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Permanent URI for this collectionhttp://rportal.lib.ntnu.edu.tw/handle/20.500.12235/73864
Browse
Item 我國大學校園人權之研究 -以大學學生自治權為例(2014) 許懷台; Hsu Huei-Tai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保障講學自由,不只保障講授學術的自由,同時也保障研究學術的自由,並維護講授與研究學術所需的大學自治制度,校園人權才能落實。校園人權作為防禦權的保護法益,主要體現於為了學術活動上的自我實現,而賦予人民對抗國家高權侵犯的主觀公權利,所形成的學術自由憲法保護,在此基礎上,校園人權的保護法益包括:研究自由、學習自由與學生自治。 透過大學自治保障校園人權,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揭示:「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以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為制度性之保障。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個人享有學術自由。」「學生自治」概念的落實,是臺灣解嚴後各種學生運動沒間斷追求目標,學生自治所訴求的主要內涵在於:學生的學習事務與公共事務,應由學生參與及管理,而藉此排除國家或大學違法或不當的干涉。 本研究探討校園人權及大學學生自治之議題,包括有關已開發國家學生自治為例,探究校園人權、大學學生自治現況、法制問題之檢視,對大學學生自治功能、相關法令提出策進建議,以供各界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