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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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應用研究 -以修復式正義觀點探討
    (2014) 李立旻; Lee, Li-min
    本研究旨在探討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應用研究-以修復式正義觀點探討,探討修復式正義理論的原則及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之實施困難與配合措施,本研究之目的為:一、瞭解研究參與者對於我國大學學生獎懲規範內容及做法之意見。二、瞭解研究參與者對於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於大學學生懲處案件的經驗、認為可能遭遇的問題及對應用的看法。三、瞭解研究參與者對於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的意見及認為可能遭遇的問題。四、探討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時應有的配合措施。五、對於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綜合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俾供規劃大學學生獎懲規範之參考。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方法,透過文獻收集、觀察及以立意抽樣方法,選取七位可以提供可行性意見之資訊豐富的大學學生事務人員,透過深度訪談等方式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最後彙整研究成果,向相關單位提出適當的建議。本研究發現主要有下列數項: 一、研究參與者認為大學獎懲規範應用存在兩個問題:獎懲規範內容無法在實務中落實、須配合生活教育宣導。 二、研究參與者建議大學獎懲規範做法應加強銷過資訊提供、強化學務人員輔導學生認知兩部分。 三、大學學生事務人員對修復式正義的原則全數認同,惟對於造成二次傷害、缺乏專業人員的情況有所疑慮。 四、大學學生事務人員對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認為直接可行,但需要更明確的規則與事例參考。 五、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分別適用大學生下列類型行為:輕微案件、無二次傷害之虞、無對象或有單一或多人受害者的案件、多人以上的嚴重案件。 六、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可能遭遇的問題:學生不易體會補償而非懲罰的解決方案、學生行為不易改變、學務人員處理能力不足、共同時間不易協調、時間冗長難收及時之效、造成擴大傷害及學生不願公開的問題。 七、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可能遭遇的問題:學生不願參與、家庭背景的影響、缺乏專業學務人員、難以兼顧加/被害者的權利、學生不易體會對其的影響、共識結果恐流於表面的問題。 八、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應有配合措施:學生事務人員具備專業知能、透過學校週會加以宣導、擴大參與會議的對象並主動邀請相關成員參與會議。 九、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應有配合措施:將實務型態以影響程度區分並明訂於獎懲規範並於高位階法律中明訂條文、讓學生自己決定是否參加修復式正義程序。 十、其他配合措施則包含校方公開宣導以及主管教育機關規畫宣導。 基於上述的研究發現,本文提出以下之建議,提供學校單位及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參考: 一、學生事務人員訓練方面:學生事務人員參與法律專業訓練與增進引導、輔導的知能、舉辦以修復式正義為主軸的研習。 二、學校方案設計方面:公開宣導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培訓專業學生事務人員協助獎懲委員會進行、學校獎懲規範明訂修補傷害的重要性。 三、教育主管機關支持方面:結合法律賦予強制力、提高教師意願、擴大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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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公共參與經驗與學生權利意識關係之研究-以北區大學校院為例
    (2018) 李立旻; Lee, Li-Min
    本研究旨在探討北區大學校院學生公共參與經驗與學生權利意識之關係,採用混合研究設計,量化部分採用問卷調查法,並以「高等教育學生權利意識問卷」為研究工具,有效施測樣本為788人,分別以描述性統計、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階層迴歸分析之統計方法進行量化分析;此外並針對量化研究結果,進行質化焦點座談訪談,以探究影響學生權利意識的深層因素。本研究發現茲分述如下: 一、北區大學院校大學生整體公共參與狀況以「校內學生社團」人數比例為最多,其次依序為「學生自治組織」、「校內議題主張」、「校外議題主張」、「校外社會組織」;大學生學生權利意識總平均為2.71分(滿分4分),顯示大學生之學生權利意識有提升之空間,就各面向而言,表現由高至低依序為「人際面向」、「個人面向」、「社會政治」面向。 二、大學生公共參與程度受性別、年級、學校類型、雙親教育程度、主修領域、修課經驗影響;而學生權利意識則因性別、年級、學校類型、主修領域、修課經驗、校園民主環境實際影響。 三、不同公共參與經驗對學生權利意識有顯著差異;以「學生自治組織」、「校內議題主張」兩個參與經驗影響最為顯著。 四、個人背景變項與學習經驗對學生權利意識的 R2 係數為.051,預測整體學生權利意識的解釋力為 5.1%;不同公共參與經驗對學生權利意識不高,其 R2 係數為.503,預測整體學生權利意識的解釋力良好,R2 係數為50.3%。 整體而言,學生公共參與經驗對於學生權利意識發展有正向影響,最後本研究針對大學生、學校行政單位、教育主管機關,以及未來研究等四方面提出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