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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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大學校長遴選制度之研究~以臺師大第11任校長遴選為例(2009) 劉紀萱; Liou,Ji-Shuan1994年我國《大學法》重新修正公布,揭示了學術自由、大學自主、教授治校等新《大學法》的精神,自此我國大學的自治邁入了新的里程碑。面對與舊《大學法》不同的運作機制,各大學內部都有許多政策需要調整與因應,初期也有許多情況是因為制度欠缺配套措施,在各校間造成脫序的現象,之後《大學法》乃於2005年再度修正。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師大從一所培育中等學校師資及研究學術為主的師範院校,歷經解嚴、校園民主化,至1994年師範教育法廢止、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臺師大面臨了學生流失的壓力,在社會的密切關注下,於2003年所進行的第11任校長遴選事件,因教育部長主導選聘來自業界的新校長,經人檢舉不符教育人員任用資格,所引發的種種問題。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 一、分析我國大學校長遴選之學理基礎。 二、探究我國大學校長遴選之制度設計和臺師大第11任校長遴選之實際運作情形。 三、根據研究結論,提出改進校長遴選制度的建議。 本研究透過文件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比較新、舊《大學法》中校長遴選相關條文之改變,並研究臺師大校長遴選相關規定,同時借閱校內會議紀錄等一手資料作為參考,最後做出建議如下: 一、現行《大學法》第8條規定「校長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與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規定大學校長所需具備資格未合,仍欠缺相關解釋法令。 二、目前《大學法》中規定一階段遴選委員會學校教授所佔比例太少,不符合教授治校原則。 三、遴選會委員應於選出校長後,在其4年任期內均不得接任校長遴聘之一級行政單位主管,以杜絕利益輸送。 四、遴選委員會從啟動運作機制開始,即應以理性平和為主軸,強調對校內外候選人一視同仁,給予相同的尊重及禮遇,以廣納人才參與遴選。 最後針對未來大學校長遴選相關問題,建議可針對一階段校長遴選制度做後續的研究,因數年前各校依二階段遴選方式產生之校長多已任期將屆,後續研究者應聚焦於一階段遴選,由教育部與學校、校友、社會人士共同組成的遴選委員會遴選出的新校長,對於學校的發展與治校風格是否更加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