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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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目睹婚姻暴力兒童服務社工之處遇經驗
    (2009) 任彥蓉
    中文摘要 在台灣,目睹兒童服務已發展一段時間,目睹兒童服務多分散在婦保機構、兒保機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及以目睹兒童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單位,在不同的機構中,目睹兒童的介入計劃與處遇方式也相異,社工多元的處遇經驗值得深入探討,且整合社工員之處遇經驗對於睹兒童服務的推展是有相當的重要性與必要性,透過經驗的統整,能提升目睹兒童服務提供者工作效能與服務品質,也能促進其合作,建立夥伴關係,共同合作推展目睹兒童的處遇工作。 本研究以提供目睹兒童服務之社工為研究對象,採用質性研究方法中的深度訪談法進行,瞭解社工員如何看待目睹兒童、探討社工員之處遇經驗,以及社工員如何看處遇服務對目睹兒童影響,研究共訪談十位社工員。研究發現,社工員除了看到目睹兒童之負向特質,也看到目睹兒童發展出正向能量與展現復原力,此外,從社工員與暴力家庭互動過程中,可以看見家庭問題即是兒童問題,「家庭一體」的重要性是不可忽略的,以家庭整體(包含加害人、受暴者與目睹兒童)做為介入焦點之服務方式相當重要。為建構目睹兒童完善支持系統,社工員必須與服務網絡建立密切的合作關係,像是婦保社工、校園教師,共同創造目睹兒童的未來。 本文文末提出相關的討論與建議,期待藉由本研究結果,累積台灣本土提供目睹兒童服務之經驗,促進目睹兒童處遇工作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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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社工員之增強權能感、自我效能與工作滿意度之研究
    (2009) 林彥宏
    摘要 長期以來,國內外的眾多研究發現社工員的工作滿意度始終不高,可能與業務內容繁瑣、工作壓力沈重、福利保障不足、薪資偏低、人身安全威脅等問題有關,這些因素也成為了影響社工員留職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文旨在關注身為專業助人者之社工員,針對社工員在工作職場上的工作滿意度為一變項的思考邏輯下,試圖以組織管理的出發點切入,找出具有提高社工員工作滿意度之變項。 增強權能對於社工界並不陌生,多數的運用都針對案主層面加以討論,但甚少有文獻對於社工員自身的增強權能感(staff empowerment)作詳細的探討與說明;自我效能則是Bandura(1977)提出的概念,認為其對於個人工作上認知的改變具有相當重要的貢獻,將可以藉此對工作態度上的知覺有所影響,因此研究者藉此著力於社工員所處之組織環境脈絡與個人內在心理過程對於影響工作滿意度的知覺狀況進行研究,將增強權能感與自我效能納入研究變項,並期待藉著研究結果釐清社工員增強權能感、自我效能與工作滿意度之間的關係 本研究係以分層隨機抽樣方式,將全台灣各縣市分成北、中、南、東四區,從各區抽取四個縣(市)單位,但東部地區只有三縣(市),因此採全抽之方式,並從各縣市內的私立社會福利機構中抽四個機構,東部地區則抽取等比例之機構數量,共抽出大約六十六個機構,機構內職稱為「社工員」的工作人員皆為樣本對象,回收有效問卷兩百四十一份。綜合分析研究結果發現如下: 一、在增強權能感部分,社工員其整體增強權能感為中間偏高的程度。個人特徵變項中,已婚、機構內之社工員數量越少之社工員,其整增強權能感較高。 二、在自我效能部分,社工員的自我效能為中間偏高的程度。個人特徵變項中,年齡較大、已婚、東部地區、機構內之社工員數量越少之社工員,其自我效能的程度較高。而增強權能感與自我效能為顯著正相關。 三、在工作滿意度部分,社工員的工作滿意度為中間偏高的程度。個人特徵變項中,年齡較大、已婚、現職年資較長、東部地區、機構內社工員數量越少之社工員,其工作滿意度較高。而增強權能感、自我效能與工作滿意度為顯著正相關。 四、透過階層迴歸分析結果發現,社工員年齡、擁有權、自我效能得對工作滿意度產生影響力,另外,自我效能證實為部分中介效果。 五、透過路徑分析結果發現,增強權能感與自我效能此兩變項可用來預測工作滿意度,且增強權能感透過自我效能此一中介變項後,更能加以提升工作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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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工員親屬寄養認知與寄養品質指標之研究
    (2009) 江惠月
    本研究想要瞭解國內親屬寄養為何一直無法被推展。因此,將從探討社工員對於親屬寄養的認知著手,包含優缺點以及親屬的範圍。此外,也將探究社工員對於親屬寄養的品質指標意向為何,藉此了解非親屬寄養品質指標用在親屬寄養的合適性。本研究以縣市政府兒少保護社工員,及家扶基金會和世界展望會從事寄養業務的社工員為研究對象。採普查方式施以問卷調查,共計發出525份問卷,回收355份,回收率為67.6%,有效問卷為336份。其研究結果簡列如下。另根據研究結果,研究者進而對於社工員在親屬寄養的認知、親屬寄養的品質指標,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相關建議,期望親屬寄養能夠在未來有良好的推展。 研究結果如下: 1.社工員服務單位大部分支持運用親屬寄養家庭,但實際運用卻沒有相對的普遍。 2.社工員對於親屬寄養大部分的優缺點抱持認同的態度,只有對於少部分的優缺點認知與國外研究有所差異。 3.社工員認為無血緣關係但與兒童有強烈情感關係的人,或是兒童的直系血親也可成為親屬寄養家庭,若有血親關係則以三等親內較佳。 4.社工員認為親屬寄養家庭需有家庭條件限制;要有研習訓練,但其訓練可用不同於現行一般寄養家庭的方法替代;要有寄養許可證,但寄養許可證可於兒童安置後一定期限內取得;要有社工員的督導訪視,其訪視的頻率比照一般寄養的情況辦理;應給予寄養費用;社工員越同意直系血親擔任親屬寄養家庭,對於給付其寄養安置費或其他補助費用的同意度越高。 5.在個案篩選項目上,社工員覺得遭受父母性侵害的兒童不宜安置親屬寄養家庭。但因父母物質濫用,或遭受父母身體虐待的兒童,有過半社工員認為可以安置在親屬寄養家庭。 6.社工員越認同親屬寄養的優點,越認為「研習訓練可用其他替代方式」,也越認為「寄養許可證可於兒童安置後一定期限取得」;社工員對親屬寄養缺點越認同,越認為要有家庭條件限制、研習訓練以及社工的督導訪視,且越傾向不給予親屬寄養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