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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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史學系

本系的前身為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學系,成立於民國35年,另設有三年制史地專修科一班,系主任兼掌科主任一職。民國38年,史地專修科第一屆學生結業,該科停止招生。民國44年,本校由台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師範大學,史地學系屬文學院。

 

民國51年,史地學系擴充為歷史學系和地理學系,仍隸屬文學院。歷史學系獨立之後,以事屬初創,頗費經營。幸首任系主任朱雲影教授多方擘劃,方漸就緒。民國54年夏,朱教授以事繁辭主任職,繼由戴玄之教授接任系主任。民國56年7月1日,台灣省立師範大學改制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仍隸屬文學院。58年,系主任戴玄之教授赴南洋大學講學,由朱雲影教授代理主任職。翌年8月,李符桐教授出掌系務。民國65年8月,王家儉教授接任系主任,68年夏,王教授赴美國哈佛大學進修,系主任職務由歷史研究所所長張朋園教授代理。69年2月,張教授接掌系篆,旋於同年8月赴美講學,系主任職務乃由文學院院長李國祁教授兼任。70年2月,郭為藩校長聘請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林明德教授出任本系主任,迄75年7月期滿離職為止。同年8月,繼由鄧元忠教授出任系主任。81年5月,系務會議依據本系主任選薦辦法,推選王仲孚教授為系主任,呈梁尚勇校長核定,於同年8月1日就任。民國84年8月以來,由鄭瑞明教授、吳文星教授、廖隆盛教授、林麗月教授、陳豐祥教授、陳登武教授、陳秀鳳副教授相繼接掌系務,105年8月起,由陳惠芬教授接任系主任迄今。

  

本系在歷屆主任領導經營下,對師資之選聘均極為慎重,積極提倡學術研究風氣,並力求圖書、設備之擴充,因而系務得以蒸蒸日上。目前本系有專兼任教師30餘位,除教學研究之外,另定期舉行研討會,討論有關教學及研究心得。本系現典藏有圖書雜誌6萬餘冊,其他各國歷史掛圖、錄影帶、幻燈片、照相機、幻燈機、投影機、打字機、顯像機、錄放影機、擴音機、錄音機、螢幕、膠裝機、電腦、掃描器等教學設備亦日漸充實。近年來因科技日趨發達,電腦、網際網路等愈形重要,本系乃架設歷史學系系站,希望能與各區人士互相交流(http://www.his.ntnu.edu.tw/main.php)。歷屆畢業系友均能卓然自立,或執教鞭、或任教務、或掌校政,孜孜不懈為國家社會服務。此外,獲得碩士或博士而執教於國內外大學及在各學術機構擔任研究工作者不僅為數可觀,表現亦極為優異。

二、歷史學系碩、博士班

鑒於國內學術發展之需要,本校於民國59年8月成立歷史研究所。初僅設碩士班。創所之初,一切因陋就簡,幸經歷任所長及多位師長之奔走擘劃,刻苦經營,終能開物成務,奠下今日發展的基礎。首任所長為朱雲影教授,民國60年8月李國祁教授繼任所長,極力延攬著名學者至本所任教,並嚴格要求訓練學生專業研究之能力,對本所師資之充實及研究生素質之提昇有重要貢獻。民國66年2月張朋園教授接任所長,一本延攬名師、提昇學生研究能力之政策,對本所紮實學風之蔚成有重要影響。隨著研究成果的累積,師資的充實,學術水準逐年提高,並衡諸國內學術發展的需要,於民國66年8月增設博士班,對本所學術水準之提昇及發展有重大助力。69年2月,張朋園教授兼掌所系,此後所長由系主任兼任遂為定制。85年起實行系所合一制,直迄於今。在歷任所長的經營之下,繼續致力於海內外優良師資之延聘、碩博士班課程之充實及研究水準之提升,本所因能保持優良學風,日益求進。

 

本所成立之初,即與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歷史語言研究所、經濟研究所合作,聘請該院研究員至本所開課並指導學生論文。此外,又聘請國外著名學者來任客座教授,師資陣容極為堅強。研究及教學重心偏重於中國近現代史、社會經濟史,近年在台灣史研究方面,亦有長足進展。另外,在學術研究上,特重史學與各科間之科際整合,在國內各史學研究所間,以開課新穎、訓練嚴格而著稱。為擴大研究生見識,本所經常聘請國內外學者蒞所專題演講。本所碩士班修業限制二年至四年,至少須修滿28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四學分;博士班修業年限二至七年,必須修滿20學分。攻讀碩士者,須具備外國語文能力至少一種;攻讀博士者,須具備至少兩種,經考試及格認可,且兩種學位均須撰寫畢業論文。故歷年來本所畢業論文學術品質皆甚優良,在國內、外風評甚佳。

  

此外,配合本校進修推廣部之發展,為提升中等學校歷史教師教學品質,本系曾於民國67年7月開辦暑期四十學分班。繼又於民國82年9月開設週末四十學分班。民國92年7月,開辦在職進修碩士班課程歷史科學分進修班。民國88年7月,本系為加強中學教學專業知能與實務之研究,提供中學歷史教師進修學位管道,特開設暑期教學碩士班,現任歷史教師通過招生考試入學,修業年限二至四個暑期,通過論文口試後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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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杭州府的家族經營與社會活動-以汪、丁、潘、陳四姓家族為中心
    (2024) 胡少艾; Hu, Shao-Ai
    杭州府在傳統印象中,被視為經濟繁盛、文教發達之區。然而杭州府下一州八縣,其中有部分縣份位於山區,在經濟、文教等方面與傳統認知中較為富庶的杭州府平原區,情形有所不同。不同的自然環境、經濟條件、文教發達程度,以及國家政治環境的變遷,都會影響地方家族如何經營發展自身家族和地方社會的互動。本文所選擇杭州府平原區縣份的家族-錢塘汪氏、錢塘丁氏,皆是商業起家,爾後透過獲取功名、經營文化網絡、經營文化資本等方式,轉為商、文並重的家族。而山區縣份的唐昌潘氏、富春上館陳氏,則相對於平原區家族,更加注重宗族制度的發展。並透過與遠房宗親聯宗合譜,擴大家族在地方的人數,除此外也參與公共事務,來增加家族在地方的聲望與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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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司法實務中的錯誤——以《刑案匯覽.毆期親尊長》為中心
    (2023) 王學倫; Wang, Hsueh-Lun
    靜態的法條和動態的司法審判是法律史研究的主要課題。本文以《刑案匯覽》為史料,針對毆期親尊長門記載的案件進行分類,以及刑部法律推理的探討。分類方面,強調錯誤類型的區分,並以說帖事實描述為標準,指出刑部或律例館官員認為下級審斷案錯誤之處。法律推理部分,注重各別律和例實際的適用結果,特別是遇到疑難雜案的案情時,刑部如何論處。清代律例延續唐、明兩代的概念,比禮制所稱的期親範圍更廣。《大清律例》的毆期親尊長門計有13條例文,其定罪量刑的原則是,不同身分和不同情狀,應以示區別。當毆期親尊長案件裡的律例和司法實務衝突時,作為司法審判者的刑部,會嘗試綜合事實和律例,作出適當的審判。其中,「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毆期親尊長、尊屬致死,下手輕傷的卑幼,止科傷罪」是該門律例重要的立法議題。裁判實態方面,刑部對「毆期親尊長」的錯誤分類,可分為三種類型:聽從尊長的犯罪、與尊長共同的犯罪與聽從他人的犯罪。這些類型,和律例的適用及成案的援引有很大的關係。其立論的基礎,在於說帖內,事實掌握的程度。各別條例適用雖有不同,卻都是刑部經過縝密的法律推理後,得出最恰當的適用結果,目的只有一個:追求情與罪的平衡,尤其是毆期親尊長這類涉及服制和尊卑議題的案件。毆期親尊長這類案件,涉及「夾簽制度」的成立與確立,目的是為平衡社會上,法律與司法實踐層面的落差。此外,毆期親尊長的條例,在清末變法裡大量刪除,究其本質,是源於各立法者背景和觀念的不同。不過,身分倫理秩序的概念,仍存在這批立法人才心中。綜合來說,清代乾嘉道時期的期親尊長案件,所涉事態萬千,本文分類的錯誤類型並非唯一標準,而是能因應當時所載的親屬糾紛實際狀況,再做適當的類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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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萬曆至清乾隆「東林」之建構與歷史書寫
    (2020) 傅范維; Fu, Fan-Wei
    本論文以明清文獻典籍中的「東林論述」為題,從歷史書寫的角度切入,考察明萬曆至清乾隆文本建構的歷程、變化及其影響。之所以採用「建構」一詞,指的是書寫者詮釋之下的「東林」性質,因為「東林」兼具理學、事功、氣節三種面向,所以歷來就有「東林學派」或「東林黨人」定義之別。是故,本論文爬梳同一時期不同面向的「東林論述」,探究這一些曾和歷史主流並行、互相競合及互相影響的潛流,更深刻認識歷史上的「東林」。 綜合本論文研究所見,近代認知的「東林」歷史概念,許多觀念來自清代君臣、文人學者的再詮釋,並具體反映在清代官修典籍、私纂著作。即如「東林黨人」一詞,雖起自晚明門戶之爭的用語,然在清代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君主的朋黨論中,「東林黨人」就是明亡禍首,此一論述不僅遍及官修史籍、科舉試題上,甚至成為一種政治忌諱,此後著作中甚少推崇「東林」的立朝大節,而是書寫「臣節」觀之下的殉節死難,這一種政治影響直至清末。另一方面,文人學者自晚明即推動顧憲成、高攀龍等人從祀孔廟,雖然最後功敗垂成,但在孫奇逢、黃宗羲、萬斯同等人撰寫的「東林學術史」影響之下,構成今日所見的「東林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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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閩北的客民與地方社會
    (2011) 陳啟鐘
    一個地方之所以能吸引外地人口移居當地生活,並從事某些經濟活動,勢必有其條件優越之處。因此,在探討清代閩北的客民與地方社會關係之前,先從閩北的地理位置、山林資源和清代閩北的動亂,及清廷的墾荒政策等方面,分析清代閩北能吸引客民進入的內、外因素。 閩北本身有利於客民流入的內部吸力,加上清代動亂所造成當地土著人口的損失,及因此而來政府所採取具開放態度的墾荒和招撫政策,導致有清一代,大量的外來人口進入閩北地區從事農業、經濟作物、手工業、商業等經濟活動,並對當地造成極大的影響。他們所從事的經濟活動有同有異,也具有本身的特質。 大量在閩北從事經濟活動的客民勢必會對當地帶來若干衝擊,特別是植茶事業產生的影響,和客民經濟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及因此引發的糧食供需改變。對此,當地人和政府採取了若干因應措施。 清代閩北客民除了對當地經濟、環境帶來衝擊外,也使得社會秩序產生極大的變動,並衍生出許多相關問題,特別是在社會風氣、土客和客民間衝突、客民盜匪、秘密結社等方面。藉由對社會問題出現原因的分析,可以瞭解客民與清代閩北社會秩序變動兩者間的關係。 在清代客民對閩北社會的重塑過程中,國家力量發揮了若干程度的作用,特別是在社會秩序方面。面對客民所引起的社會變遷和對社會秩序的威脅,清朝中央與地方政府基於社會安定及政權穩固,發佈了一連串的相關政策與措施,特別是在施行保甲聯甲、調整衙署兵力及稽查封禁山林等方面。 清代閩北固然存在大量季節性或流動率高的客民,但也有不少長久移居者,後者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後,漸漸在新住所站穩腳跟,並取得當地戶籍,進而融入當地社會,成為新土著。而在客民土著化與認同地方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社會地位的取得和宗族組織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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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秘密會黨的盟誓文化
    (2009) 蘇俊隆
    長久以來,針對盟誓文化所作的研究範圍基本上不出先秦時期,對象大多是統治階級以及社會上層,雖然有其侷限,但是並沒有否定盟誓文化在下層社會的存在,只是很少有人會去注意這點,因為很難找到有確切盟誓文化同時又足以做歷史研究的載體。能夠以清代秘密會黨的盟誓文化做為歷史研究的主軸,這完全得歸功於兩岸的會黨研究。大陸方面是由於將祕密會黨等同於農民起義來看待,所以對會黨重視的程度和研究的熱情頗高;臺灣方面則是有些學者藉著會黨秘密文件中的記載而穿鑿附會,把天地會說成是明鄭王朝的傑作,主張天地會創立於臺灣,像是郭廷以教授在《臺灣史事概說》以及連橫在《臺灣通史》裡面都是主張此種說法。雖然兩岸對會黨的研究在當時都帶有頗為深厚的政治意識,也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後來會黨研究的走向,不過也因為這樣而讓會黨這個議題得到更多的注意。近年來,隨著更多清朝官方檔案的開放、整理與出版,加上歷史研究視野的擴大,許多學者開始將會黨本身的活動做為研究主體來深入探討。 清代秘密會黨由於是以異姓結拜為基礎轉化而成的組織,所以它的盟誓文化經常包含結拜活動的過程,同時也表示「擬血緣」關係的建立就是會黨盟誓所要達成的目標之ㄧ,會有這種需求和清代人口流動和宗族思想的發展有關。乾隆中期之後,土地已無法負荷人口增長所帶來的強大壓力,不管是被迫還是自願,開始有大量人口離鄉背景或是脫離土地,他們開始尋找各種謀求生存的方法。在這情況下,剛好明清以來家庭倫理和宗族觀念也已滲透,所以像是秘密會黨這種能同時解決問題又強調虛擬血緣關係的組織就成為他們最佳的去處之ㄧ。 至於會黨的盟誓能不能真的解決會員生理上和心理上的需求,完全是看盟誓約束力量的效果,假使約束力不夠,那麼盟誓的作用也就大大的降低。盟誓約束力的來源初期多是源自對鬼神的崇信與畏懼,在會黨也是一樣,只是會黨在這部份的強調更花心思。像是在會黨盟誓香案上就經常擺放各種器物,每種器物還都有其意義,無非是想增強會黨盟誓的約束力。為了要加強盟誓的約束力,會黨更加入各種神祕或是帶有巫術的儀式。近年來有一部電影叫作「投名狀」,其中有「歃血為盟神靈鑑」這樣的一句話,這個「歃血」儀式就是盟誓約束力的重要體現,而且在會黨裡它還有著更深遠的意義。清代會黨的歃血儀式主要是以「喝血」為主,血的來源以「雞血」、「人血」居多。會使用雞血的原因,除了可能和「雞」的價格低廉和容易獲得有關之外,「雞」在民間習俗裡本身就是一種具有神性又包含德性的牲畜;而喝人血的會黨歃血盟誓,除了一樣要藉助血的信仰加強鬼神約束力以外,更特別的是,歃血也是會黨建立虛擬兄弟血緣的重要儀式。既然提到歃血,不得不說,秘密會黨盟誓裡的歃血行為還具備非常具體、實際且現實的功能,就是有些會黨會把它當作一種關卡,一種區別入會等級的關卡,在某些會黨裡,沒有經過歃血的會員僅能免於被欺侮以及可以邀人幫助,但是不能自行找人入會,也就是沒有藉此賺錢得財的資格。另外還有「鑽橋」,此儀式除了同樣有扮演關卡的效果外,其實也是會黨盟誓用來加強約束力量的一種設計,而且是種帶有明顯發誓詛咒巫術的儀式,類似這種儀式在會黨盟誓裡還有斬雞頭、鑽刀、跳火盆等等,這些儀式都是除了單純的發誓之外,更希望鬼神能給予違背盟誓者嚴重的懲罰。 雖然,對鬼神力量的崇拜與敬畏一直都是盟誓約束力量的基本來源,在會黨盟誓文化裡也不斷的利用各種儀式或是巫詛行為去加強盟誓的約束力。但問題在於,這種依賴鬼神的盟誓約束力量,很難去預測效果的大小及持續時間的長短。舉例來說,如果會眾違背盟誓卻沒遭受應有的懲罰,自然對鬼神的敬畏程度就會逐漸減弱,也開始不相信盟誓,更不用說有些人根本就不信鬼神這套,在神前盟誓只不過是做做樣子,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就很難期待這些盟誓儀式能在會黨發揮多少約束力。天地會、哥老會這種有規模、有系統的會黨能夠存在這麼久,就是因為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他們也了解到此弱點,所以在逐漸組織化之後,也都各自創造出契約形式的盟約誓辭,神鬼力量雖還是有,但威嚇成分大於實際效用,會黨組織以及人為結構才是這時候盟誓約束力量的最主要來源。例如天地會的三十六誓就是最好的例子,不僅將所該遵守的內容具體化,更說明了違背之後會遭受的後果。 清代會黨必須「秘密」活動,包含盟誓在內,不准洩露機密、保持會黨的神秘與隱密性就是盟誓約束力的主要目標。會黨不僅僅只是結構上非法而已,為了滿足需求,會黨的行為也經常觸犯律例、破壞社會秩序,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的安全,為了不讓會黨輕易瓦解,為了讓會眾甘心犯法,為了強迫會眾效忠會黨,因此逐漸產生一種很特別的核心信念,也就是「不問是非、只問敵我」,僅有效於會黨的義氣信念。至於要怎麼在非法的情況下講「義氣」、執行「義氣」,以下層社會為主體所組成的清代秘密會黨,憑藉著生活經驗與智慧,在盟誓文化中創造出一套與眾不同的訊息連絡方式以及身分認證的手段,是不用到「神不知、鬼不覺」,但是希望至少要做到「官不知、人不覺」。 清代秘密會黨對於盟誓的期望到底是什麼?無論如何,對於會黨成員來說,盟了誓就是入了會,他們要緊的是盟誓有沒有解決他們的問題,像是虛擬血緣關係的製造、尋求互相幫助、鞏固生命財產安全,還是追求更好的生活與改變社會地位等等,實際上盟誓也都盡其所能的在解決這些問題。至於能不能真的解決,這完全是看盟誓約束力夠不夠力,如果不講義氣、不信鬼神,就算說再多的暗號、比再多的手訣、帶再多的腰憑也是沒用。不過,經由對會黨盟誓文化的研究,除了能更加了解清代秘密會黨之外,也確實藉此呈現出了清代下層社會許多面貌,舉凡宗教信仰、通俗文化、巫術心理以及人民智慧等等,而這些同時也是讓清代秘密會黨盟誓文化有不同於其他盟誓文化特色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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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音與謠言:清代官民對基督教活動的看法
    (2007) 林淑鈴
    有關教案研究著作多半關注中國內部反教的聲音與原因探討。雖然有學者關注到傳教士在華的貢獻,但這是站在傳教士角度來看,關於中國部分,尤其是非教徒,在當時是否有客觀看待基督教部分,卻少有人注意。晚清在民間所流傳的各式負面反教謠言,已經漸漸形成一種輿論上的暗流,使得社會慢慢被侵蝕,對整個國家社會的向前發展是不利,在這樣的情形下,是否會有人出現不同的意見與看法呢? 從相關史料中可以發現一些清朝官民對基督教的言論並非全是反教。無論這些聲音是基於何種考量,也不管是否為教士或教民的辯駁,或是官員基於國防外交考量,也許雙方皆有預設立場,但卻不容抹煞晚清時期對基督教看法是存在有不同聲音的事實。本論文的研究,希望能夠在探討已趨完備的反教言論中,補足另一塊令人忽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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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麥寮地區的開發與社會變遷
    (2007) 李麗卿
    本文主要研究區域為麥寮地區,位處濁水溪沖積扇平原的扇端,風頭水尾的自然因素塑造了特殊的生活環境,有著風大、沙多、地勢低、土地鹽分高的缺點;但也有地下水豐富、取水方便的優點。從麥寮地區目前所發現的崁頂、雷厝、豐榮、施厝寮等四處遺址,顯示金屬器時代已有人類在此居住。在漢人未進入開墾之前,本區域主要為平埔族貓兒干社、南社的活動範圍。康熙年間,漢人開始入墾此區域,使得平埔族社會與漢人社會均產生變化,本文主要在探討清代漢人拓墾麥寮鄉的過程,平埔族貓兒干社、南社如何從漢人的舞台退出或隱沒於漢人社會,以及漢人在建立以漢人為主體的社會之過程,並論及宗教及宗族在其中所發揮的意義與功能。 對平埔族貓兒干社、南社而言,原本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荷鄭時代對其造成某程度的改變,但這些改變並不算大。等到漢人大規模地入墾,以繳交社餉銀的方式取得實際土地耕作權,導致貓兒干社、南社間接喪失土地,陷入貧困的處境,最後一部分平埔族遠走至他鄉埔里,而留下來的則漸漸融入漢人文化中,道日治時期,麥寮鄉幾無平埔族的蹤跡。 漢人入墾麥寮相當早,最早可追溯自明末清初,可能是跟隨著鄭氏而來,但屬於少數,清康熙末年到乾隆年間是漢人入墾麥寮的高峰期,聚落一一成形,人群繁衍,商業活動興盛而後街市出現,清代麥寮鄉先後出現海豐港街、麥寮街。 在當時政府公權力不彰的社會裡,天災人禍頻仍的情況下,宗教信仰與宗族組織扮演著整合人群、重整秩序的重要角色。而宗教信仰在靠海的麥寮鄉也顯現其特殊性,王爺信仰與媽祖為大宗,在儀式活動方面已展現其多元化。在宗族方面,各宗族依照血緣或族群而聚居分類,使得麥寮鄉的血緣聚落、同籍而居的聚落頗多,許姓與林姓佔最多數,至今在選舉活動中仍展現其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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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嘉道時期的地方獄政
    (2015) 趙冠中; Chao, Kuan-Chung
    監獄是社會演進下的產物,也是統治者維護統治秩序的重要工具。所謂「獄政」,就是朝廷管理監獄的設施、人事和運作等層面的一套實用性技術。過去有關清朝的獄政研究,可以歸納出三大特徵:一、成果多聚焦於清末監獄改良;二、時間斷限常以整個清代為範圍;三、獄政的具體運作情況探討不足。值得注意的是,學界對於清朝獄政的認識,多受到清末監獄改良以來的觀點影響,給予殘酷、落後、黑暗等負面的評價,其實不盡公允。 清朝的監獄設置,可概分為中央監獄與地方監獄,在「旗、民分治」的政策下,地方衙門監獄成為收容犯罪民人的主要設施。以地方獄政而言,其監獄設施與管理辦法基本承自明代。雍正、乾隆兩朝,朝廷不斷增修條例,使得獄政制度漸趨穩定;迨嘉道時期,相關規定可謂步入完善的階段,而且具有「承先啟後」的特色。惟十八世紀以降,由於人口增長、物價上揚、動亂頻仍等方面的劇烈變化,對獄政造成一定的衝擊。即便如此,朝廷屢屢針對制度中不合時宜之處進行調整,使監獄能夠有條不紊的運作著。 道光二十年(1840)鴉片戰爭爆發以降,清朝所面臨的西力衝擊與日俱增,各種改革的聲浪四起,但是監獄改良並未立即發生。事實上,清末的監獄改良,不全然是因清除積弊而起,另與朝廷爭取撤廢領事裁判權有關,由此可以印證,清朝原有的獄政體系,迄清末仍維持有效運作。因此,嘉慶、道光二帝的「守成」經營,無疑使地方獄政在面臨十八世紀以來的各種衝擊時,仍能有效回歸正軌而不致廢弛。尤有甚者,嘉道時期的地方獄政,或可作為清朝成功統治中國的一個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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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南澳的水師與防務(1644-1800)
    (2015) 葉妍伶; Yeh, Yen-Ling
    本文旨在探討清代南澳島的海防設置和規劃。南澳位處閩、粵邊界,15世紀後因東亞海域貿易活動的發展,在航海上扮演望山和資源補給的角色。加以其港灣能提供船隻停泊,故明代以降,成為不同人群聚集來往之地。在明代海禁政策下,海上貿易為非法行為,許多海盜集團在閩粵沿海一帶活動,好幾股勢力相繼以南澳為據點,才使中央和地方官員正視南澳區域的海防設置。 明萬曆三年,南澳正式設置漳潮副總兵一職,希望透過兩省共管的方式,提高跨省捕盜的效率,並減少權責不清的推諉問題。隨明代政權的衰弱,鄭芝龍的崛起,明、清之際南澳轉為鄭家勢力下的據點,直到康熙皇帝平臺後,將海防做一整頓,才確立了南澳水師鎮的海防規制,一方面保留明代兩省共管的政策,一方面在島上駐紮,加強與金門和鄰近水師營間的聯繫,建立較為完整的軍事防禦設施。 影響所及,南澳的地方社會具有濃厚的軍事色彩,形成以深澳總兵府為中心的發展趨勢,信仰上也以關帝廟和天后宮為主。雍正以降,南澳的社會風氣,因南澳海防同知的設立,文教之風漸起,將南澳社會帶入不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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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紀實攝影」研究回顧與展望:藝術觀點以外的論調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7-06-??) 高宜宏; Kao, I-hung
    紀實攝影(Documentary Photography)係攝影技術出現後的表現風格之一,約略始於十九世紀中葉,並影響臺灣。歷經一個多世紀眾多的社會事件,該領域之名家輩出、照片檔案豐碩。然而長期以來對它的研究較聚焦於藝術層面,直到近十餘年才在歷史學界受到廣泛地重視與應用。大致上,該領域若撇除藝術層面,其研究可以分為「紀實攝影史」與「紀實攝影理論」來研究。前者在歐美學界已有許多專著介紹各時代的攝影師與作品,臺灣學界受限於過去中華民國政府的攝影相關法規以及現今政治因素導致的史觀等影響,尚未有完整而宏觀的論著。紀實攝影理論之研究與討論,則以Susan Sontag 等歐美學者的論點為基礎,並陸續融合藝術史學界、新聞學界及臺灣攝影圈等相關領域,進一步地闡述理論。當今紀實攝影對臺灣歷史學界最顯而易見的影響為「歷史記憶」。歷史記憶儘管已被廣泛研究與運用至少三十餘年,但透過紀實攝影的影像力量,更能讓史學界發揮想像空間。史學家若能將紀實攝影作品與文獻相輔相成,則紀實攝影研究將不再是社會科學與藝術領域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