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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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  
  日期 名稱 日期 學程名稱
學士班 四十四年六月設立 教育學院 四十四年八月設立 童子軍教育專修科(44-58)
Department of Scouting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副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Associate Bachelor of Education
    五十七年八月改制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七十八年八月更改英文系名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九十一年八月更名採行系所合一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Department of Civic Education and Leadership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碩士班     七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碩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碩士
英文學位名稱:Master of Education
簡 稱:M.Ed.
博士班     八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博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博士
英文學位名稱:Doctor of Philosophy 
簡 稱:P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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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大法官帶進教室
    (2005-07-31) 林佳範
    我國的大法官會議,職司憲法解釋之工作,其亦兼負國家立法機關所立 之法,有無違背憲法之審查工作,特別是審查有無違背人權保障的憲法規 定,故其解釋實確立我國人權保障與國家行為之份際與範圍。大法官會議 之解釋,對於認識憲法對個人人權之保障,實為不可或缺之重要文件。然 而,我國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其解釋文並非如判決文,係針對具體個案 之事件為裁判,而係針對法律條文是否違背憲法條文為裁斷,故其內容非 若裁判那般具體。如何讓一般人或高中生,理解其解釋文之文義,並進而 認識人權保障的憲政意義,即成為一挑戰性的工作。本研究試圖開發一條 異於傳統憲法教學的方式,以案例教學的方式,試圖拉近學生對憲法的認 知,憲法不是只與憲政機關如總統、國民大會、行政院等五院有關之機關 而已,更重要的是憲法作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其跟你我應有直接的關連 性。要加強這層關連性的認知,大法官會議之解釋,不論是其背後之案例, 或解釋文、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聲請書等等,如何被利用於設計高 中憲法與人權的課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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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少年不良行為到犯罪行為的法令體系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02-07-??) 林佳範
    本文從闡明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出發,藉以解釋針對少年反社會性行為法令體系的安排;並以兩種不同的社會化理念做比較,一種係單向的客體被動的條件化過程,另一種係雙向主體互動的溝通交流過程,而以後者來解釋八六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主旨;並整理此法令體系,從同心圓的三個層級,分別於少年不良行為、虞犯行為、犯罪行為的不同階段,指出其不同的權責與相關規定;並依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的角度,指出不同階段的回流機制與少年事件程序的保護性規定。最後,本文依前揭的法令體系所開展出的角度,加上親師法律權責的角度,共同來探討親師的法治教育角色,並會整為「執法者」、「管理者」、「輔導者」三個角色而作分析與比較。本文總結認為,「執法者」與「管理者」的親師法治教育角色,仍未脫離舊的社會化理念,不僅與現今的法律體制不符,亦與當今的教育理念相齟齬,唯有採行「輔導者」的親師法治教育角色,方與前揭的少年健全成長權或法令體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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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教育」或「教育與法治」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00-10-??) 林佳範
    體罰等新聞凸顯學生管教問題背後之教育倫理關係之議題。本文擬闡明現代法律理念,而將其運用於教師管教學生之法理分析。法治理念之傳統與現代、現代法的基本精神、現代法之體系與體制,將為法治教育之內涵。教育的法律性質、教師的教學自主權的限制、教師管教行為與學生之人身自由,將為教育與法治之解析。法治教育(言教),應與教育倫理關係法治化(身教)相結合。「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將被現代法律體系之原理與原則所分析。「教育基本法」為教育倫理關係法治化開啟了新頁。本文僅從教師之管教行為切入,一窺現代法律體系之肌理,盼現代教師能於言教與身教上,更充分地掌握現代法律之體系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