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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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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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科舉考試與旗人的政治參與
    (2021) 杜祐寧; Tu, Yu-Ning
    在所有征服王朝中,清朝是唯一以科舉為國家取才主要管道的政權,更讓統治民族――旗人,以科目為重要的入仕途徑,然而,旗人以國語騎射為根本,與以儒學為主的科舉考試互相牴觸,要在兩者間取得平衡,旗人科舉制度的施行與運用勢必與漢人相異。因此,清廷一方面在旗人科舉制度中設置馬步箭考試的門檻,另一方面維持既有的旗人任官管道。旗人可將科舉與其他入仕管道交相運用,拓展參與政治的機會;朝廷則能同時獲得文、武人才,而與漢人政權專以功名為尚的任官制度迥異。故清朝旗人科舉制度雖源自於漢制,卻深具滿洲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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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
    (2011) 鹿智鈞
    近年來關於中國非漢民族政權的研究日益興盛,法律史方面的討論更是受到高度矚目,這種情形主要來自於下列兩項原因。第一,非漢民族入主中原後,通常都會面臨本民族習慣法與傳統漢法間的取捨問題,非漢民族政權如何繼受與調整傳統漢法格外值得留意。第二,非漢民族為了鞏固政權,在各方面多會努力照顧本民族分子,他們相較於國家中其他成員在法律上擁有的特殊性,亦是一個饒富趣味的課題。總而言之,非漢民族入主中原後的「因俗而治」或「二元統治」,是傳統中國法律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轉折,具有難以言喻的重要性。 本論文主要基於上述脈絡,以中國最後一個非漢民族政權──清朝為中心,探討清朝入關後如何繼受傳統漢法以及維持本民族特色。為了讓整個討論更為聚焦,本論文茲以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作為主軸。八旗制度創立於萬曆四十三年(1615),是一種融合軍事、行政與經濟等職能為一體的重要制度,所謂的「旗人」就是指八旗組織中的各種成員。對於清朝皇帝而言,旗人提供的強悍戰鬥力是鞏固政權的重要憑藉,他們因而被視為「國家根本」。當我們意圖探討人們法律上的狀態時,現代法學稱之為「法律地位」(legal status),即每個主體在特定情況下擁有的權利和義務,這便是主體在法律中的地位。觀察旗人在法律上的特殊性,確實有助於理解清朝入關後的法律變遷及其相關意義。 清朝相較於其他「征服王朝」在民族關係的處理上,一直被認為比較溫和,不過縱使如此,旗人的法律地位依然與一般民人不盡相同。清政府在維護旗人特殊性的同時,還能同時兼顧帝國秩序的穩定,足見其統治手段的靈活與高明。本論文不僅具體呈現清朝法律中的旗人地位,亦嘗試對於滿洲政權得以在中國長期統治提供一些不同的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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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觀:多元視角下的旗人形象
    (2017) 吳佩樺; Wu, Pei-Hua
      「形象」起源於自我與他者的相互觀看,人們各有所思,呈現一個想像與真實融匯的場域。旗人與民人相對,形象因群體間刻意形塑的對立而強化,從用詞到故事情節,皆與身分認同息息相關。終清一代,做為政權核心的八旗群體,既維繫皇帝極力倡導的祖宗典範,其形象同時也褒貶起伏,幾經流變。旗人自我期許、自我認知的形象以及他人眼中的形象,在不同論述中發展,寄託各種思想與願望,影響後世旗人的心態觀感。自我形象往往富有傳奇色彩,潛在政治內涵與話語權的關聯模式,是形象流傳的重要因素。在「變」與「不變」之間,形象經過詮釋與再現,即使清祚已覆,仍保留著獨特的歷史記憶。從盛京到北京,甚至延續到新京,旗人形象涵蓋清朝初興、盛世與衰亡的歷史進程,為其發展趨勢,增添多元視角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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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繙譯考試與清朝旗人的入仕選擇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4-12-??) 葉高樹; Yeh, Kao-shu
    清朝日常公文行政呈現多元文字並行的特色,文書繙譯工作的順利進行,是確保國政正常運作的重要環節,其中又以清、漢文和清、蒙文的繙譯最為重要。這類工作專任旗人,國家為甄選繙譯人才,設有部院衙門的晉用考試,以及授予功名的繙譯科考,可統稱為繙譯考試。旗人投身繙譯考試,須先驗看馬、步射,通過後方准入場,因此不僅要擁有兼通兩種語文的能力, 還須具備良好的騎射技能, 始能脫穎而出。在國家政策保護下, 旗人享有種種特權, 隨著時空環境的變遷, 的確有部分旗人昧於現實,依舊沉溺在昔日榮景,但是有更多的旗人面對家庭生計陷入困難,並積極尋求解決之道,繙譯考試便成為旗人社會向上流動的重要選擇。一般認為,清中期以後,旗人清語、騎射的能力每況愈下,不免令人質疑以繙譯取士、用人辦法的施行,不過是徒具形式而已。然而,官僚系統始終編制有專責繙譯的職缺,文書繙譯的工作也持續進行,所以問題的關鍵當在制度的設計是否能對旗人產生誘因,以及旗人任職的動機和意願。因此,本文擬以繙譯考試為例,從國家、家庭、個人三方面,探討清語、騎射能力的保持與旗人出路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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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繙譯考試與清朝旗人的入仕選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4-12-01) 葉高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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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的繙譯科考制度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3-06-01) 葉高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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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族漢化」研究上的幾個問題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2010-12-01) 葉高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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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的繙譯科考制度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3-06-??) 葉高樹; Yeh, Kao-shu
    中國以考試選拔官員的科舉制度,自隋、唐以降相沿不替;在清朝,不但有賡續明朝的科舉考試,開放旗人和漢人同場競爭,更有專為旗人而設,且極具滿洲特色的繙譯科考。雍正元年(1723),雍正皇帝為鼓勵旗人學習滿文,特仿科舉之制,考試繙譯秀才、舉人、進士;經乾隆朝初期的調整,明確規定考試範圍、應試資格、錄取人數,制度遂趨於完備。惟乾隆十九年(1754),朝廷以繙譯科考成效不彰,且與中央部院衙門文職人員繙譯考試疊床架屋, 故中止繙譯鄉試、會試, 直到乾隆四十三年(1778)始漸次恢復。繙譯科考在嘉慶、道光年間出現重要變化:一是繙譯科考分為三級的考試體系趨於完備,並朝常態性發展;一是開放八旗駐防旗人就地應考繙譯秀才、舉人,使其免於往返順天府奔波之苦,期間舉凡試務流程、防弊措施等等,也幾經修正與改良,故而能為咸豐、同治、光緒三朝遵循。一如科舉考試,繙譯科考亦以儒家經典為考試範圍,秀才考試漢文繙譯滿文一篇,舉人、進士另須加考滿文作文。東洋文庫藏有繙譯秀才考試題目和部院衙門繙譯考試題目,中央研究院和國立故宮博物院則藏有繙譯鄉試、會試題目,可藉以了解此一特殊科舉制度的考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