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上訴訟基本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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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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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為求生存而組織社會、形成國家,惟在人與人互動當中,必然產生磨擦與衝突,加上國家統治機器之影響力越來越大,此時必需有一機制用以弭平人與人間之糾紛或是國家與人民間之爭執,保障人民之權益。在人類文明由自力救濟邁入公力救濟之際,當今民主憲政發達之國家,在權力分立與法治國原則之要求下,莫不透過司法訴訟之手段以定爭止紛,並達成權利救濟之目的,而訴訟權更逐漸成為檢驗一國人權保障是否落實之基本人權之一。 在我國傳統上,對於透過訴訟作為解決紛爭、保障權益之方式或手段,充滿著強烈地不信任感,甚至於視興訟為不吉利之象徵;但在立憲之時,受到近代人權意識高漲之影響,不僅於人民基本權專章中明文保障各項實體基本權,更於憲法第十六條中明示,人民有訴訟之權,賦予人民享有訴訟基本權之規範依據。惟單從此一具高度性與抽象性之條文中,實在無法具體而妥適地彰顯其憲法上之意義與價值,須有賴學說與實務不斷地加以探討與充實。 本論文擬透過訴訟基本權之地位、基本理念、行使及保障等面向,就我國憲法上訴訟基本權作一通盤之檢視與研究,並且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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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基本權, 權利救濟, 正當法律程序, 審判權限, 司法獨立, 法律服務, 司法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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