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存留養親」的法律面與實務面之研究——以《刑案匯覽》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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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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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獨尊儒術後,儒家思想取得主導地位,並影響中國傳統法制內涵,形成以禮教與家族為核心的法律文化。其透過情、理、法一體的司法運作,建立一套具有倫理特色的法制系統。 自《魏律》將犯罪者可有條件存留養親的規定入律,經歷代發展,至清朝臻於成熟,並透過條例的設立擴大實施面,使部份犯罪可矜者蒙獲恩准減刑。從存留養親的理念與運作,可觀中國傳統法出禮入刑之體現。 《刑案匯覽》系列收錄乾隆至光緒年間中央司法機關處理的刑案。在律文不變,案情萬變的情形下,《刑案匯覽》反映的是多樣的案件如何適用於法律的情況。參究本系列「犯罪存留養親」條目案例,可得見該條文法律面與實務面互動的情形,並在結合條文規定與案件紀錄後,得到更為詳盡的留養制度內涵。 法律作為國家秩序的維護手段,不僅具有強制性,亦具有正當性,並隱含國家文化特色。儘管清末繼受西法的過程中,具有傳統禮教色彩的法律條文有所變動、刪去,包括留養制度不再於新法中被執行,但仍不可忽視其精神,正是傳統倫理的寄託。 清律「犯罪存留養親」不僅是作為一個法律條目被執行,更是一個國家藉由法律方式傳遞、維持正統文化精神的微縮體。該制度體現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也展示「情理允協」的成果,成為中國傳統法律中一項富有成效與極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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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 存留養親, 留養承祀, 刑案匯覽, 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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