿革進程加以介紹,以其「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主軸將其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組織、權限加以分析介紹。 第四章台灣原住民族政策的變遷,主要就是台灣原住民運動之歷史沿革加以介紹,並且探討在這些社會運動下台灣原住民族所產生的訴求一即原住民自治草案的催生。 第五章 目前台灣原住民自治運動發展的成果系為行政院版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中國大陸則以行之有年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本章系對於兩岸之少數民族自治法制兩相比較,分別從基本原則、政治、權利、土地、財政、教育、文化等面向加以比較評析。 第六章係歸結前述各章之論述並擬分析提出研究發現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