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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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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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法地域之鞭:日治時期笞刑處分之研究(一九○四~一九二一年)
    (2006) 林璀瑤
    1904年台灣總督公布律令第一號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律令第三號民事爭訟調停制度和律令第四號犯罪即決例,這三項律令,被稱為「明治三十七年本島律令中之三大法典」。 笞刑屬於傳統中國法的基本刑罰,為「五刑」之一,笞刑處刑的方法,是以刑具鞭打受刑人的身體,作為犯罪的懲罰。在近代西方刑法中,笞刑被認為是不合人道的體刑,講求以監獄的徒刑當作刑罰的主流,而取消笞刑之刑罰。日本明治維新改革繼受西方法,也接納此一概念,廢除笞刑。 1904年1月12日,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發布律令第一號「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同年3月29日,又發布府令第三十七號,公告「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將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笞刑一直維持到1921年4月28日,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七號「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規定自同年5月1日起終止罰金及笞刑處分。 笞刑施行的時間長達有十七年,日本從清國手中取得台灣之後,對於第一個海外殖民地台灣,卻於1904年恢復笞刑制度;看似復活了傳統中國法的笞刑,實際上乃是「舊瓶裝新酒」,只襲用笞刑舊有名稱,而另有其內涵和本質。 笞刑是日本統治台灣所推行的特殊立法之一,其連接台灣人所熟悉傳統中國笞刑文化,並加以改良。殖民當局如何將笞刑轉化成合理的法規範,使笞刑擺脫野蠻、落後、封建、報復的酷刑標籤,成為吻合官方政治、經濟、社會、思想等統治利益之需求,讓笞刑作為實用且有效的刑罰新產物,正適切反映出日治時期獨特的治台策略。 以「異法地域」角度切入,檢討笞刑的歷史意義。本文分析笞刑創設背景、最初構想、草擬方針、立法討論,到「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之頒行,透過此律令設立的經緯、實施細則與規定,了解日本殖民台灣刑事改革的運作情形,檢視殖民體制下刑罰控制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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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嘉道時期的地方獄政
    (2015) 趙冠中; Chao, Kuan-Chung
    監獄是社會演進下的產物,也是統治者維護統治秩序的重要工具。所謂「獄政」,就是朝廷管理監獄的設施、人事和運作等層面的一套實用性技術。過去有關清朝的獄政研究,可以歸納出三大特徵:一、成果多聚焦於清末監獄改良;二、時間斷限常以整個清代為範圍;三、獄政的具體運作情況探討不足。值得注意的是,學界對於清朝獄政的認識,多受到清末監獄改良以來的觀點影響,給予殘酷、落後、黑暗等負面的評價,其實不盡公允。 清朝的監獄設置,可概分為中央監獄與地方監獄,在「旗、民分治」的政策下,地方衙門監獄成為收容犯罪民人的主要設施。以地方獄政而言,其監獄設施與管理辦法基本承自明代。雍正、乾隆兩朝,朝廷不斷增修條例,使得獄政制度漸趨穩定;迨嘉道時期,相關規定可謂步入完善的階段,而且具有「承先啟後」的特色。惟十八世紀以降,由於人口增長、物價上揚、動亂頻仍等方面的劇烈變化,對獄政造成一定的衝擊。即便如此,朝廷屢屢針對制度中不合時宜之處進行調整,使監獄能夠有條不紊的運作著。 道光二十年(1840)鴉片戰爭爆發以降,清朝所面臨的西力衝擊與日俱增,各種改革的聲浪四起,但是監獄改良並未立即發生。事實上,清末的監獄改良,不全然是因清除積弊而起,另與朝廷爭取撤廢領事裁判權有關,由此可以印證,清朝原有的獄政體系,迄清末仍維持有效運作。因此,嘉慶、道光二帝的「守成」經營,無疑使地方獄政在面臨十八世紀以來的各種衝擊時,仍能有效回歸正軌而不致廢弛。尤有甚者,嘉道時期的地方獄政,或可作為清朝成功統治中國的一個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