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訓育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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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從現代法律理念(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999-06-??) 林佳範台灣社會如何從「屬民社會」到「公民社會」?公民教育理論,是否必須以「自主性」的理念為內涵?本文試圖從由現代法律體制的形成與其理念,檢討公民意識形成的問題。本文將以「現代性與法律理念」的關聯性的探討為出發,根據Jurgen Habermas所提出之現代性理論,指出現代性的結構性意含,於社會上與文化上均呈現不可避免的「反身化」(reflexive)過程,法律作為社會整合的機制,外部地於其形式上與結構上展現於其實證化之過程,內部地即展現於其自由與民主理念之開展。自主性,係「公民社會」與「屬民社會」之差異所在,公民教育理論,不可避免地須含自主性的理念。自主性的習得,須以學生主動為核心之教學法。再者,自主性,須於溝通互動之相互批判可能性之過程中形成,故公民資格之先決條件,在於溝通理性之成熟發展。Item 從現化法律理念(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999-06-??) 林佳範台灣社會如何從「屬民社會」到「公民社會」?公民教育理論,是否必須以「自主性」的理念為內涵?本文試圖從由現代法律體制的形成與其理念,檢討公民意識形成的問題。本文將以「現代性與法律理念」的關聯性的探討為出發,根據Jurgen Habermas所提出之現代性理論,指出現代性的結構性意含,於社會上與文化上均呈現不可避免的「反身化」(reflexive)過程,法律作為社會整合的機制,外部地於其形式上與結構上展現於其實證化之過程,內部地即展現於其自由與民主理念之開展。自主性,係「公民社會」與「屬民社會」之差異所在,公民教育理論,不可避免地須含自主性的理念。自主性的習得,須以學生主動為核心之教學法。再者,自主性,須於溝通互動之相互批判可能性之過程中形成,故公民資格之先決條件,在於溝通理性之成熟發展。Item 論人權理念與教改理念的一致性(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02-02-??) 林佳範人權理念,可以成為人際互動所必要的個人修養,可以成為社會所信守的社會規範,其亦可落實為人權保障的制度。為達此目標,除落實近代的民主憲政運作外,更重要的是對我們的下一代所進行的人權教育。然而,進行此一任務的教育體系本身,其人員、組織、與制度本身是否符合人權理念的要求與準備,或許是首先需要考量的。本文認為教改的理念正呼應著人權的理念,教改的落實不能不涵蓋人權教育於其中。現代的法治理念,正也是從人權保障的觀念而開展。現代的法治教育,不僅需從人權理念來說起,也要改變以往的威權方式,改以符合人權與教改理念的學生為中心的方式。以學生為中心,即從學生的日常生活開始,而明顯與立即的,學校的教育關係即成為學生觀察與反省的對象。現代的法治教育中,學生不僅是學習的主體,更是權利的主體。法治教育的言教與身教相合一。Item 從少年不良行為到犯罪行為的法令體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02-07-??) 林佳範本文從闡明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出發,藉以解釋針對少年反社會性行為法令體系的安排;並以兩種不同的社會化理念做比較,一種係單向的客體被動的條件化過程,另一種係雙向主體互動的溝通交流過程,而以後者來解釋八六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主旨;並整理此法令體系,從同心圓的三個層級,分別於少年不良行為、虞犯行為、犯罪行為的不同階段,指出其不同的權責與相關規定;並依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的角度,指出不同階段的回流機制與少年事件程序的保護性規定。最後,本文依前揭的法令體系所開展出的角度,加上親師法律權責的角度,共同來探討親師的法治教育角色,並會整為「執法者」、「管理者」、「輔導者」三個角色而作分析與比較。本文總結認為,「執法者」與「管理者」的親師法治教育角色,仍未脫離舊的社會化理念,不僅與現今的法律體制不符,亦與當今的教育理念相齟齬,唯有採行「輔導者」的親師法治教育角色,方與前揭的少年健全成長權或法令體系相一致。Item 「法治教育」或「教育與法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00-10-??) 林佳範體罰等新聞凸顯學生管教問題背後之教育倫理關係之議題。本文擬闡明現代法律理念,而將其運用於教師管教學生之法理分析。法治理念之傳統與現代、現代法的基本精神、現代法之體系與體制,將為法治教育之內涵。教育的法律性質、教師的教學自主權的限制、教師管教行為與學生之人身自由,將為教育與法治之解析。法治教育(言教),應與教育倫理關係法治化(身教)相結合。「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將被現代法律體系之原理與原則所分析。「教育基本法」為教育倫理關係法治化開啟了新頁。本文僅從教師之管教行為切入,一窺現代法律體系之肌理,盼現代教師能於言教與身教上,更充分地掌握現代法律之體系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