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臺灣「汚物」處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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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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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28年(1895)臺灣依據馬關條約成為日本第一個海外殖民地,日軍接收臺灣之際,除了對抗臺灣人民以外,還要預防險惡的傳染病,因此總督府除了建立完善衛生行政機關、設置醫學校、醫院等,聘請爸爾頓設計下水道等衛生工程,並發布臺灣下水規則、臺灣家屋建築規則、臺灣污物掃除規則這三大衛生相關法則,將污物掃除正式納入法規一環。 本論文探討方向有二:一從法規制訂到變遷之歷程及背景。從公文類纂切入分析臺灣制訂污物掃除規則的理由,比較各階段法條審議會對於污物處理、從事人員等不同的看法,進而討論日本與臺灣污物掃除施行細則之異同,分析法規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特色。 二是污物掃除處理的實況。日治初期,地方官廳為了更加強防疫措施,將民眾組成衛生組合,因此討論組合執行污物掃除的情況,之後臺灣施行地方自治及市制,污物掃除、處理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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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污物掃除規則, 污物掃除法, 塵芥, 垃圾, 燒卻場, 塵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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