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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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婦女生命意義及生命教育需求之相關研究
    (2005) 陳月英
    離婚婦女生命意義及生命教育需求之相關研究 【 摘要 】 本研究旨在探討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及生命教育需求之現況及其關係。研究主要目的有五:(一)瞭解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之現況(二)瞭解離婚婦女對生命教育需求之內涵(三)瞭解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與生命教育需求之間的關係(四)歸納研究結果,提出離婚婦女生命教育之具體課程方案。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法,以孩子就讀台北縣國民小學之離婚婦女為研究對象,以立意取樣方式進行樣本之選取,共發放問卷530份,有效樣本為421份。本研究之調查工具為「離婚婦女生命意義及生命教育需求調查問卷」,包含個人基本資料部份、生命意義感問卷、生命教育內涵需求問卷三個部份。所得資料以SPSS for windows 11.5版統計套裝軟體進行問卷之資料分析,所使用之統計方法包含描述統計、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Sheffe事後比較法、Pearson積差相關及逐步多元迴歸分析(Linear Regression)等方法。 根據本研究發現,歸納結論如下: 一、在離婚婦女的生命意義感方面 (一)離婚婦女之生命意義感頗佳,以「求意義的意志」最好。 (二)不同年齡、不同子女數、有無監護權之離婚婦女,在「生命意義感整體」層面上無顯著差異。 (三)不同教育程度、就業狀況、收入、宗教信仰之離婚婦女,在「生命意義感整體」層面上 有顯著差異。 (四)有無監護權和不同子女數之離婚婦女,在「生命意義感分層面」無顯著差異。 (五)不同年齡、教育程度、就業狀況、收入、宗教信仰之離婚婦女,在「生命意義感分層面」上有顯著差異。 二、離婚婦女的生命教育需求方面 (一)離婚婦女之「生命教育需求整體」頗佳,以「生存素養」層面最好。 (二)不同收入、不同子女數、有無監護權之離婚婦女,在「生命教育需求整體」層面無顯著差異。 (三)不同年齡、教育程度、就業狀況、宗教信仰之離婚婦女,在「生命教育需求整體」層面有顯著差異。 (四)有無監護權之離婚婦女,在「生命教育需求分層面」無顯著差異。 (五)不同年齡、教育程度、就業狀況、收入、子女數、宗教信仰之離婚婦女,在「生命教育需求分層面」有顯著差異。 三、離婚婦女的生命意義感與生命教育需求之相關方面 (一)「生命意義感整體」與「生命教育需求整體」及全部分層面呈顯著正相關。 (二)生命意義感四個分層「求意義的意志」、「生命目的」、「生命控制」、「苦難 接納」與「生命教育需求整體」及全部分層面呈顯著正相關。 (三)生命意義感之「死亡接納」層面與「生命教育需求整體」及全部分層面無顯著正相關。 四、離婚婦女的生命意義感對生命教育需求之迴歸預測方面 (一)離婚婦女的生命意義感之「求意義的意志」與「苦難接納」對「生命教育需求整體」、「生存素養」、「生命歷練」、「新人生觀」、「生命倫理」、「宗教人生」層面有預測力。 (二)離婚婦女的生命意義感之「求意義的意志」。「苦難接納」與「生命控制」對「生死認知」層面有預測力。 根據本研究之結論提出下列建議: 一、對離婚婦女的建議 (一)參與生命教育課程,增強自我信心。 (二)學習第二專長,提升職業技能,增進生活適應能力。 (三)設定人生目標,開創有意義人生。 (四)暢通人際網路,資訊隨手易得。 二、對主管機關的建議 (一)發展生命教育課程,研發生命教育教材,建構完整的輔導機制。 (二)培訓優秀社工人員,提升生命教育的輔導效能。 (三)主動關心離婚婦女的就業問題,並優先輔導就業。 (四)離婚婦女的福利支持系統應做到訊息透明、資源易得。 (五)長期指導和主動協助民間團體推展離婚婦女之生命教育。 三、對民間慈善福利機構的建議 (一)捐助低收入、無工作之離婚婦女,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 (二)培訓幹部,提升服務之效能。 四、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一)在研究對象上,可擴展至社會各層面的離婚婦女。 (二)在研究方法上,可採量化與質化並重的研究方式。 (三)在問卷方面,可考慮不要呈現離婚婦女四個字,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四)在研究變項上,可再加入其他變項,使研究更加週延。 (五)在後續研究上,可加強離婚婦女生命教育課程實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