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保障解釋之分析-以第六屆大法官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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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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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的民主立憲國家之中,憲法代表著規範國家組織基礎、劃定各種權限的行使以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基本大法。但由於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而會產生各種制憲者在制憲時所無法預見的新事物,而憲法通常修改不易,因此需要透過司法院大法官透過釋憲的實務來將各種新的法學思潮注入憲法的解釋之中,使憲法能夠維持它的活力而不致與社會生活脫節。司法院大法官所做的憲法解釋也能夠適時地將憲法以及各種法規範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有闕漏之處彌補起來,使憲法規範體系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不會因為憲法修改不易而無法與時俱進。
由上所述可知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實務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重要性,本論文透過「理論研究途徑」、「歷史研究途徑」,從憲法規範的最高性、世界各國釋憲制度的比較,以及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對人民的各種基本權利所作的大法官解釋來出發,探討該屆司法院大法官在其九年任期之中(民國八十三年至民國九十二年)所做出的兩百號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三百六十七號至釋字五百六十六號)對我國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保障所做的努力,並且也將會探討我國法律學界對這兩百號大法官解釋所做的各種學術上的討論,以及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法制先進的國家關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學說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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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違憲審查, 權力分立, 憲法優位, 基本權利, 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