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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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  
  日期 名稱 日期 學程名稱
學士班 四十四年六月設立 教育學院 四十四年八月設立 童子軍教育專修科(44-58)
Department of Scouting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副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Associate Bachelor of Education
    五十七年八月改制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七十八年八月更改英文系名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九十一年八月更名採行系所合一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Department of Civic Education and Leadership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碩士班     七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碩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碩士
英文學位名稱:Master of Education
簡 稱:M.Ed.
博士班     八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博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博士
英文學位名稱:Doctor of Philosophy 
簡 稱:P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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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tem
    校外教學風險管理與法律責任之研究
    (2010) 黃嘉慧; Chia-Hui Huang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民中學校外教學相關人員的實務經驗中,籌辦活動的過程是否具有風險管理與法律責任的觀念。本研究係採用文獻分析與質性研究方法,以立意取樣的方式,選取九位分別來自不同單位的導師、行政人員、旅行業者為研究參與者,透過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為主要的資料蒐集方式,並以事先擬定的訪談大綱為研究工具,透過與研究參與者建立信任關係、三角檢正、研究參與者檢核、同儕審視、厚實敘寫等方式建立本研究的信實度。研究發現如下: 一、校外教學的籌備流程明確,也注重行前說明會與事後檢討會,外包時旅行業者的參與時機應合法。 二、導師清楚自己應在活動前慎選旅行社,活動中照護學生,與事發時聯繫告知家長的義務;行政人員了解自己擔負統籌規劃與指揮領導角色;旅行業者認同自己承包活動也承擔所有責任。 三、意外事故的經驗中多為小型傷害,重大傷亡機率不高,且已有一套緊急處理的標準作業程序,並注重回報機制。 四、研究參與者都認為風險是無法預測的,也了解校園內風險類型眾多,因此在風險管理策略上首重預防。 五、在辦理校外教學的經驗中,研究參與者了解其風險包含各方面,在事前能採取適當的避免、轉移或降低風險的相關策略。 六、研究參與者對民刑事責任有基本概念,其責任歸屬依合約判定,但對自身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缺乏警覺性,也未提及行政上的責任。 七、校外教學的困境包括活動缺乏教育意義;費用過高,部分學生無力負擔;招標方式可能影響服務品質;人數太多限制活動的多元性。 八、校外教學的風險管理方法主要在於學校應充分規劃及掌握一切資訊,落實責任分工;加強對學生的宣導與家長的溝通;慎選合法業者;教育主管機關的支持與宣導;訂定校外教學和意外事故標準作業流程的重要;旅行業者對相關廠商的審查與掌控。 根據研究結果,研究者提出建議如下: 一、對主管機關的建議 (一)確實要求並審查各級學校訂定校外教學安全標準作業流程 (二)集結校外教學相關案例,並擬定處理流程 (三)辦理風險管理與法律知能相關之研習 (四)確實督導並審核合法優良的旅行業者 二、對學校行政單位的建議 (一)確實擬定校外教學安全標準作業程序 (二)善用家長資源 (三)考量活動人數,活動設計融入教育意義 三、對國民中學教師的建議 (一)自我充實校外教學相關知能 (二)正視風險管理與了解自身責任,勿因委外而心態鬆懈 二、對後續研究者的建議 (一)研究對象:可擴大至其他教育階段,如國小、高中、大學或私立學校,探討相關人員之實務經驗,也可以針對曾發生重大意外事故的學校,進行相關之研究。 (二)研究方法:建議可採用「焦點團體法」,透過現場對話,使研究參與者可以獲得立即的回饋,增進相關知能。 (三)研究範圍:可將全省分北、中、南、東區學校進行訪談,從經驗中加以比較其間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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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中學教師對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以臺北縣為例
    (2007) 朱妍蓓; CHU, YEN-PEI
    校外教學在臺灣是很普遍的學校活動,亦是學生最興奮與期待的時刻,然而校外教學風險事故時有所聞,身為校外教學的規劃與執行者,除了充實活動內容,更需要完備的風險管理機制,不僅用於填補事後的損害,更能防患於未然。 風險管理在企業界已經普遍受到重視並具體加以落實,教師本身若能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認知與積極的風險管理態度,不但可在活動規劃與實施階段給予更多有效的建議,萬一風險事故發生,亦較能免於法律責任的追訴。 本研究主要在瞭解國民中學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之認知情形與態度,並進一步分析兩者之相關情形。研究者首先針對校外教學、風險及風險管理之相關文獻加以整理分析,再結合校外教學之實務經驗,將校外教學的風險管理過程分為四個階段來探討,第一階段為校外教學風險的確認與分析,第二階段為校外教學風險的衡量或評估,第三階段為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策略之選擇與執行,第四階段為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策略之檢討考核,作為建構本研究之理論基礎。 其後,研究者使用自編之「國民中學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之認知與態度」調查問卷為研究工具,針對性別、教師資格、主要任教領域、學校規模、是否擔任過學校行政職務、是否參與過校外教學策劃工作、是否參與過風險管理相關研習、任教年資等八個背景變項進行研究。問卷調查採分層隨機抽樣方式,抽取臺北縣25所縣立國中或縣立高中國中部教師共517人為樣本,回收有效樣本共438份。問卷回收後則以SPSS 10.0 for Windows進行敘述統計、獨立樣本t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等統計考驗,研究重要發現如下: 一.臺北縣國中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之整體認知程度頗高。尤其在「風險衡量或評估」方面擁有較高的認知程度,而在「風險管理策略之選擇與執行」的認知程度略低於其他層面。 二.不同性別、教師資格之臺北縣國中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的認知程度,呈現顯著差異。 三.臺北縣國中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之整體態度表現頗為積極正向。尤其在「風險確認與分析」方面擁有較正向的態度表現,而在「風險衡量或評估」的態度表現較其他三個層面不積極。 四.不同性別、學校規模、是否擔任過學校行政職務、是否參與過校外教學策劃工作、是否參與過風險管理相關研習、任教年資之臺北縣國中教師對於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的態度表現,呈現顯著差異。 五.臺北縣國中教師之校外教學風險管理認知與態度間呈現正相關共變關係。 根據研究結果,研究者提出建議如下: 一.對教育主管機關的建議 (一)落實校園事件通報並增列傷亡人數統計分析。 (二)集結校外教學事故之案例分析。 (三)整合教育單位與交通單位之校外教學相關資源。 二.對學校行政單位的建議 (一)簡化校外教學報備作業流程。 (二)善用他領域專業資源。 (三)舉辦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相關研習。 三.對國民中學教師的建議 (一)做好風險管理,正面看待校外教學。 (二)充實校外教學相關知能。 四.對後續研究者的建議 (一)研究對象:可將研究對象擴大至其他教育階段、其他縣市或私立學校教師,亦可以身心障礙學生之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為主題進行相關研究。 (二)研究工具:本研究問卷為自編,後續研究者若需引用,應對信效度再作審慎分析。 (三)研究方法:可輔以質性研究方法取得進一步資料,以與量化研究結果呼應。 (四)研究主題: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牽涉之專業領域眾多,本研究僅以教育專業的可為之處為重點,期待後續仍有其他相關領域之專業研究者投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