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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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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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義使役動詞「讓」之二元分類
    (2024) 任賓森; Robinson, Mark James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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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魏前期解散部落研究
    (2024) 陳洧宇; Chen, Wei-Yu
    西元311年,在西晉王朝遭遇永嘉之禍後,中原地區陷入一片戰亂之中。游牧民族紛紛於中原地區成立政權,匈奴之漢趙、羯族之後趙、鮮卑之前燕、氐族之前秦、羌族之後秦等政權相繼更迭,最終由鮮卑拓跋氏建立的北魏結束了五胡十六國時期的分裂局面。谷川道雄認為北魏與前述游牧民族政權最大的差異,在於北魏道武帝於政權草創時便斷然實行解散部落,將部落民編戶齊民化,使其直接受到北魏政權管理,進一步強化北魏中央集權的性質。解散部落為北魏前期之重要政策,但史書中直接提及此政策的記載僅有《魏書・官氏志》、《魏書・賀訥傳》以及《魏書・高車傳》三條史料,史料的稀少也使得史家間對於解散部落此一制度的實施時間、實行對象及範圍、解散部落後之部落狀態等議題的看法上有諸多歧異。此外,政策的實行多有與其配合實行的相關措施,北魏解散部落亦如是,而從這些相關措施中也可以發現其借鑒過往中原王朝或游牧民族傳統的民族政策。本文嘗試從北魏解散部落的起源,北魏前期的徙民措施與解散部落,以及北魏前期地方行政制度與解散部落的關係三個面向,探討北魏前期解散部落的實行情況,並分析北魏王朝與各族、各地區部落民之間的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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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視教材融入東亞史教學的實踐 —以電影《鳴梁:怒海交鋒》為中心
    (2024) 曾紫宸; Tseng, Tzu-Chen
    電影不僅是一種藝術形式,也是一種強大的教學工具。它能通過視覺和聽覺的方式,將歷史事件以影像的形式呈現出來,從而加深學生對歷史的認識。電影《鳴梁》將背景設定在朝鮮王朝時期的壬辰戰爭,講述了朝鮮水軍與日本水軍的對抗,特別是李舜臣將軍在極端劣勢下的驚人勝利。《鳴梁》在韓國取得了巨大的票房成功,並成為韓國影史上最賣座的電影之一,它不僅擁有強烈的視覺效果,也帶來了深刻的教學價值。本次研究旨在《鳴梁》的教學實踐,以此來評估學生對於影片所呈現的歷史事件的理解程度,並測試它在東亞史課程中的教學成效。預計在觀影後,讓學生完成學習單,通過問答的方式來深入分析電影中的每一個情節,除此之外也要執行辯論課,讓學生針對電影的虛實問題進行辯論。此次的教學方式期盼學生不要只是被動地接受影片所呈現的內容,而是能夠獨立思考所學到的歷史知識,以及觀察製片方、導演等人對影片的影響。在我國「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之下,「108新課綱」已經對歷史教學提出了新的目標,希冀學生第二冊的學習視角能拓展到整個東亞地區,擁有更宏觀的東亞史視角。然而,教科書因諸多原因,編撰內容有限,或多或少有未盡之處。對於跨足東亞三國的「壬辰戰爭」並沒有太多描述,為了彌補此一缺憾,影視教材將成為此次研究中最主要使用的教學媒介,並且呈現執行的成效以及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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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禎和小說中語言混雜與第三空間建構之研究
    (2024) 陳亭潔; CHEN, Ting-Chieh
    本文嘗試探索王禎和對於「真實的聲音」所求為何,藉由後殖民理論中的幾個觀點加以觀察。王禎和捕捉的「真實的聲音」首先透過語言的混雜展現。混雜在後殖民的理論中作為抵抗單一語言論述的手法並非少見,而擁有多重殖民經驗的臺灣在語言的摻搭混融,更是歷來創作者們不斷進行的嘗試。面對這種多音多語社會空間,王禎和藉由其對於空間感官的敏銳觀察,嘗試透過文字重新構築。有關王禎和小說語言的混雜手法,已多有論者討論過,本章試圖進一步細究其不同階段的作品中在書寫技巧上的細微差異,展開小說家創作過程中歷時性的觀察,從早期對於寫作技法的試探、語言混用的拿捏,到《美人圖》與《玫瑰玫瑰我愛你》則可見其對於書寫的實驗益發大膽,透過插入各種平面媒材(字體字型、排版、標點符號、圖片、歌譜⋯⋯),對於不同語言、不同媒材的混用,突破了書面文字原有的空間維度,不僅僅是對閱讀行為的擾亂,似乎更是反映了小說家創作時所身處的時空環境中的嘲雜與喧鬧,而小說家透過平面媒介不同體裁形式的摻搭作為刺激,帶給讀者喧鬧的經驗感受,到更後期的〈人生歌王〉、〈老鼠捧茶請人客〉甚至未完成的遺作《兩地相思》中,讀者可以發現,這幾篇小說似乎是離開了《美人圖》與《玫瑰玫瑰我愛你》中對於社會問題的指控,回到過去對於社會中的邊緣人物的關懷,然而透過史碧華克的提問,再一次的去思考小說中的人物與敘述者的關係,敘事者如何渡讓說故事的位置,作為接近從屬者發言的可能。又,小說家對於語言的敏銳與其身在的時空相互共鳴,形塑「第三空間」的可能,呼應空間理論中對於真實與想像的重構,展現後殖民理論中「超越」(beyond)的能動性,召喚一個讓異質並陳發聲、與權力抵抗協商,重設自身視野,到達「從未見識的空間」,成就其對於「真實聲音」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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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行健《山海經傳》後神話現象研究
    (2024) 鄒若亞; Tsou, Jo-Ya
    本文以高行健《山海經傳》為研究對象,是第一部以現代戲劇方式表現《山海經》神話的作品,探討作者如何將上古神話材料進行串聯、改寫或演繹,以袁珂等神話學者的研究成果為柢、為據,寄寓個人對時代環境、以古照今的感悟,將《山海經》神話以西方史詩的方式重新排列組合。首先,回顧中國神話研究歷程裡「神話與文學」、「為神話寫史」的論述系統,以及高行健的創作歷程和劇作特色,說明《山海經傳》的書寫動機、時代背景和創作意義;接著,分析《山海經傳》對《山海經》神話的依據和超越,以情節主幹「炎黃之戰」為中心,論述《山海經傳》對中國神話研究成果之依據和超越;最後,分析2013年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研究所製作華麗搖滾音樂劇《山海經傳》,評述《山海經傳》從劇本搬上舞台的實踐問題,以及與原作精神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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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遺民視野下的世變與抒情──溥心畬詩詞研究
    (2024) 曹希文; Tsao, Hsi-Wen
    從目前學界的研究成果中,我們已能掌握溥心畬詩詞創作的基本面貌。本論文則欲以此為基礎,更進一步將溥心畬置於中國文學史的脈絡中,去探究溥心畬作為清末「傳統」社會的王孫,遭逢民初「現代」社會環境及其時代背景下的個人際遇,如何使他的作品展現出兼具時代性與個人性的特色及價值。溥心畬作為「現代情境下的文化遺民」,身處在中西文化頻繁較量與碰撞的清末民初時代,面對強勢的西學知識體系與白話文運動,以及固有審美與理想價值的動搖,古典詩詞的創作便成為一種「召喚」中國抒情傳統的姿態。在書寫的過程中,他展現出了一種覓求歷時性與共時性之集體認同的文化意識。故而,溥心畬詩詞作品中宛若脫離現代時空背景的古典語境,便是他藉中國抒情傳統的資源對抗異化、安頓身心的精神依據。因此,本文首先在第二章透過史實的角度,確立溥心畬作為「現代情境下的文化遺民」之定義。其後,分別在第三章與第四章,從兩個的面向探討溥心畬的詩詞作品。首先,第三章將探究溥心畬立身在新舊時空交涉的北京,來自傳統的學思養成如何影響他解讀新世界及其新人生;他筆下反覆藉以描寫北京的古典文化語碼,又如何受其時代遭遇與個人經驗的影響而有所轉化。本論文認為溥心畬的北京書寫將是一個經典的例子,呈現這位前朝王孫如何作為文化遺民面對民初鼎革後的現代情境。其次,第四章則欲探究傳統士人教育下琣養的思想與情感邏輯,如何成為溥心畬面對世變與亂離的依歸。本論文認為,1932年滿州國成立後,對於溥心畬來說,中國陷入了新的一場亂世,這場亂世持續到他逝世都未曾終結。此際,由於日本異族勢力的入侵,以及溥心畬個人親歷的亂離經驗,使他「文化遺民」的自覺意識甚為強烈,傳統歷史文化資源亦賦予他強而有力的情感支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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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神記》中人鬼關係研究– –以〈定伯賣鬼〉為主要觀察對象
    (2024) 李承恩; Li, Cheng-En
    「小說」經由很長一段時間的流變,才有現今多元的形式呈現。俗話說「萬丈高樓平地起」,小說隨著每個朝代的背景與先人的影響,發展出屬於當代的文學風格,在中學的古典小說教材,都是先從魏晉時期的「筆記小說」談起,由專家選擇符合中學生學習的篇章教材。干寶《搜神記》中的〈定伯賣鬼〉便是常在各出版社常出現的選文之一,因此便以〈定伯賣鬼〉為中心,發散出去,進而延伸探討與研究《搜神記》中的人鬼關係與變形的涵義。本論文共分作六章,第一章先確定研究動機與目的,再探究前人研究文獻選出適合的材料與搭配研究方法來制定寫作的範圍。第二章探討先秦至魏晉時期與《搜神記》有關「鬼」形象的分析與探討。第三章探討《搜神記》搜神記的人鬼關係,人鬼既有關係,勢必一定能視鬼或感應到鬼的存在,因此本章先探討人鬼可以交感的媒介究竟是什麼?以及分作三小節再探討「人鬼利益鬥爭」、「人鬼共存互利」、「人鬼婚戀關係」去深究。第四章以〈定伯賣鬼〉中鬼可以變形為羊,去探究《搜神記》中的變形篇章,最後再以探討為何鬼會變羊而非其他生物做進一步的分析。第五章單獨將〈定伯賣鬼〉單獨成章探討,羊的古代價值意義與文本中鬼變羊的背後動機,再探討定伯將羊(鬼)變賣後,得到金錢對於當時的魏晉南北朝是怎樣的價值。第六章總結本章論文重點,亦針對自身教學進行省思,在未來國文課程中,上到〈定伯賣鬼〉這一文本時,應如何呼應課綱,結合素養,打破與創新古典小說的教材與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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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I 政策中的教師代理:不同的案例研究
    (2023) 楊芮奇; Bezzazi, Rachid
    本研究探討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一所大學與在卡達的一所大學,全英語授課(EMI)政策中的教師能動性(Teacher Agency)。該兩所大學採取不同的全英語授課政策。為瞭解兩所大學的教師行使或忽略其能動性的情形,本研究採用定性研究方法,針對多項全英語授課課程相關議題進行探討。本研究收集了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與卡達兩地的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MOE)及上述兩所大學對全英語授課政策的官方文件,並訪談了24位學科教師;透過官方文件和訪談資料的多重檢核(triangulate),以確保研究結果的可信度並防止偏差。研究結果呈現,兩所大學的學科教師對其學校的全英語授課政策有不同的理解與實行方式。經對照不同的教師能動性架構,本研究發現有些屬於教師全心全意執行全英語授課政策者、有些教師則藉由同時使用英語與學生母語(阿拉伯語)來順應全英語授課政策、而有些教師乃竭盡所能推動全英語授課政策,甚至遠超政策要求地設法確保學生成功完成全英語授課課程;但兩校都沒有教師表現出抗拒全英語授課政策的跡象。研究發現顯示,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大學,中觀層級人員要求學科教師嚴格遵守既定的全英語授課政策;而卡達的大學,其管理層對授課教師採取自由放任的方式;但兩個大學的授課教師都被排除在此類政策的規劃和發展之外。這兩種中觀層級的政策實施方式,似乎都無法有效地幫助學生透過英語進行學科知識的學習。本研究之重要性在於其發現支持先前研究的呼籲─中觀層級的行動者應讓微觀層級的人一同參與討論課程相關議題,並將他們視為積極的合作夥伴,而不是成為去脈絡化現成政策的被動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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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寶可夢探索遊戲化語言學習於居家閱讀之效益
    (2023) 艾倫; Murray, Alan Keith
    學校學習活動的投入與專注不是與生俱來的。遊戲化學習一直是導引外語學習者課室學習活動的有效工具,儘管目前為止遊戲化學習一直仍未在一個特定的理論架構下操作。迄今為止,大部分的遊戲化學習都需要大量科技的使用,當然這也暗示著操作者要有相當的科技知識/能力。本研究特別針對教師如何在一個非數位的遊戲化學習環境中導引學生投入在居家的英語閱讀活動。為驗證遊戲化學習導引學生專注外語(英語)居家閱讀的效益,本研究招募了30位幼齡英語為外語學習者,利用結構化的遊戲(寶可夢)活動提供他們課後持續(規律地)接觸外語,進而提升他們的閱讀流利度與學習參與(投入)。本研究驗證(非數位)遊戲化學習活動對於刺激與提升課外(居家)閱讀活動之效益,並透過相關量化與質性資料提供本研究之解釋,進而提供欲操作遊戲化學習活動教師之教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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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元法制對明律的影響
    (2023) 王信杰; Wang, Hsin-Chieh
    一般論述中國古代法典發展時,都會指出以下的軌跡:《唐律疏議》→《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元朝法制似乎與唐宋律令無涉,對明清律例亦無重大影響。本文透過明初法典的編撰過程,說明元代條格體法典,律令位階定位不分明缺乏總則性篇章〈名例〉,導致《明令》《明律》有明顯轉鈔轉寫的關係,如大量〈刑令〉轉寫成日後的《明律‧名例律》,部分令文設有「不應」罰則,多可以從元條格追溯其立法來源,非唐宋之舊。接著討論「贓罪」,傳統中國法有以贓計罪的傳統,觀察蒙元汗廷是如何繼受漢地的贓罪觀念,並在元成宗元貞、大德年間頒布如同唐宋律的枉法、不枉法、強盜、竊盜、監守自盜與時常充當贓罪用的「不應得為」,說明為何元代沒有發展出「坐贓」計贓罪名。《明律》六贓中常人盜倉庫、與監守盜倉庫兩贓罪,實係自元〈侵盜錢糧通例〉發展而來,另外因《明律》無強盜贓導致原先在元代以強盜贓計罪的「白晝搶奪」,只好依違在強、竊之間。利用元代大量利用「不應為罪」對應無舊例或沒有條格明確對應的犯罪,採笞三十七、杖七十七論處的特色。透過「不應得為」刑度的定錨,這樣的特色亦保留在《明令》、《明律》之中,針對原先舊律所無的犯罪型態,給予單純快速地處置,挑選這些保留元制「不應為罪」刑度框架的條文,探討元明兩代特別立法防範的私役型犯罪條文,與管制軍器與買賣相關律文及賭博罪可發現,這些罪本有唐宋律的舊條,但在元代卻因時空環境的變化,脫離原先的發展脈絡。最後討論《明律》婦女相關法規中舊律所無的特點,犯姦婦人「隨夫嫁賣」、婦女犯罪,杖以上罪一律收贖,是受那些元代立法所影響導致而成,其背後反映何種價值觀,分析說明犯姦婦人「隨夫嫁賣」是如何發展而成,元明兩代對「隨夫嫁買」的運用差異為何。婦女犯罪,杖以上罪一律收贖是延續舊律對婦女犯徒流刑的優免發展而來,還是蒙古價值觀強勢逆滲透而成,自元代案例中所見的法律發展趨勢,婦女法律地位的財產化與徒流刑虛刑化是如何一步一步達成的。元代在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性與特殊性,既非律令也非律例,自成一格,承先啟後。唐宋的律令明清的律例,兩者的特點兼而有之,為搭起中國傳統律學兩大法典《唐律》與《明律》之間的橋樑,應給予蒙元法制更高的評價。關鍵字:《元典章》、《明律》、《唐律疏議》、贓罪、不應得為、六贓、《至正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