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六三法制對台灣法治政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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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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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治台的第二年(西元1896年)由國會通過第63號法律,授權台灣總督,准其發布與法律具有同等權限的行政命令。是日本在台灣實行殖民政治的根本。
雖然六三法內容非常簡單,僅有六個條文,但卻擁有四大特性,其一是總督有立法權,其二是台灣與日本為異法區,其三是日本國會對總督之立法無權過問,其四,台灣首次與西方式法制接觸。因此是否促成總督如同軍閥一般?同時六三法期限為三年,屆滿時延了再延,實施10年之後,仍然再以立法權掌控在行政機關的三一法及法三號持續交替運用,前後長達50年之久。依六三法制所頒布之重要政令規章,不勝枚舉,影響之所及,更是深遠,直到日本結束統治,國民政府依然延用這些相關配套的行政措施。
因此,本論文就將六三法制的意義與性質,存在之社會背景以及影響,逐步分析,同時針對台灣同胞對六三法制之不滿,而興起民族運動,請願設置台灣議會的各種努力,也有廣泛的涉獵。至於六三法制對台灣法制現代化影響甚大,亦是本論文討論的重點。讓一百多年前日本的這項典章制度攤開,供專家、學者一齊來評估其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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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日治時期, 委任立法, 律令, 六三法制, 法制史, 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