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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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前身為民國35年省立臺灣師範學院4年制體育科,為臺灣第一個專門培育體育師資之科系。民國37年改制為體育學系;民國43年擴充編制,成立體育衛生教育學系,下設體育學組與衛生教育學組,同時培育體育與衛生教育專業人才。民國48年,體育學組回復體育學系名稱,自民國54年起招收學生,並開始接受運動績優學生保送進入本系就讀,提供運動表現優秀選手升學機會。民國59年成立國內第一所體育系碩士班,民國79年首創國內第一所博士班,開始在國內培育體育最高學歷專業人才。

民國90年8月運動與休閒學院成立,下設運動與休閒管理研究所(現更名為運動休閒與餐旅管理研究所)、體育學系及新成立的運動競技學系,體育學系自此脫離教育學院。配合本校由師資培育機構轉型為綜合型大學,本系除過去著重師資培育外,也擴展至培養體育運動產業人才、體育運動學術研究人才及體育運動行政管理人才。為呼應國際學術社群之共識,符應學系實際發展現況,並展現學系在跨域整合、多元發展之企圖,本系於民國110年更名為「體育與運動科學系」,保留原有體育師資培育的元素外,加上人文與自然領域之運動科學內涵,接軌目前學系實際發展方向,並有利於學生多元發展。

本系70多年來為臺灣體育運動的發展與師資培育奠定紥實且豐厚的人力資源基石,未來發展目標在於藉由教學、研究與服務,達成傳播、擴展與應用身體活動為基礎的知識體系,培育優質體育與運動相關的專業人員與領導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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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運動員履歷平臺之規劃研究-以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為例
    (2024) 羅國偉; Lo, Kuo-Wei
    本研究旨在探討以臺北市運動員履歷平臺規劃為主題,以瞭解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的運作模式、運動員資料管理的需求,以及建置運動員履歷平臺的可行性,並以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為案例研究。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方法,透過深度訪談與文件分析。研究結果顯示,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在運作上面臨資料整合、數位化管理等挑戰,存在資料分散、流程不完善的情形。此外,基層運動選手在訓練站中的資料紀錄與管理有待提升,尤其是轉階段資訊的傳遞與追蹤。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研究提出具體的臺北市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履歷平臺規劃方案。該平臺將建立統一的運動員資料系統,包括基層運動選手的個人資料、競賽成績、訓練紀錄等相關資訊,並提供數位化的管理工具。平臺設計將著重於資料整合性和流程化,以確保運動員資訊的完整性和即時性。此外,平臺將提供運動員發展計畫的支援功能,包括訓練進度追蹤、轉階段推薦等,以協助基層運動選手順利發展成為職業運動員或國家代表隊成員。最後,本研究認為臺北市運動員履歷平臺不僅是一個資料管理工具,更可成為決策支援的系統。透過大數據分析和資料挖掘,平臺能夠預測潛力選手、分析各運動種類的發展趨勢,並協助平衡資源的分配,提升運動選手培訓及資源運用效益。本研究結果可作為未來建置臺北市運動員履歷平臺的重要參考依據,有助於提升基層運動選手的訓練品質及運動資訊的有效管理,同時促進運動項目的整體發展和資源配置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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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體育政策文件草擬過程中智庫與政府的互動模式
    (2023) 王延婷; Wang, Yan-Ting
    緒論:「決策諮詢」成為解決「官員」處理複雜公共問題的良方,智庫組織作為決策諮詢的代表性組織,在不同國家迅速發展。中國智庫受政府「重視」卻被學者「忽視」,地方智庫的研究少之又少,但智庫組織已成為地方體育政策文本草擬的主力軍。研究目的:以福建省三個地方體育智庫組織所承擔的三個政策文本草擬的過程為例,運用政策制定過程、知識運用和雙群體理論,探究體育政策草擬的及本進程為何?智庫在地方體育政策草擬過程如何與政府官員互動?政府官員選擇智庫的考量因素為何?研究方法:運用多重個案研究方法,並對智庫組織成員、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等進行訪談,收集官方文件等作為資料來源。研究結論:1、地方體育政策不同政策性質,政策基本進程不同,法律條文則經過政策形成動因、政策方案設計、草擬單位內部醞釀、立法審議和徵詢意見、政策出臺等五個階段;部分評估政策方案則經過形成動因、評估指標與建構、申報考評、最終公示階段。地方體育政策制定受制於國家的部署要求和相關指令,同時地方官員存在利他和爭先動機、考慮地方體育發展需要、政府內部政策企業家的呼籲。地方體育領域行政官員作為主要發起人,發起政策議題。2、政府官員選擇智庫組織考量因素包括政府官員因素、智庫專家的因素和制度約束。3、地方體育政策制定個過程中不同階段互動關係不同,不同階段互動內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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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研究
    (2020) 楊金昌; Yang, Jin-Chang
    專任運動教練在臺灣是1986年推動一項重要的體育政策之一,期後於2003年推動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賦予嶄新的風貌,也對整體的體育運動具有歷史性的重要意義與作用。本研究旨在分析專任運動教練政策法制化之形成背景因素,探討法制化後政策執行現況以及提出策進作為。本研究方法以文件分析法、焦點團體座談法及修正式德爾菲法,針對「養成制度」、「證照核發」、「分發任用」、「專業進修」及「績效評量」面向提出具體策進作為;再採問卷調查法對專任運動教練進行調查,以瞭解本研究政策的各面向重要性得以有效制定策進作為。本研究結論有三點,第一是專任運動教練是體育政策的一環,於2003年《國民體育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通過案,不僅獲得法源依據及明確教育人員角色定位,解決長期推動期間存在問題,也納為正式編制體系之首創,成為進入學校職場工作開拓的重要里程碑;第二為當前專任運動教練人才培育方面,應與時俱進隨時檢視政策發展,展現其各制度專業化的滾動修正,發揮引領人才培育之作用,逐步落實體育運動白皮書提及專任運動教練人才培育的重要希望工程;第三為本研究所提五個面向及22條次要項目的策進作為,透過焦點團體座談及修正式德爾菲專家意見調查問卷進行檢核及整合之專家意見後,獲得專家重要性及共識性,具有適切性,可供行政單位未來相關政策或方案之參考。綜論上述,本研究提出盡速建立養成制度、實習檢定資格制度、研訂專業進修與績效評量獎勵措施之短中長期的具體建議供行政機關未來施政方向之參考與政策執行的實務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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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施行對運動行銷業發展之研究
    (2014) 張智瑋; Chih-Wei Chang
    有鑑於全球運動休閒風潮盛行,健康意識逐漸抬頭,運動服務產業儼然已成為全球最具發展潛力的產業之一,此外,自2000年始,國內運動行銷業逐漸蓬勃發展,規模與日俱增,更促進國內運動產業的整體性發展。鑑此,為提升整體運動產業環境,促進我國運動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並與世界接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我國運動產業發展始邁入嶄新的階段。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全文共33條,依其屬性分為四大範疇: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稅捐及租稅優惠;人力資源暨人才培訓;運動場館興設。有鑑於條文內容諸多法條皆適用於國內運動行銷業,因此,本研究旨於探究此些法條對運動行銷業之影響性,並提供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來推行之參酌建議。本研究首先採用文獻分析法,針對國內運動行銷業之現況與國外運動產業相關法規探討,再運用文件分析法探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內容,最後透過深度訪談方式分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施行對國內運動行銷業之影響。主要結果發現為:一、運動事業與體育團體相關法條,輔導及獎補助類幫助有限,表揚獎勵類有存在價值及必要性,業務協助類資訊不夠公開及完善。二、稅捐及租稅優惠相關法條,有助運動產業之發展,然申請門檻與條件等限制應加以放寬。三、人力資源暨人才培訓相關法條,法條立意良善,實際應用卻難以落實與執行。四、運動場館興設相關法條,內容僅為協助而無具體規範,對運動行銷業並無實質助益。五、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整體性,減免稅賦為最有實質效益之法條,未來應健全子法之完善與普及法條之適用性。有鑑於此,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來之推行應傾聽民意,集思廣義;將運動事業納入其範圍或放寬對其補助之限制;以「便民心態」與「夥伴關係」和民間運動產業業者建立良善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