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參議會運作功能之研究 - 以行政區劃政策為例

Abstract

台灣省參議會成立於1946年5月1日,當時是依「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及「省參議員選舉條例」之規定,以間接選舉之方式,由全省各縣市參議員選舉產生省參議員三十名,組織成立台灣省參議會。由於成立的法律依據係公布於1944年,被視為國民政府訓政時期的代議機關,此與一般理解的民主國家議會存有許多差距。台灣省參議會具有提案、議決、審查、聽取報告、詢問、接受人民請願以及其他法律賦予之權。而後職權雖有兩度修正,擴充對於省內中央機關有關業務之建議權與詢問權,但其本質上仍是中央政府以行政權為中心,集權式統治下試行代議政治的民意機關。雖然僅是諮詢機關之性質,但不論是與省府或人民的互動,台灣省參議會都能善用職權與議程設計,奮力維繫議政,其議事運作已具備現代民主議會的雛型。 概括台灣省參議會五年七個月期間(1946.5.1~1951.12.10),影響台灣地方自治發展的最大施政,當屬1950年地方自治的實施與行政區域的重劃。本文以行政區劃為例,耙梳整理此項政策如何在政府蘊釀、形成、擬定以及實施的過程。相對於掌握行政權的行政院與省政府,作為全省最高民意機關的台灣省參議會,在行政區劃政策制定過程中,不僅扮演民間與政府橋樑的角色,並且積極參與政策制定,力促政府實施。台灣省參議會特別召開臨時會議,審議「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以及「台灣省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兩項草案,終使政府盱衡情勢、順應民意,擇納省參議會的修正案而順利完成行政區域重劃,發揮代表民意、監督政府以及政策參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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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參議會, 代議政治, 地方自治, 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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