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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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史學系

本系的前身為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學系,成立於民國35年,另設有三年制史地專修科一班,系主任兼掌科主任一職。民國38年,史地專修科第一屆學生結業,該科停止招生。民國44年,本校由台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師範大學,史地學系屬文學院。

 

民國51年,史地學系擴充為歷史學系和地理學系,仍隸屬文學院。歷史學系獨立之後,以事屬初創,頗費經營。幸首任系主任朱雲影教授多方擘劃,方漸就緒。民國54年夏,朱教授以事繁辭主任職,繼由戴玄之教授接任系主任。民國56年7月1日,台灣省立師範大學改制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仍隸屬文學院。58年,系主任戴玄之教授赴南洋大學講學,由朱雲影教授代理主任職。翌年8月,李符桐教授出掌系務。民國65年8月,王家儉教授接任系主任,68年夏,王教授赴美國哈佛大學進修,系主任職務由歷史研究所所長張朋園教授代理。69年2月,張教授接掌系篆,旋於同年8月赴美講學,系主任職務乃由文學院院長李國祁教授兼任。70年2月,郭為藩校長聘請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林明德教授出任本系主任,迄75年7月期滿離職為止。同年8月,繼由鄧元忠教授出任系主任。81年5月,系務會議依據本系主任選薦辦法,推選王仲孚教授為系主任,呈梁尚勇校長核定,於同年8月1日就任。民國84年8月以來,由鄭瑞明教授、吳文星教授、廖隆盛教授、林麗月教授、陳豐祥教授、陳登武教授、陳秀鳳副教授相繼接掌系務,105年8月起,由陳惠芬教授接任系主任迄今。

  

本系在歷屆主任領導經營下,對師資之選聘均極為慎重,積極提倡學術研究風氣,並力求圖書、設備之擴充,因而系務得以蒸蒸日上。目前本系有專兼任教師30餘位,除教學研究之外,另定期舉行研討會,討論有關教學及研究心得。本系現典藏有圖書雜誌6萬餘冊,其他各國歷史掛圖、錄影帶、幻燈片、照相機、幻燈機、投影機、打字機、顯像機、錄放影機、擴音機、錄音機、螢幕、膠裝機、電腦、掃描器等教學設備亦日漸充實。近年來因科技日趨發達,電腦、網際網路等愈形重要,本系乃架設歷史學系系站,希望能與各區人士互相交流(http://www.his.ntnu.edu.tw/main.php)。歷屆畢業系友均能卓然自立,或執教鞭、或任教務、或掌校政,孜孜不懈為國家社會服務。此外,獲得碩士或博士而執教於國內外大學及在各學術機構擔任研究工作者不僅為數可觀,表現亦極為優異。

二、歷史學系碩、博士班

鑒於國內學術發展之需要,本校於民國59年8月成立歷史研究所。初僅設碩士班。創所之初,一切因陋就簡,幸經歷任所長及多位師長之奔走擘劃,刻苦經營,終能開物成務,奠下今日發展的基礎。首任所長為朱雲影教授,民國60年8月李國祁教授繼任所長,極力延攬著名學者至本所任教,並嚴格要求訓練學生專業研究之能力,對本所師資之充實及研究生素質之提昇有重要貢獻。民國66年2月張朋園教授接任所長,一本延攬名師、提昇學生研究能力之政策,對本所紮實學風之蔚成有重要影響。隨著研究成果的累積,師資的充實,學術水準逐年提高,並衡諸國內學術發展的需要,於民國66年8月增設博士班,對本所學術水準之提昇及發展有重大助力。69年2月,張朋園教授兼掌所系,此後所長由系主任兼任遂為定制。85年起實行系所合一制,直迄於今。在歷任所長的經營之下,繼續致力於海內外優良師資之延聘、碩博士班課程之充實及研究水準之提升,本所因能保持優良學風,日益求進。

 

本所成立之初,即與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歷史語言研究所、經濟研究所合作,聘請該院研究員至本所開課並指導學生論文。此外,又聘請國外著名學者來任客座教授,師資陣容極為堅強。研究及教學重心偏重於中國近現代史、社會經濟史,近年在台灣史研究方面,亦有長足進展。另外,在學術研究上,特重史學與各科間之科際整合,在國內各史學研究所間,以開課新穎、訓練嚴格而著稱。為擴大研究生見識,本所經常聘請國內外學者蒞所專題演講。本所碩士班修業限制二年至四年,至少須修滿28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四學分;博士班修業年限二至七年,必須修滿20學分。攻讀碩士者,須具備外國語文能力至少一種;攻讀博士者,須具備至少兩種,經考試及格認可,且兩種學位均須撰寫畢業論文。故歷年來本所畢業論文學術品質皆甚優良,在國內、外風評甚佳。

  

此外,配合本校進修推廣部之發展,為提升中等學校歷史教師教學品質,本系曾於民國67年7月開辦暑期四十學分班。繼又於民國82年9月開設週末四十學分班。民國92年7月,開辦在職進修碩士班課程歷史科學分進修班。民國88年7月,本系為加強中學教學專業知能與實務之研究,提供中學歷史教師進修學位管道,特開設暑期教學碩士班,現任歷史教師通過招生考試入學,修業年限二至四個暑期,通過論文口試後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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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詞的法律世界—白居易「百道判」新釋
    (2013/08-2014/07) 陳登武
    白居易「百道判」大致都是他中舉登科之後,準備應吏部「書判拔萃科」科目考之前的習作,並且後來在「選人」之間被當作範本流傳。但學界或有將「百道判」視為白居易為官期間的判案彙編者;或有僅視之為「戲謔之作」者。其實兩者都是嚴重誤解。 筆者已將「百道判」每道判文「擬題」的「出處」初步考究完成,確認白居易自訂的每道判題均有所本,或出於律典、或出於經書、或出於正史;少數判題出處兼及其他子部文獻。筆者並就白居易對每道判文的個別回答作出分析,因而對「百道判」有較全面認識,並深以為白居易「百道判」蘊藏著豐富的法制史料和白居易個人法律推理的準則和對禮教秩序的看法,值得深入剖析。 本專書寫作計畫希望在這樣的基礎上,進一步將近年來筆者所蒐集與分析的研究成果,與已經發表的若干論文,共同集結並增補部分成果以及判文箋解,期能完成《判詞的法律世界—白居易「「百道判」新釋義」》一書,俾能讓學界可以更瞭解、並能更充分地運用「百道判」所蘊含的豐富史料,及其所彰顯的唐代法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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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史學理論與實踐研究計畫
    (2012/10-2014/03) 陳登武; 陳恒安; 吳文星; 張弘毅; 陳進金; 陳俊強
    台灣的歷史學門正面臨社會變遷的衝擊,造成人才培育過剩與就業困 難的問題。如何思考歷史學門未來的發展?如何在傳統歷史學的訓練 下,培養出可以從事「大眾史學」的人才,讓歷史學在學院中逐漸發展「應 用史學」領域,創造另一種可能性,成為歷史學門的學者專家必須嚴肅面 對的課題。 大學歷史系發展「應用史學」,主要目的在於培養參與或成為「大眾史 學」的人才,避免造成人才浪費的現象;同時提升歷史學門的社會參與度。 如何透過「大眾史學」的學理探索,建構「應用史學」課程規劃的理論基 礎?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目前全球「大眾史學」的發展現狀為何? 有哪些值得效法或參考的作法?國內目前對於「應用史學」的課程規劃又 有哪些作法?「應用史學」在「實習課程」的部分,又應該如何規劃與落 實?如何建立歷史學的「產學合作」模式與機制?以上諸課題,均迫切需 要進一步探索,以作為提供國內歷史學門共同思考的方向。本計畫〈大眾 史學的理論與實踐研究計畫〉,正是基於以上原因而推動。希望透過本研 究能建構出一個具有國際視野之當代台灣大眾史學現況樣貌,以供未來國 科會歷史學門相關政策規劃、執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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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的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以中唐士人的法律經驗為中心的考察
    (2014/08-2015/07) 陳登武
    本計晝試圖透過韓愈(768-824)、柳宗元(773-819)、劉禹錫(772-842)、白居易 (772-846)、元稹(779-831 )、杜牧(803-852)等中唐時期士人在地方上的活動以及 他們官宦歷程中所體會到的法律經驗為中心,探討唐代的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的課題。 本計晝所稱「治理」一詞,就傳統文獻而言,有「統治管理」之意,指涉和國家事 務有關的管理和政治活動。本計晝將探討選定的幾位中唐士人任職地方官期間的表 現;或者他們的文章中所呈現其他官員的「治理」經驗,從而瞭解8~9世紀,唐代地 方治安概況與國家統治的課題。 選擇以韓愈、柳宗元、白居易、元稹、劉禹錫和杜牧等人的從政經驗為中心,正因 為他們具有以下幾個共同特質與歷史意義: 一、他們都是中晚唐時期的唐代士人。他們的從政經驗,能夠反應該時期的相關時 代課題。 二、他們都曾任職中央,後來又都經歷「貶謫」,而到地方任官,能同時反應中央 與地方的不同法律經驗,可以讓我們體會到「地方治理」和「國家統治」之間的内在 連結。 三、他們都留下份量不少的文章,各有其文集,足以讓後人瞭解他們在實務上所面 臨和處理過的「治理」經驗和所透顯的法律思想。 四、學界對他們的研究都很多,但幾乎都忽略他們在法律經驗的實際體會,以及他 們實務上所反應的法律思想。其中雖有少數士人會成為「法律思想史」教科書探討的 對象,但幾乎都僅就其一二文章論其思想,鮮有通盤檢討,全面檢視,整體評估其治 理經驗與法律思想者。 五、他們或曾為很多同時代的士人寫墓誌銘,留下不少其他官員地方治理的史料; 或曾擔任高級官員,撰寫制誥,使用過許多法律書寫的語言,凡此均屬於他們所經驗 的到的法律實務,可以一併幫助我們瞭解整個時代的地方社會治安與國家統治的關聯。 本計晝希望透過他們的法律經驗,重新建構8至九世紀唐代地方的治安與官員的作 為、儒學士人的法律思想,從而描繪唐代地方治理與國家統治之間的内在聯繫。從另 一方面說,本計晝事實上是筆者試圖重寫唐代法律思想史的一個先期功課,目前先從 最複雜的中唐時期著手,未來當可順勢旁及其他時期,以完成筆者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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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天聖令•營繕令》看唐代國家公共工程建設
    (2010/08-2012/07) 陳登武
    從《天聖令‧營繕令》看唐代國家公共工程建設 中文摘要: 《天聖‧營繕令》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營繕令》爲篇名的有關國家公 共工程建設的令文,唐代第一次在律令制度中建立起國家對公共工程建設的實施 規範,將營繕機構、職責、運營方式、責任分配納入法令體系,對後世立法產生 深遠影響。從令文內容看,《天聖‧營繕令》大致分成營造類和修繕類兩大類。 前者包括城郭、宮廟、王公至士庶宅舍等營造規格制度,後者包括橋樑道路、軍 器儀仗、舟船堤堰、公廨等營修及管理。本計畫擬以《天聖‧營繕令》為中心, 探討唐代國家公共工程建設的實施規範,包括宮殿城郭與橋樑道路的營造工程與 修繕管理。此外,因唐宋制度變化而不再行用的唐令4 條,是研究唐代都城、土 木工程及軍仗器物等營造修繕的珍貴資料,本計畫並將檢討該4 條令文的意義以 及它們至宋代不行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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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推理與禮教秩序---白居易「百道判」新釋義
    (2008/08-2010/07) 陳登武
    白居易「百道判」大致都是他中舉登科之後,準備應吏部「書判拔萃科」 科目考之前的習作,並且後來在「選人」之間被當作範本流傳。但學界或有將「百 道判」視為白居易為官期間的判案彙編者;或有僅視之為「戲謔之作」者。其實 兩者都是嚴重誤解。 筆者當時為撰寫該會議論文,已將「百道判」每道判文「擬題」的「出處」 初步考究完成,確認白居易自訂的每道判題均有所本,或出於律典、或出於經書、 或出於正史;少數判題出處兼及其他子部文獻。筆者並就白居易對每道判文的個 別回答作出分析,因而對「百道判」有較全面認識,並深以為白居易「百道判」 蘊藏著豐富的法制史料和白居易個人法律推理的準則和對禮教秩序的看法,值得 深入剖析。 本研究計畫即希望在這樣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初步蒐集的「百道判」史料進 行全面性的分析與解讀,釐清學界若干誤解,企盼「百道判」所蘊藏的法制史料 能得到充分認識,俾有助於學界充分而有效地運用該史料。預計完成四個子計 畫:〈白居易百道判新釋義〉、〈白居易「百道判」的法律推理與法律解釋〉、〈白 居易「百道判」的禮教觀〉和〈論白居易對公務違失的態度—以「百道判」的分 析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