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之守──日治時期臺灣的郡制與地方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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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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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為介於州與街、庄之間的行政層級,在戰後初期改制為區,旋即裁撤。惟縱觀日治時期的地方行政區劃,長期為三級制的構造;即使是1901-1920年間的二級制,亦設置虛級的「中間機關」──即中級地方行政區劃。「中間機關」在戰前地方制度中的存在,反映「日本型地方自治」的官治成份;不論在日本母國,抑或是作為殖民地的臺灣,皆在「地方自治」中置入監督力極強的「安全裝置」,圖謀將地方社會的意思限縮在國家意志的框架內,以鞏固國權──亦即天皇大權。 本文內容大要為二:首先,分析郡制的沿革與特色,以明白總督府設置「中間機關」的意圖。與日本本土相較,臺灣的中間機關有其特殊性:自1898年(明治31)辨務署制度以來,便維持警政與一般行政合流的構造。在1920年(大正9)以前,由於地方制度為純粹的官制,國家行政幾由作為警察機關的地方官廳貫徹執行;這種做法逐漸無法應付政經環境日益複雜的臺灣情況。惟在這段時間,總督府將臺灣拓墾以來的街、庄、社自然村,透過「街庄合併」的方式,改造為制度化的行政村;此舉無疑奠定「地方團體」創出的基礎。 街庄地方團體的成立,為1920年「地方自治」的目的。唯總督府的真意並非賦予民權,而是藉由地方團體遂行國策,撙節國費的開支。故1920年以後,郡役所作為中間機關,較之前的辨務署、支廳扮演更吃重的角色。郡制與「街庄制」的連瑣關係,使總督府可以透過「地方自治」掌握地方社會的動向,並將之導向符合「國家公益」的終點,而不致於「脫軌」成民權運動。故透過超然於街庄團體的郡制,官僚行政得以和地方社會整合,並因郡行政的統合作用而形成郡域的公共關係。 第二,除了釐清郡在「地方行政」上的職權,本文亦探討郡作為「行政區劃」的空間性質。郡行政所產生的公共關係,使得郡界不只是地理界線,更是為人認知的立體空間。在郡行政的作用下,街庄團體透過郡當局指導的「地方自治」,逐漸增強行政村的共同體意識;而同郡各街庄的利害關係也獲得調整,使郡域的同調性為之強化。在此基礎下,郡雖無地方團體資格,仍可透過行政的統合力量,主導各種地方事業。 臺灣郡制始終未地方團體化,惟此不代表郡制為消極的行政監督機關,反而更凸顯「官製自治」的事實。地方團體創出地方財源,並吸收地方社會領導階層;卻受制於郡行政,被納入官僚體系的支配當中。日治末期,在戰時體制的需求下,郡又成立各種郡級公共團體,更使街庄淪為官治的輔助機關。要言之,臺灣郡制若以官治的角度來看,係為日本郡制的改良;而其型塑出的公共空間極具可塑性,直到戰後才因制度的斷裂而遭到解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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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地方制度, 地方自治, 官治, 中間機關, 警察機關, 地方團體, 公共團體, 日本型地方自治, 郡制, 街庄制, 町村制, 派出機關, 獨立機關, 準自治, 假自治, 名望家, 社會領導階層, 官僚體系, 地方制度改正, 置郡運動, 行政區劃, 郡守, 郡警分離, 郡空間, 聯絡統制, 區署, 置縣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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