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入流到不入流--明代雜職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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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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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雜職官制度,是用來管理了田賦以外的各種政府收入來源,以及為政府提供交通、訊息、醫療、天文曆算等等服務,對政府運作有相當重要的意義。明代的雜職官制度是直接繼承元代諸職制度而來。元代在特有的戶計制度之下,將統治下的百姓以職業、民族、生活方式為基準編制戶計,以此作為統治的基礎,這與漢族傳統編戶齊民的統治方式大為不同。為了管理如此眾多的戶計,元朝依據各種戶計的特殊性選官管理,以路為單位設置戶計官,即諸職官。明初沿用了元代的戶計制度,稱之為戶役制度,也沿用元代的諸職官衙門,戶役、雜職衙門、雜職官形成了明代的雜職官制度。
本文以蹇義呈與明成祖的《復舊制冊》為主要材料,討論明代雜職官制度運作上的問題。從《復舊制冊》中的有關雜職官的記載,建文朝對雜職體系的改革,主要有幾個目標:一是確立雜職官的品級,並確定「資品給俸」的原則;二是確立雜職官考覈的方式,將集中吏部的考覈權交與布政司一級,並將考覈的標準更為統一;三是整理戶役與雜職官之間的關係,使雜職衙門獨立於府州縣的情況,轉變為府州縣的下屬官員;四是整理地方上的雜職衙門,進行裁革或新置,使其符合統治上的需求。這些改革,實際上反映了洪武末期的狀況,而不是單純「更改祖制」的行為。建文朝的改制雖然因靖難之變而失敗,但其對雜職官改革的內容,成為此後一個世紀明代對雜職官改革的基本目標。
正統之後,雜職衙門已經無法如明初一般,支持政府的財政,同時維持寶鈔制度的運作,隨著雜職衙門地位的下降,戶役與課額又由州縣民戶承擔,雜職衙門的功能逐漸被州縣衙門接收,雜職衙門的獨立性消失明代逐漸放棄了維持雜職官體系的努力。雜職官體系所管理的各種利權,逐步的被皇室(以及宦官)、中央六部與府州縣政府蠶食。
明代的雜職官制度沒落,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是雜職官的品級降低,除了鹽運司官員之外的雜職官都改為從九品到未入流;第二是除了軍民匠灶四種戶役之外,大多數的戶役的僉派方式都從永充改為根據「人丁事產」進行輪充,與黃冊制度相結合。於是雜職官的品級被降低,無法抗衡府州縣官員,而雜職衙門的戶役必須由府州縣民戶中僉充提供,造成了明代雜職官制度運作依賴府州縣的先天條件。另一方面來說,雜職官制度也影響了州縣級地方官員,他們不能直接管理雜職衙門,也沒有對雜職官考覈、處罰的權力,這導致地方的權力不專一。這些制度上的問題,早在洪武朝末期已經出現,因此才有建文朝對地方雜職衙門的整頓。
由於雜職官制度沒落,明中葉以後的雜職衙門設置情況與課額數字,完全不能反映明中葉以後經濟、文化的發展。在此情形之下,明代並未對雜職衙門進行改革,而是以常設或非常設的方式,設置更高品級的官員與衙門,取代雜職衙門的功用,於是出現了六部派出官員(如戶部官員監管鈔關、商稅、倉務,工部郎官管理運河閘壩、抽分局)、與中官監稅的情況,同時也出現新型課稅,如礦稅、魚稅等。這些新衙門與新課稅,反映了明代中葉以後社會經濟的實況,補充了因雜職衙門的衰落而失去的稅收,也為皇室、六部與地方提供了新的逐利場域。雜職官制度在明中葉後,僅僅只是一個不合時宜的制度殘留,不再有明初原本設置時付予的功能。除了給與吏員出身官員提供足夠的官缺一事外,其存在價值已經蕩然無存了。
關鍵字:雜職,雜流,雜途,異途,所屬衙門,合屬衙門,雜職衙門,吏員,地方行政,地方政府,明代財政,課程,戶役,繇役,雜役,未入流,寶鈔,捐納,建文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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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職, 雜流, 雜途, 異途, 所屬衙門, 合屬衙門, 雜職衙門, 吏員, 地方行政, 地方政府, 明代財政, 課程, 戶役, 徭役, 雜役, 未入流, 寶鈔, 捐納, 建文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