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教育課程研發單位設立模式規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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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1998-06-??

Authors

林寶貴
盧台華
萬明美
陸莉
吳純純
胡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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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Abstract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蒐集並彙整各方之意見,以作為「身心障礙教育課程研發單位」設立架構之參考;其中包括此單位之組織結構、運作系統、工作內容、功能和職責等。經文獻探討、問卷調查765位學者專家、第一線的各類特教教師、教育行政人員與社會福利工作人員,並舉辦五場分區座談會與一場綜合座談會,蒐集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特教教師代表等各方面對課程研究發展單位成立之意見;本研究主要發現為: 1.大多數的意見贊成「身心障礙教育課程研發單位」設立性質應為常設機構。 2.該單位之設立方式宜設在教育部所屬單位,但為獨立機構,或以「財團法人」之方式成立之半官方機構。 3.該單位是否應依特教類別、障礙程度、特教階段予以劃分,需視研發的內容與需要再加以組合。大體上同意該單位採不分類別、程度、及階段方式設置,再俟需要採任務編組方式實施各類、各階段與程度之課程的研發。 4.該單位的經常費應由教育部入年度預算,至於有關課程研發、實驗等之經費則可以專案方式補助。 5.該單位的成員,應包括學科、課程及特教專家學者、普通教師、特教相關專業人員媒體製作專家;社會人士(如家長、殘障團體代表、民意代表、社工人員等)與行政人員。 6.有關該單位的功能應含研究、發展、實驗、評鑑四項功能。而對設立組別之意見,則宜以統整其功能方式,簡化為研發、資料及業務三組;至於推廣服務則宜由下游單位負責。 7.對該單位設立成員人數之意見雖不一,但皆以精簡人員為考量。除任務編組外,專任主任、秘書與組長的配置似為大家之共識,研究員則依各組之需要,以專任或約聘方式各置 2~3名。至於業務組則需置專任組員 4~5人,由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擔任,以分掌人事、會計、庶務、出納、文書等經常性業務。 8.有關該單位研發課程「工作項目」之意見,則視功能訂定後再調整。大致應含編製課程標準、課程綱要、編製教材、教師手冊(或教學指引)、教學評量工具、教具(含教學媒體)、輔具等項目。  根據研究結果,將身心障礙教育課程研發單位的名稱、位階、運作方式與流程等,加以統整,分別以教育部下設之獨立單位與財團法人設立之方式,研擬出二種建構模式,以為教育部設置該單位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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