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法地域之鞭:日治時期笞刑處分之研究(一九○四~一九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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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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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台灣總督公布律令第一號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律令第三號民事爭訟調停制度和律令第四號犯罪即決例,這三項律令,被稱為「明治三十七年本島律令中之三大法典」。
笞刑屬於傳統中國法的基本刑罰,為「五刑」之一,笞刑處刑的方法,是以刑具鞭打受刑人的身體,作為犯罪的懲罰。在近代西方刑法中,笞刑被認為是不合人道的體刑,講求以監獄的徒刑當作刑罰的主流,而取消笞刑之刑罰。日本明治維新改革繼受西方法,也接納此一概念,廢除笞刑。
1904年1月12日,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發布律令第一號「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同年3月29日,又發布府令第三十七號,公告「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將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笞刑一直維持到1921年4月28日,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七號「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規定自同年5月1日起終止罰金及笞刑處分。
笞刑施行的時間長達有十七年,日本從清國手中取得台灣之後,對於第一個海外殖民地台灣,卻於1904年恢復笞刑制度;看似復活了傳統中國法的笞刑,實際上乃是「舊瓶裝新酒」,只襲用笞刑舊有名稱,而另有其內涵和本質。
笞刑是日本統治台灣所推行的特殊立法之一,其連接台灣人所熟悉傳統中國笞刑文化,並加以改良。殖民當局如何將笞刑轉化成合理的法規範,使笞刑擺脫野蠻、落後、封建、報復的酷刑標籤,成為吻合官方政治、經濟、社會、思想等統治利益之需求,讓笞刑作為實用且有效的刑罰新產物,正適切反映出日治時期獨特的治台策略。
以「異法地域」角度切入,檢討笞刑的歷史意義。本文分析笞刑創設背景、最初構想、草擬方針、立法討論,到「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之頒行,透過此律令設立的經緯、實施細則與規定,了解日本殖民台灣刑事改革的運作情形,檢視殖民體制下刑罰控制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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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笞刑, 罰金及笞刑處分例, 日治時期法制史, 刑罰, 犯罪, 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