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奴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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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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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立國,在文化的特質上表現出兼容並蓄的開放風氣,但另一方面其亦延續中國自先秦時代以來在社會上對良賤階層的身份區別,並在法律條文的規範上制定的更為嚴謹。本論文旨在探討唐代法定身份地位最為低微的奴婢,藉由其來源、類別、管理者、工作內容及法律地位等各方面之分析,以期窺見奴婢的生活面貌,充實對唐代社會層面的瞭解,並進一步闡明奴婢階層對唐代社會及經濟等方面所衍生的問題及其意含。
唐代奴婢的類別按其不同的隸屬關係及種族而有所不同,其來源是多方面的。雖然唐代蓄奴風氣自始自終一直存在,但數量上似已較前代減少,且不同時期及個別地區蓄奴的情形也不盡相同。對奴婢的的支配及管理完全操之於主人,文獻中對京師官奴婢的管理有較具體的記載。至於奴婢的工作內容多元,主要仍以雜役工作為主,也有從事手工業及農業生產、以奴為兵或娛悅主人甚至受命殺人。由於奴婢視同主人資產,因此主人是可以透過一定的合法程序而買賣奴婢,唐政府設置有主管機構,專責管理京師長安、東都洛陽兩地、各大都市及邊疆地區的買賣交易事宜。終唐一代,非法販賣人口,壓良為賤之情形仍為普遍,唐律雖施之以處懲,但從後期朝廷屢下之禁令看來似乎阻遏作用不大。蓋唐代中後期,中央權力衰微,地方節度使擁兵勢大,公權力不彰,壓良為賤的人口數越多,代表著繳稅的勞動人口相對減少,迫使唐中央朝廷必需重視人口的販賣問題,此亦代表著國家的政治、經濟、民生社會已出現嚴重的失序及危機。
為了確保在良、賤身份的基礎上建立起穩定社會的秩序,唐律對官私屬奴婢身份的規定較之於前代則更為嚴謹、完備,具體的規範了他們在法定地位上可享有的權力與義務。官私奴婢在婚姻上規定良賤不婚,主人非謀反謀逆,奴婢當為主隱罪,可見在婚姻和訴訟等等方面,奴婢都要低於良人一等,而在刑罰上,對奴婢的處分往往又要重於良人。奴婢可以經一定的程序而得到身分上的豁免,從史載的記載看來,唐代奴婢所衍生的問題多反映在社會及經濟的層面上,少數奴婢往往依仗著主人的權勢或對其信任而為非作歹、欺凌百姓,導致擾民的現象,破壞社會秩序的安寧。奴告主之事屢見不鮮,嚴重挑戰著唐律維護上下尊卑貴賤的精神內涵,統治階層在面對奴告主之議題上常陷入維護統治權或禮法尊卑貴賤之兩難。而隨著唐政局的敗壞、制度的崩解,原來嚴謹的社會階層也隨之動搖、鬆懈,奴婢的身份特質也逐漸蛻變轉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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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唐律, 官賤民, 私賤民, 官奴婢, 私奴婢, 寺觀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