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監察院彈劾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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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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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制度在我國由來甚早,秦朝之前便設置有御史大夫,其後歷代以降亦多設有諫官、御史台,用以上諫君王、下劾百官,成為我國政治清明重要的機制。孫中山先生規撫我國固有監察制度,擷取歐美三權分立之優,分成五權,使監察權自立法權中獨立。
1992年修憲以後,監察院從昔日的民意機關轉為非民意機關,使得職權亦產生變動。2005年因朝小野大之環境,造成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致使監察院無監察委員可行使職權,對五權憲法體制不無衝擊。近年來部份有人主張廢監察院、考試院兩權,爭取修憲將五權憲法改為三權憲法。
監察制度當中的彈劾權,則是現代監察機構監督及制衡政府的一大利器,現存的公務員彈劾與懲戒制度究竟有何利弊得失?日後若改為三權憲法,則現有的彈劾制度應如何調整方為較佳之方案。
本論文針對我國公務員彈劾制度作一全面性的探討,並以「監察院彈劾權之制度與影響」、「監察院彈劾權之規範與功能運作」及「監察院彈劾權之檢視與策進」三面向切入研究,對監察院彈劾權進行深入研究,期能獲得彈劾權機制與運作之了解 ,並將其結果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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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監察院, 彈劾權, control yuan, denouncement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