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詐偽罪之研究-以侵害皇權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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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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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侵害皇權為研究視角,討論唐代詐偽罪相關問題。從《詐偽律》卷首《疏》議曰:「〈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歷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為先,以御寶為重,遂以『偽造八寶』為首」,說明〈詐偽律〉的篇目排序及其源流是繼承漢律的〈賊律〉,並在曹魏時確立〈詐偽律〉。   就詐偽罪的源流而言,有人認為是從李悝《法經》中的〈盜法〉、〈賊法〉與〈囚法〉而來,但因欠缺實證,尚無法確認。檢視出土法律文獻,《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和《張家山漢墓竹簡》則可確認已經記載了詐偽相關的罪名及法條,使我們清楚詐偽罪初步的模型。   以唐代詐偽罪為主題,將其研究課題分成三大面向。第一,詐偽罪的沿革與類型,主要探討詐偽罪的淵源及其類型,並以犯罪侵害物為研究角度,分析《唐律‧詐偽律》的編排類型。第二,危害犯禁之物,以寶印、符節界定為皇權的憑證,若詐偽這四類憑證對皇權及行政運作有何影響。第三,妨礙訊息的正確性,討論制書、官文書及瑞應所涉及的擾亂皇權意志、侵害行政運作及破壞國家秩序等問題。   最終,以侵害皇權的角度來探究唐代詐偽罪相關規定,藉此來提供唐代詐偽罪與皇權間不同面向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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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 詐偽律, 皇權, 寶印符節, 制敕, 官文書, 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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