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結構主義探討音樂創作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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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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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音樂的結構』,十之八九,都不約而同地會蹦出『曲式』(form)這個字眼來。從古自今之各個音樂時期,無論是中世紀的單音音樂(monophony),文藝復興時期、巴洛克時期以複音音樂(polyphony)為主的時代,注重形式美上的平衡、要求客觀、以絕對音樂(absolute music)、主音音樂(homophony)為發展重點的古典音樂時期,強調情感宣洩的重要性、重視個人主義、尚主觀、以標題音樂(program music)為趨向的浪漫樂派,甚至於到二十世紀打破調性限制、解放節奏、將結構瓦解而形成解構…;在這漫長的音樂發展過程中,『音樂的結構』一直佔有一席之地,不曾被忽視過。 古典時期(Classical era)可說是最注重音樂結構的時代,但在這個時期,音樂的結構指的是『曲式』(form);曲式在音樂中的地位變得大為提高,且明朗化,而音樂多以規律的樂句、樂段結構、分段式的結構(尤其為sonata form)原則呈現,其在曲式上的表現更被確立,並以終止式明確地劃分樂句;雖是如此,但實際的狀況卻是超出這個『曲式』框架的藩籬為多,這在莫差爾特(W‧A‧Mozart)、貝多芬(L‧v. Beethoven)(尤為後期)的作品中可發現到。浪漫時期(Romantical era),則和古典時期著重抽象的觀念、只求表現形式上“美的理想”大為不同;浪漫派的音樂是自由奔放的,形式上較無拘束、曲式對當代的作曲家而言重要性大為降低,他們所著重的是在內容及主觀的表現,古典時期的曲式仍常出現,但使用的伸縮性很大,樂曲中段落的結構更自由、多變化,因此將傳統的曲式加以變形屢見不鮮。二十世紀音樂中,曲式的地位則越見渺小;不過,可發現人們對『音樂的結構』認知,已由外在的曲式向內在的抽象結構發展,不可否認的,曲式是音樂結構中的一環,但萬萬不可在這兩者之間劃上等號啊! 結構主義所注重的即是事物的內在結構,但在內在結構之前,不可少的是表面的外在結構;從外在結構到內在結構,可探尋出其“本質”。本論文將結構主義的概念放進音樂的結構中,便可避免目光如豆地視『曲式』為『音樂結構』的等義詞,以較宏觀的角度來分析音樂的結構,從而在音樂創作上有一番醒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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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主義, 音樂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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