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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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史學系

本系的前身為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史地學系,成立於民國35年,另設有三年制史地專修科一班,系主任兼掌科主任一職。民國38年,史地專修科第一屆學生結業,該科停止招生。民國44年,本校由台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師範大學,史地學系屬文學院。

 

民國51年,史地學系擴充為歷史學系和地理學系,仍隸屬文學院。歷史學系獨立之後,以事屬初創,頗費經營。幸首任系主任朱雲影教授多方擘劃,方漸就緒。民國54年夏,朱教授以事繁辭主任職,繼由戴玄之教授接任系主任。民國56年7月1日,台灣省立師範大學改制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仍隸屬文學院。58年,系主任戴玄之教授赴南洋大學講學,由朱雲影教授代理主任職。翌年8月,李符桐教授出掌系務。民國65年8月,王家儉教授接任系主任,68年夏,王教授赴美國哈佛大學進修,系主任職務由歷史研究所所長張朋園教授代理。69年2月,張教授接掌系篆,旋於同年8月赴美講學,系主任職務乃由文學院院長李國祁教授兼任。70年2月,郭為藩校長聘請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林明德教授出任本系主任,迄75年7月期滿離職為止。同年8月,繼由鄧元忠教授出任系主任。81年5月,系務會議依據本系主任選薦辦法,推選王仲孚教授為系主任,呈梁尚勇校長核定,於同年8月1日就任。民國84年8月以來,由鄭瑞明教授、吳文星教授、廖隆盛教授、林麗月教授、陳豐祥教授、陳登武教授、陳秀鳳副教授相繼接掌系務,105年8月起,由陳惠芬教授接任系主任迄今。

  

本系在歷屆主任領導經營下,對師資之選聘均極為慎重,積極提倡學術研究風氣,並力求圖書、設備之擴充,因而系務得以蒸蒸日上。目前本系有專兼任教師30餘位,除教學研究之外,另定期舉行研討會,討論有關教學及研究心得。本系現典藏有圖書雜誌6萬餘冊,其他各國歷史掛圖、錄影帶、幻燈片、照相機、幻燈機、投影機、打字機、顯像機、錄放影機、擴音機、錄音機、螢幕、膠裝機、電腦、掃描器等教學設備亦日漸充實。近年來因科技日趨發達,電腦、網際網路等愈形重要,本系乃架設歷史學系系站,希望能與各區人士互相交流(http://www.his.ntnu.edu.tw/main.php)。歷屆畢業系友均能卓然自立,或執教鞭、或任教務、或掌校政,孜孜不懈為國家社會服務。此外,獲得碩士或博士而執教於國內外大學及在各學術機構擔任研究工作者不僅為數可觀,表現亦極為優異。

二、歷史學系碩、博士班

鑒於國內學術發展之需要,本校於民國59年8月成立歷史研究所。初僅設碩士班。創所之初,一切因陋就簡,幸經歷任所長及多位師長之奔走擘劃,刻苦經營,終能開物成務,奠下今日發展的基礎。首任所長為朱雲影教授,民國60年8月李國祁教授繼任所長,極力延攬著名學者至本所任教,並嚴格要求訓練學生專業研究之能力,對本所師資之充實及研究生素質之提昇有重要貢獻。民國66年2月張朋園教授接任所長,一本延攬名師、提昇學生研究能力之政策,對本所紮實學風之蔚成有重要影響。隨著研究成果的累積,師資的充實,學術水準逐年提高,並衡諸國內學術發展的需要,於民國66年8月增設博士班,對本所學術水準之提昇及發展有重大助力。69年2月,張朋園教授兼掌所系,此後所長由系主任兼任遂為定制。85年起實行系所合一制,直迄於今。在歷任所長的經營之下,繼續致力於海內外優良師資之延聘、碩博士班課程之充實及研究水準之提升,本所因能保持優良學風,日益求進。

 

本所成立之初,即與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歷史語言研究所、經濟研究所合作,聘請該院研究員至本所開課並指導學生論文。此外,又聘請國外著名學者來任客座教授,師資陣容極為堅強。研究及教學重心偏重於中國近現代史、社會經濟史,近年在台灣史研究方面,亦有長足進展。另外,在學術研究上,特重史學與各科間之科際整合,在國內各史學研究所間,以開課新穎、訓練嚴格而著稱。為擴大研究生見識,本所經常聘請國內外學者蒞所專題演講。本所碩士班修業限制二年至四年,至少須修滿28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四學分;博士班修業年限二至七年,必須修滿20學分。攻讀碩士者,須具備外國語文能力至少一種;攻讀博士者,須具備至少兩種,經考試及格認可,且兩種學位均須撰寫畢業論文。故歷年來本所畢業論文學術品質皆甚優良,在國內、外風評甚佳。

  

此外,配合本校進修推廣部之發展,為提升中等學校歷史教師教學品質,本系曾於民國67年7月開辦暑期四十學分班。繼又於民國82年9月開設週末四十學分班。民國92年7月,開辦在職進修碩士班課程歷史科學分進修班。民國88年7月,本系為加強中學教學專業知能與實務之研究,提供中學歷史教師進修學位管道,特開設暑期教學碩士班,現任歷史教師通過招生考試入學,修業年限二至四個暑期,通過論文口試後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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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唐正史〈刑法志〉的形成與變遷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0-06-??) 陳俊強
    拙稿旨在以漢唐間正史中的〈刑法( 罰) 志〉為對象, 考察此一篇章創設、變化和確立的過程,進而分析其書寫的方式和呈現的法制思想。一、〈刑法志〉的淵源和創設的目的。《漢志》的名稱和內容固然有班固獨創之處, 但也不宜忽略與《史記. 律書》的淵源關係。《漢志》撰寫的目的, 不僅在述古, 更重要是論今。對於陳諸原野的「大刑」, 即所謂兵事, 班固的觀點: 一是文德為本, 威武為末; 一為仁義綏民, 不尚權詐。對於施諸朝市的「小刑」, 班固以為漢興以來最大的弊病, 一為文帝廢肉刑以來造成刑制輕重失衡, 一為武帝以來法條煩多。正本清源之道,即是恢復肉刑,並簡約法條為三千。  二、刑法志的演變。《魏志》應是魏收根據國史舊稿而成, 究其成立原因, 既是師法班固《漢志》, 也因北魏刑罰律令屢有更改之故。魏收改易〈刑法志〉為〈刑罰志〉, 純論狹義的刑罰, 不談兵事。而且, 論述焦點都圍繞著刑罰和獄訟而不是律令。  三、刑法志的確立。《隋志》和《晉志》的成立固然有史學的因素和實質的需要, 但與貞觀朝建立律令系譜有著更密切關係。《晉志》提出李悝《法經》以明唐代典章法度之「源」, 《隋志》縷述唐前法制以釐清其「流」, 從而標榜唐制淵源流長且集其大成。〈刑法志〉的地位和書寫形式在唐初確立下來, 除了記述刑罰的種類和獄訟以外, 更著重記載法典的制定、篇名、修纂經緯等, 逐漸擺脫偏重於刑的論述, 具有較濃厚法的色彩。〈刑法志〉的書寫, 自《漢志》的「刑主法從」變為《魏志》的「詳刑略法」, 再變為《晉志》《隋志》的「刑法並重」, 名符其實的〈刑法志〉於焉確立,並為後世繼承。  要而言之, 漢唐間正史〈刑法志〉的發展, 可謂《漢書》創其例,《魏書》變其體,《晉書》、《隋書》定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