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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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系簡史
  本系之前身「特殊教育中心」係於民國六十三年十月在教育部「加速特殊教育發展計畫」下設立,為國內第一個負責推動特殊教育工作的機構。目前系內近半數之教師均曾在入系前接受過中心之洗鍊,擔負在職教師研習、學術研究交流與推廣服務等承先啟後之重責。在此深厚基礎之上,先於民國七十五年由當時的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吳武典教授籌創特殊教育研究所(碩士班),繼於民國七十九年設置大學部(統稱特殊教育學系),民國八十一年增設博士班,而成為一個完整的特殊教育師資培育機構。為有效統合系所資源,民國一○四年起特殊教育學系及復健諮商研究所改採「一系多所」方式運作。民國八十一年林幸台教授繼任系主任,其後之系主任分別為林寶貴教授、張蓓莉教授、王振德教授、盧台華教授、張正芬教授、郭靜姿教授、洪儷瑜教授及陳心怡教授(現任)。民國八十八年及民國九十二年本系進一步開辦暑期教學碩士班及暑期行政碩士班。為因應特殊教育師資的迫切需求及師資培育多元化管道的實施,又於民國八十三學年度增設特殊教育輔系課程,以供本校各系學生選讀。此外,自民國七十六年起,本系即陸續開辦「中小學教師暑假研究所學分班」、「特殊教育專業學分研習班」等,並於九十學年度辦理「學士後特殊教育師資班」,以提供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會,民國八十八年及九十二年進一步開辦暑期教學碩士班及暑期行政碩士班,民國一○五年暑期教學碩士班轉型為暑期特殊教育碩士在職專班,以提昇特殊教育相關領域人才之專業研究能力。本系創立迄今因基礎紮實、師資優良、課程深具特色,已成為國內培育特殊教育師資與專業人才,以及從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重鎮。
二、 任務與目標
 

本系之任務與目標為培育優質特殊教育人才、深化特殊教育學術研究、引導特殊教育全面發展及促進社會關懷與融合。

 

(一) 培育人才

 
1.

培養各級學校或相關機構之特殊教育教學、研究及行政領導人才。

(1) 大學部:培養中等以上學校特殊教育師資。
(2) 碩士班:培養各級學校或相關機構之特殊教育專業及行政人才。
(3) 博士班:培養各級學校或相關機構之學術研究、教學或行政領導專業人才
2. 提供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或相關工作人員在職進修研習。
(1)

暑期碩士班:提昇小學或中等以上學校在職教師及行政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

(2) 研習班:含短期及學分研習。
3. 培育特殊教育相關領域之人才,包含:大專院校資源教室輔導人員、教育行政人員、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導人員、各類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基金會、個人工作室、輔具相關公司/機構服務人員。
4. 提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特教知能,包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師、聽力師、社工師等人員。
  (二) 學術研究
 
1.

從事各類特殊教育研究。

2. 進行特殊教育相關政策之規劃研究。
 

(三) 推廣服務

 
1.

辦理國際及校際之學術研討與交流,推廣實驗研究成果。

2. 出版特殊教育刊物、傳遞新知。
3. 輔導辦理特殊教育學校(班)及相關機構之教學與研究。
4. 從事特殊教育宣導工作,導正社會大眾之觀念與態度。
三、 學生人數(105年10月24日更新)
 
 

在校生人數

畢業生人數

大學部

186

983

特教碩士班

86

363

復諮碩士班 50 74

特教博士班

55

73

教師在職碩士學位班

81

273

特殊教育在職專班 25 0

 

四、 課程結構
  (一) 大學部
 
1. 修業規定
 

本系學士班學生分「師資培育組」及「非師資培育組」兩組。「師資培育組」學生畢業需修畢138學分,「非師資培育組」學生畢業需修畢128學分。此外,學生並得依興趣選修輔系、雙主修及各種學分學程。

2. 特色
 
(1) 建立核心課程,以為學生共同必選學分
 

本系成立之初,在課程設計上分為智障、語障、聽障、視障及資優五組,供學生選修至少二組。然為因應融合教育思潮及師資培育趨勢,民國八十三年乃納入各類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之必備與通用課程,以「輕度障礙組」為本系學生共同必選組別,建立特殊教育通才訓練之核心課程。民國九十三年更擴充此組之學分數並改名為「身心障礙綜合組」,以更臻完善。目前本系學生可由身心障礙綜合組、身心障礙綜合+資優組、資賦優異組三組中至少選一組為必修組別,另有重度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三組之課程設計,學生可依個人興趣選修。

(2) 加強教材教法與實習課程,使理論與實務密切結合
  本系各組教材教法及實務課程皆分別規劃,在教學實習方面,除全校一致要求之大四教學實習外,學生之實習課程尚包括「特殊學生評量實務」與身心障礙綜合組之「特殊教育教學實習(輕/重)」,俾利理論與實務之密切結合。
(3) 訂定學生社會服務辦法,增進學生實習與歷練之機會 
  本系自九十學年度起規定每位學生每學年必須參與社會服務十小時,四年共計四十小時,以為畢業之必備條件,並藉此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校外各項活動,進而與特殊需求者多作直接接觸,及與家長及相關福利團體充分聯繫,以增進其實習與歷練之機會。
  (二) 研究所
 
1. 修業規定
 

碩士班學生依規定需修畢30學分之課程,並繳交碩士論文一篇,口試通過後授予教育碩士學位。博士班學生依規定需修畢30學分之課程,並通過學科考,提出修業期間發表之學術性論著一份及口頭發表專題討論一場後,始得提出論文計畫口試;通過口試後著手進行論文研究,至少一學期後始能提出論文,口試通過後授予教育博士學位。

2. 特色
 
(1) 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分組設置
  碩博士課程除共同必修、共同選修(含理論與研究、統計與研究法、行政與制度)外,自民國八十八年起課程分為身心障礙組與資賦優異兩組,以達專精並符合入系前學生之興趣與選擇。
(2) 兼重實務課程
  為求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碩士班開設有身心障礙教育實務、資優教育實務;博士班開設有研究實務、行政實務及教學實務等必選課程。
(3) 特殊教育專題討論,師生共同參與
  碩博士學生必修二學期之特殊教育專題討論各一學分課程,由系上教授輪流擔任課程設計與執行。每學期根據議題的發展趨勢與重要性,分別邀請不同領域之學者專家,分享其專業經驗與研究成果,並開放給本系所有有興趣之師生共同參與研討。
五、

組織

  (一)師資
  本系現有專任教師18名,其中教授8名、副教授6名、助理教授4名和助教4名。另有名譽教授3,兼任教師11名。專任教師多數均曾留學美、日、英等國,且專精領域相當多元與廣泛。
  (二)分工
  本系每位專任教師均需參與系務發展工作,根據有關議題,採定期與不定期方式開會,以發揮群策群力之效。工作小組分為系務分工與專業分工兩項。系務分工計有人事組、經費設備組、學生輔導組及研究發展組共四組,每位教師至少需選擇參與其中二組。專業分工分為身心障礙組與資賦優異二組,依教師之專長,每位至少加入其中一組。此外,設有特殊教育學刊編輯小組,由系上教師輪流擔任小組成員與執行編輯工作,並根據突發之議題與學術研討會之舉辦隨時設立任務編組,以利系務之運作。
六、  特色與成果
   (一)辦學與研究特色與成果
 
1. 執行研究專案,表現優異。
 

本系教師積極執行研究專案,過去五年間主持國科會及教育部等單位委託之專案研究計劃案約100餘件。

2. 發表學術論著,成果豐碩。
  本系教師除上述主持研究計劃外,亦定期發表其研究成果於國內外學術刊物及學術研討會,或由出版公司出版專著,成果豐碩。
3. 舉辦學術研討會,促進學術交流。近期辦理的重大學術活動如下:
 

*特殊教育學術研討會(民國八十五年) 
*海峽兩岸特殊教育學術研討會(民國八十六年) 
*身心障礙教育研討會(民國八十七年) 
*情緒障礙特殊教育國際研討會(民國八十八年) 
*2001數學學習障礙研討會(民國九十年) 
*2002第八屆亞太地區聽障會議(民國九十一年) 
*2003特殊教育學術研討會(民國九十二年)
*2004特殊教育學術研討會(民國九十三年)
*2005特殊教育學術研討會(民國九十四年)
*2006特殊教育學術研討會(民國九十五年)
*2006第九屆亞太資優會議(民國九十五年)
*2007特殊教育學術研討會(民國九十六年)
*2007第十八屆亞洲智能障礙聯盟大會(民國九十六年)
*2008特殊教育學術研討會(民國九十七年)
*2009特殊教育學術研討會(民國九十八年)
*2011第三十五屆國際學習障礙研究學社年會暨華文學習障礙國際研討會(民國一○○年)
*2011中日特殊教育學術交流研討會(民國一○○年) 
*2011華文地區「資優教育行動方案之實踐與展望」研討會(民國一○○年) 
*2012大學推動資優教育學術研討會(民國一○一年)
*2013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特殊教育學生需求與支持(民國一○二年)
*2014世界關懷自閉症日國際學術研討會(民國一○三年)
*2014國際自閉症類群教育研討會(民國一○三年)
*2014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融合教育之回顧與展望(民國一○三年)
*2015東亞讀寫國際學術研討會(民國一○四年)
*2015臺灣師範大學姊妹校聯合特教論壇(民國一○四年)
*2016第一屆亞太地區正向行為支持國際研討會(民國一○五年)

4.

出版學術性刊物,深受肯定

自民國七十四年出版「特殊教育研究學刊」,陸續獲得國科會優等期刊獎、政府出版服務評獎之連續性出版品類「優良出版品」獎、國科會教育學門教育學術期刊評比第一級刊物,且自2003年列入TSSCI觀察名單,於2004年列入正式名單迄今。

  (二) 服務成果
 
1. 本系多位教授曾任或現任國際性或全國學術組織的負責人(理事長或主席),包括:世界資優教育協會(吳武典教授)、亞洲智能障礙聯盟(盧台華教授)、亞太資優教育聯盟(郭靜姿教授)、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吳武典教授、張訓誥教授、 林幸台教授、林寶貴教授、盧台華教授、張蓓莉教授、張正芬教授)、中華資優教育學會(吳武典教授、王振德教授、郭靜姿教授、陳昭儀教授)、中國輔導學會(林幸台教授、吳武典教授)、中國測驗學會(吳武典教授、林幸台教授)、中華民國視障教育學會(張訓誥教授、杞昭安教授)、中華民國師範教育學會(吳武典教授)、中華民國溝通教育學會(林寶貴教授、 杞昭安教授)、 台灣職業重建專業學會(林幸台教授、吳亭芳教授)、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和台灣學習障礙學會(洪儷瑜教授)。
2. 本系教授亦積極參與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有關特殊教育之推行工作,包括擔任行政院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委負、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少年輔導委員會委員、特殊學生鑑定輔導委員會會委員、特殊教育評鑑委員等,以拓展服務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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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身心障礙教育實施之問題及改進意見分析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91-06-??) 王天苗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灣地區身心障礙兒童教育綜合性實施問題及可能的改進策略。以自編「我國身心障礙教育實施問題意見調查問卷」調查國內辦理特殊教育學校與行政單位的行政人員240人、教師391名、和專家學者30人對現階段特教實施的意見。有效問卷共得661份,總回收率84.4%。本研究發現三類人員對問題看法與建議極為一致,均認為現階段身心障礙教育問題中以師資問題最嚴重,其中又以師資培育方式和供需最需加強改進,在其次依序為安置、課程、行政、鑑定、和教學等問題。建議改進之具體辦法包括:(1)特教師資培育方式除應具多元化外,更應重視師資長期的培育和職前儲訓;探討異動原因以改進供需失調;師資培育機構提供與實際需求相符的課程內容;任用具專業資格者擔任特教教師;大幅提高專業津貼待遇等。(2)在義務教育原則下擴大障礙兒童入學管道,以保障障礙兒童個別狀況及國中小安置銜接問題。(3)檢討改進現行各類障礙教育課程綱要的內容。(4)重視法規的制訂與執行問題,除急需擬定各項具體實施辦法外,也應有計畫編列與有效運用特教經費,並採評鑑輔導和積極獎勵雙管齊下,達到行政督導效果。(5)改進鑑定人員素質、鑑定過程、和鑑定工具,以確保鑑定的正確性,而採分區巡迴鑑定是改進鑑定實施的重要辦法。(6)由專家學者和教師共同研製教材、提供教師定期進修研習、設立特教教學資訊中心等辦法可改進目前特教叫學實施問題。(7)重視學前階段特殊教育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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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前兒童學習能力測驗(DIAL-R)之修訂及其相關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86-06-??) 張杏如; 譚合令; 黃堅厚; 吳武典; 王天苗
    本研究旨在修訂「學前兒童能力測驗」(DIAL-R)以作為評量幼兒學習能力及可能的學習障礙的個別篩選工具。以1983年的DIAL-R為藍本,中文修訂共有23個測驗項目,分屬於動作能力(7項)、概念能力(8項)和語文能力(8項)三個分測驗。標準化樣本為取自全省北、中、南三區的二至六歲兒童,共計990名(男504名,女486名;都市475名,鄉村515名)。根據量表分數(0至4)建立的常模,以三個月為一單元,共分成十六個年齡組,並以平均數上下1.5個標準差的位置為切截點,作為評鑑「學習困難」、「正常」和「資優」的依據。從各項目各年齡組通過百分比及信度(.83~.94)、效度(.62~.78)看來,本測驗應屬相當良好的發展測驗。逐步多元回歸分析及變異數分析顯示:年齡變項為幼兒學習能力的最重要決定因素,次為居住地區與社經地位,性別差異則不顯著。與美國常模相較顯示:兩國幼兒學習能力甚為類似,只有部份項目有發展速度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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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長支援療育方案對零至三歲幼兒與家庭之成效研究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2013-07-??) 王天苗
    基於零至三歲發展遲緩幼兒早期療育的重要,本研究為期兩年,以跨專業合作方式運作家長支援療育服務模式,主要目的在探究本療育方案的成效。本研究共有20 名發展遲緩幼兒及其家人、15 名個案管理老師及8 名專業小組成員參與,幼兒入案年齡介於二至三十五個月,參與療育的時間從七至二十個月不等。以「速率改變指標」(PCI)和「目標達成評量」(GAS)分析的量化資料及訪談家長的質性資料,探究本療育方案對幼兒與家庭成果的效果。由結果可知,除生理或情緒問題較嚴重的四名幼兒進步較有限外,大多數幼兒均在發展與行為上有明顯增長,也達成療育目標,對家長在心理、教養和資訊上的幫助上更顯現正向的效果。本研究結果不但肯定此一家長支援療育服務方案的可行性,更帶動社區化早期療育資源中心之設立。惟如何改變家長對直接服務與過度療育的迷思,以及如何提供家長個別化的支援,將是早療工作者未來須面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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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發展遲緩幼兒人口調查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99-06-??) 王天苗; 廖鳳瑞; 蔡春美; 盧明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調查臺灣地區零至六歲發展遲緩幼兒人口出現情形及接受早期療育服務情形。透過教育、社政及衛生行政機關業務承辦人及家長團體等管道,以本案提供或縣市已有之通報單,進行蒐集有明顯發展遲緩幼兒(包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資料。 本調查主要發現為:(l)臺灣地區共通報9‚299名零至六歲發展遲緩幼兒,占全國該年齡層人口約百分之0.49。(2)發展遲緩幼兒年齡愈大,被發現通報的比例愈高。(3)發展遲緩個案中,男性出現比例高於女性;(4)通報出之發展遲緩幼兒絕大多數(85%)領有殘障手冊,少數為無殘障手冊但已被鑑定為身心障礙者或為疑似明顯發展遲緩者。(5)領有殘障手冊的發展遲緩個案多為肢體、多重、重要器官和智能障礙者;未領有殘障手冊的發展遲緩個案則以已鑑定或疑似明顯發展遲緩的「其他發展遲緩」所占比例最高,其次為自閉症、智能障礙、和多重障礙者。(6)發展遲緩幼兒最常見的發展問題首推「語言」、「認知」、「精細動作」、「行動」、「自理」、「社會情緒」問題其次。幼兒在三歲前以「行動」和「精細動作」發展問題最常見,三歲後則主要為「語言」問題,認知和精細動作問題次之。(7)通報個案中,僅26.6%個案提供接受服務狀況資料,故雖發現這些個案大多數均已就學或就醫,「未就學亦未就醫者」僅約占12.9%,但因資料有限,此項結果僅供參考而已。至於就醫和就學情形,則是發展遲緩幼兒在三歲後就學比例增高但就醫比例則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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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用專業判斷鑑定智障學生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2000-09-??) 王天苗; 范德鑫
    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二:(1)探討運用「專業判斷」結果和以標準化智力測驗和適應行為量表結果鑑定智障學生和安置決定間的一致性;(2)探討教師對運用專業判斷評量方式決定教育安置的看法。研究樣本包括參與臺北縣特殊學生鑑定安置的477名學生及就讀臺北市國中小特殊班與資源班的224名學生樣本,另包括參與計畫的27名特教教師。以「新編中華智力測驗」、「適應行為量表」及第一階段編製之「學校適應能力量表」進行樣本學生狀況評估,另採個別或小組訪談特教教師,收集教師對專業判斷評量的看法。本研究主要結果包括:(1)老師利用「學校適應能力量表」專業判斷所得結果與依智力和適應行為兩項標準化評量所得結果間一致的比率約為96%。(2)班級教師或特殊教育教師依專業判斷建議的安置與經鑑定人員正式鑑定後決定的安置結果一致的比率約為86%。(3)由標準化測驗結果研判為智障的學生,主要顯現出在學科學習能力和成就、語言、團體生活適應、動作協調、自我照顧或身體狀況方面的多項問題。(4)特教教師對以專業判斷決定學生的特殊教育安置的意見紛歧,支持者認為憑特教教師的專業能力,由學生整體的狀況就可以做出適合學生安置的判斷。反對者則認為現實情況講求診斷類別、運用具公信力的標準化測驗較易讓家長和老師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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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智發展障礙兒童家庭需要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93-06-??) 王天苗
    本研究的目的主要有三:(1)編製用以評量心智發展障礙幼兒家庭需要的工具,以探討家庭需要評量的項目、穩定性、方式、功用、及必要性:(2)探討障礙幼兒年齡、障礙狀況、居住地區、和家庭經濟、功能、及外力支援等因素對家庭需要的影響與關係;(3)探討障礙幼兒家庭的需要情形。本研究對象為其子女目前正接受早期療育特殊教育297為0.7歲至12歲心智發展障礙兒童的家庭。研究樣本分為三組:0-2歲組、3-6歲組、和6-12歲組。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工具為「家庭需要調查表」及「家庭狀況量表」。本研究的主要發現有:(1)家庭需要調查有其必要性及功用,但宜由父母自由選擇參與調查或採直接晤談方式獲得對家庭需要的了解;(2)子女年齡在六歲以前的智障幼兒家庭最需要「資訊提供」和「專業指導」兩方面的支援,且這兩種需要比國小階段障礙兒童的家庭要多;(3)低年齡階段及兼有其他障礙的智障幼兒家庭有較多精神、經濟、與服務支援的需要;(4)家庭是否需要經濟或精神上的支援和家庭經濟狀況、家庭功能、或外力支援情形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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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入學準備能力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2004-03-??) 林秀錦; 王天苗
    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探討幼兒就讀小學一年級該具備的準備能力。本研究採調查法,分兩階段進行:(1)第一階段:採用開放性問卷和訪談方式了解低年級老師對準備能力的觀點,(2)第二階段:依據調查和訪談的結果並參考國內外文獻,編製「幼兒準備能力問卷」,再運用Delphi法,徵詢31位低年級專家教師的意見,經過三回合的問卷調查,逐漸形成「幼兒入學所需之準備能力」的共識。Delphi三回合問卷的總回收率為98.9﹪,所得資料進行百分比分析。本研究結果發現,幼兒入小學所需要的準備能力涵蓋在「自理能力」、「團體適應能力」、「溝通能力」、「動作能力」和「課業學習能力」等五個領域,其中,前四項領域的重要性最高,「課業學習能力」則重要性最低。至於,獲全體專家教師認定為最重要的準備能力有如廁、進食和表達需求等三項,其次重要的能力還包括衛生習慣、穿著、遵守團體規範、注意安全、認識環境、保護自己和知道個人基本資料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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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實施現況及意見調查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2004-03-??) 孫世恆; 王天苗
    本研究目的在調查臺灣地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實施現況,並瞭解相關人員對服務的滿意度及意見。本研究以自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實施現況調查表」,分別調查縣市教育局行政人員21人、國中小及特殊學校有團隊合作經驗的班級老師628人、相關專業人員146人及行政人員173人。重要的研究結果包括:(1)有13個縣市表示辦理相關專業服務的經費不足,因應的方法是減少服務次數以及改變服務方式。(2)相關專業服務的申請以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及物理治療為主,臨床心理、語言治療與物理治療服務較無法滿足需求。(3)各縣市相關專業服務主要由兼任人力提供,原因是聘不到專任人力、專任人力服務量不足、財政主計單位不同意編制專任人力。(4)治療師多數在評估前會與老師進行討論,主要採入班或帶離教室「獨自進行」評估。(5)大多學校都召開團隊會議,但治療師參與設計個別化教育計畫並不多,老師與治療師的溝通管道與時間都不足。(6)治療師提供服務的方式主要是「在活動室或教室外某處,單獨進行」的「直接治療」,能進入學生學習環境提供服務的方式仍不普遍。(7)接受調查者對於相關專業服務整體滿意度相當高,但治療師對於「人事制度」與「福利待遇」的滿意比例較低。(8)受調查者多數同意「協助老師解決學生學習與生活問題」是特教相關專業服務的主要目的。(9)各縣市應建立轉介等作業程序,並依照幅員大小及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聘請足夠的治療師提供服務,其中應優先聘用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和語言治療師。(10)學校應提供行政協助,強化團隊會議的運作,決定相關專業服務、設計和檢討個別化教育計畫,使教師與治療師能提供以學生需求為導向的整合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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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氏症幼兒父母養育經驗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90-06-??) 王天苗
    本研究目的有三:(一)比較唐氏症幼兒父母與普通父母養育經驗的差異;(二)比較唐氏症幼兒父親與母親養育經驗的差異;(三)探討父母對幼兒的行為的覺知與個人變項間的關係。本研究樣本包括二十一對唐氏症幼兒父母與二十一對普通幼兒父母,其中僅一位唐氏症幼兒父親為參與研究。兩組以幼兒實足年齡(年齡分佈在12個月至31個月間)、 出生序、 母親教育程度配對而成。本研究所使用的工具為修訂後的「父母養育問卷」,此問卷用以測量父母覺知幼兒行為特徵與感應幼兒溝通線索的情形,以及父母個人與家人關係、個人心裡狀況、 和養育子女滿意度等項目。 本研究的主要發現如下:(一)兩組父母對養育經驗大致類似,唯唐氏症幼兒父母的養育滿意度顯著低於普通父母,且對幼兒溝通訊息的感應也較差。(二)唐氏症幼兒母親較唐氏症幼兒父親對親人關係有顯著負向的感覺,對但幼兒溝通訊息的感應比父親好。(三)父母養育子女的滿意度和他們對幼兒行為特徵與溝通訊息的感應度有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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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障學生家長決定子女教育安置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1999-06-??) 黃己娥; 王天苗
    本研究旨在探討智障學生家長決定子女教育安置的經驗、考量因素及對子女教育安置的意見。本研究是採立意抽樣,以大臺北地區就讀啟智學校和在家教育國中和國小一年級智障學生家長為研究對象,運用半結構方式進行訪談。本研究的主要結果如下:(一)智障學生家長決定子女之教育安置時往往經歷被拒絕、延緩就讀、延長就讀年限等情形,其中被拒絕是啟智學校和在家教育家長最為普遍的經驗。(二)智障學生家長決定子女教育安置時會考量學校因素、孩子本身條件、參觀結果及他人建議等因素。其中學校與孩子本身的因素是家長最主要的考量重點。(三)大多數啟智學校家長對目前子女的教育安置情形感到滿意,滿意的原因在於啟智學校的師資專業、老師接納度高及學校的環境設備佳。至於在家教育學生家長則大多數不滿意。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是效果不彰。(四)多數智障學生家長同意子女被安置在比目前更融合的學習環境,但希望學校相關人員的態度、師資及硬體設備能夠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