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懲戒法制與執行之研究
No Thumbnail Available
Date
2008
Authors
Journal Title
Journal ISSN
Volume Title
Publisher
Abstract
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及執行,主要以憲法第77條之規定「司法院職掌公務員之懲戒」為其根據 ,並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此一職權,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關係為特別的權力關係,公務人員因此受到特別法規之保障與限制,對於違反公務員義務者,得加以懲戒,而其懲戒乃以特別的法律「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之,此外加上監察法為重要的法制依據。
我國公務人員之處分制度,有「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兩種,其中「司法懲戒」是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所進行的處分,乃是對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所進行之處分,對公務員之警惕與影響甚巨。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多年來一直是屬於司法權之下,執行審議公務員懲戒,與監院之彈劾制度互為因果,造成懲戒與彈劾對象相同之特殊狀況,與國外之懲戒與彈劾各自獨立之制度顯然不同,更因彈劾對象包含全國文武百官的大小官吏,在實際執行上遇到許多困難與問題。
在此對公務員懲戒法制與執行之變遷與功能進行研究與探討,找出現行制度運作與公務員懲戒法待改進問題,並試研擬出具體建議,期能提供各界參考,並供各界研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法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策進之參考。
Description
Keywords
公務員懲戒, 彈劾權, 司法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