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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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  
  日期 名稱 日期 學程名稱
學士班 四十四年六月設立 教育學院 四十四年八月設立 童子軍教育專修科(44-58)
Department of Scouting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副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Associate Bachelor of Education
    五十七年八月改制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七十八年八月更改英文系名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九十一年八月更名採行系所合一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Department of Civic Education and Leadership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碩士班     七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碩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碩士
英文學位名稱:Master of Education
簡 稱:M.Ed.
博士班     八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博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博士
英文學位名稱:Doctor of Philosophy 
簡 稱:P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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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現代法律理念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999-06-??) 林佳範
    台灣社會如何從「屬民社會」到「公民社會」?公民教育理論,是否必須以「自主性」的理念為內涵?本文試圖從由現代法律體制的形成與其理念,檢討公民意識形成的問題。本文將以「現代性與法律理念」的關聯性的探討為出發,根據Jurgen Habermas所提出之現代性理論,指出現代性的結構性意含,於社會上與文化上均呈現不可避免的「反身化」(reflexive)過程,法律作為社會整合的機制,外部地於其形式上與結構上展現於其實證化之過程,內部地即展現於其自由與民主理念之開展。自主性,係「公民社會」與「屬民社會」之差異所在,公民教育理論,不可避免地須含自主性的理念。自主性的習得,須以學生主動為核心之教學法。再者,自主性,須於溝通互動之相互批判可能性之過程中形成,故公民資格之先決條件,在於溝通理性之成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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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權利與法律保障
    (2009-07-31) 林佳範
    現代的法治理念,建立於保障人權與民主的價值上。法律不應該是統治者用來壓迫人民的工具,相反地,應該成為保障人民權利,使每個人都能夠獲得最大平等自由之共同生活規範。因此,其並非僅強調人民必須守法,更著重國家必須守法;其並非不可限制人民之自由,但其限制之權力或權威來源,必須符合人權、民主、法治等基本原則。學校並非憲法的化外之地,校園裡的人際互動仍受以憲法為首之法律體系包括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所規範;更重要的是校規,不應視為是學校行政者單方面的意志展現,而應視為是學校相關主體如老師、學生、家長、行政等的共同生活規範。 我國的校園受傳統的倫理觀念所影響,而不論是校園的規範運作或學生權利的保障上仍有許多改進與發展的空間。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透過法律與法院案例之蒐集、整理與評釋,試圖清楚地澄清校園中學校與老師不論是基於輔導與管教上或基於教學與評量上的權力行使,與學生權利保障之界限,以較有系統地方式即從憲法的權利保障的角度,並以法律與法院案例的整理,使校園的倫理關係的發展能有現代法治面向的灌注。諸如學生的受教權益的法律保障如退學或轉學的問題、法律平等保障的議題如性別、種族、偏遠地區學生等、學生的精神自由的議題如信仰自由、意見表達自由或個人服儀的議題如髪禁與制服等問題、學生的隱私權議題如校園的搜索與驗尿或個人資料之保障等、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如體罰、性騷擾等問題等,皆需法律的保障與犛清學校權力行使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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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權利的法律保障
    (2008-07-31) 林佳範
    我國的校園受傳統的倫理觀念所影響,而不論是校園的規範運作或學生權利的保障上仍有許多改進與發展的空間。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透過法律與法院案例之蒐集、整理與評釋,試圖清楚地澄清校園中學校與老師不論是基於輔導與管教上或基於教學與評量上的權力行使,與學生權利保障之界限,以較有系統地方式即從憲法的權利保障的角度,並以法律與法院案例的整理,使校園的倫理關係的發展能有現代法治面向的灌注。諸如學生的受教權益的法律保障如退學或轉學的問題、法律平等保障的議題如性別、種族、偏遠地區學生等、學生的精神自由的議題如信仰自由、意見表達自由或個人服儀的議題如禁與制服等問題、學生的隱私權議題如校園的搜索與驗尿或個人資料之保障等、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如體罰、性騷擾等問題等,皆需法律的保障與犛清學校權力行使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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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大法官帶進校園
    (2006-07-31) 林佳範
    本研究乃接續上年度「將大法官帶進教室─以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為中心之課程與教材研究」之研究計畫,擬於本次研究計畫進行課程模式實施階段。課程實施將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預試與問卷量表之編製,預計四個月完成;第二階段─課程實施與評鑑資料之蒐集,預計二個月完成;第三階段─課程與教材評鑑之資料分析,預計三個月完成;第四階段─以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為中心之課程模式評鑑結果的研究檢討,預計三個月完成。本研究實施對像擬訂為台北地區四所高中,進行公民或三民主義相關科目之高二班級,每校隨機選取兩班,一設實驗組,一設控制組,共八個班進行課程模式實驗。因此本實驗設計採「不等的前後測控制組」實驗設計,於教學前後二週進行施測。課程與教材之評鑑將採質、量並行,以學生的知識量表為量化資料之蒐集;教師的教學日誌或訪談紀錄,以及學生學習單或相關學習成果為質性資料之蒐集。並分別以t考驗、共變數分析、相關分析;三角校正、交叉分析法評鑑分析。其能藉此分析檢討此課程模式之可行性;對高中學生在我國憲法與人權保障制度上之認知、情意與技能部分有無提升及其相關性;教學實施上的限制與困難;並提出該課程模式未來可行之修正方向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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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大法官帶進教室
    (2005-07-31) 林佳範
    我國的大法官會議,職司憲法解釋之工作,其亦兼負國家立法機關所立 之法,有無違背憲法之審查工作,特別是審查有無違背人權保障的憲法規 定,故其解釋實確立我國人權保障與國家行為之份際與範圍。大法官會議 之解釋,對於認識憲法對個人人權之保障,實為不可或缺之重要文件。然 而,我國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其解釋文並非如判決文,係針對具體個案 之事件為裁判,而係針對法律條文是否違背憲法條文為裁斷,故其內容非 若裁判那般具體。如何讓一般人或高中生,理解其解釋文之文義,並進而 認識人權保障的憲政意義,即成為一挑戰性的工作。本研究試圖開發一條 異於傳統憲法教學的方式,以案例教學的方式,試圖拉近學生對憲法的認 知,憲法不是只與憲政機關如總統、國民大會、行政院等五院有關之機關 而已,更重要的是憲法作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其跟你我應有直接的關連 性。要加強這層關連性的認知,大法官會議之解釋,不論是其背後之案例, 或解釋文、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聲請書等等,如何被利用於設計高 中憲法與人權的課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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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體罰」到「歧視」
    (台灣人權促進會, 2008-01-01) 林佳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