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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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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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到日治時期高雄地區學田的歷史變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2020-12-??) 許佩賢; Pei-Hsien Hsu
    清朝時期,在今高雄市範圍內有臺南府儒學、安平縣儒學、鳳儀書院等教育機構所屬的大片學田,其中以鳳儀書院的田產最多。日本統治以後,臺灣總督府透過行政調查、土地調查、舊慣調查等一連串的調查,嘗試釐清清代以來公共土地的所有權利關係,再根據其來歷及土地調查權利認定的結果決定土地所有權問題。在數年的摸索之後,明治39年(1906)成立了全島性的學租財團,由臺灣總督府統一管理,大正12年(1923)成立財團法人學租財團,但仍在總督府的管理下運作。 本來管理大量學田的鳳儀書院董事們,在日本統治之後,因戰亂或新制定的法規,失去學租財產的管理權,而於明治30-31年(1897-98)間,試圖取回書院財產,用來再興書院。在再興書院的請願書中,可以看出他們對當時臺灣總督府的教育感到不滿,而希望能拿回原本即用於地方教育的書院財產,來支辦他們理想中的教育。雖然,在總督府的統一化管理政策下,最終沒有成功。但是,此一行動提示了日治初期,臺灣傳統士紳對「公共」以及「教育」的先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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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前期的學租整理與法制化過程
    (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2010-03-01) 許佩賢
    日本領臺以後,很快便開始著手調查、整理臺灣各地的地方共有財產,以各種形態存在的學租財產也是其中重要項目之一。本文主要究明日治初期學租財產的整理及法制化的經過,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在這個過程中,日本政府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將原本應屬於社會的財產,穿上近代法人團體的外衣,使之爲國家所用。學租財產的來源要上溯到清代。清朝時期較正式的教育機關當屬府縣儒學及書院。儒學及書院均擁有一些田園財產,稱爲學田或書院田,靠著這些田園財產的收入(學田租及書院租)支付學校的必要支出。學田的來源多爲地方官辦置,也有由民間捐贈者,而書院田的來源則主要由地方士紳捐贈,也有來自官方沒收來的田園撥給書院者。從一般民眾來看,這些學租財產,特別是屬於書院及學會的財產,長久以來便屬於社會大眾;不論是支付學校運作經費,或是提供讀書人讀書或參加科考的資金,基本上都是在地方官紳乃至社會大眾的合意下被使用在教育事業方面。日本領臺以後將清代以來的學田租及書院租統稱爲學租,並將其他教育相關團體(日本稱之爲學會)的財產也視爲學租,同時開始著手調查這筆多歧的財產的確實內容。隨著土地調查事業的展開,這些屬於學租財產的每一筆土地也要被重新整理、登記。在法制近代化的同時,政府的介入也隨之加強。 1898年總督府規定各縣的學租財產分別由各縣政府統一管理;1901年成立全島單一財團,1906年則正式成立學租財團。成立法人團體,看來似乎沒有違背清代以來「社會共有財產」的特質,但是其整個經營管理卻被放在行政體系之下。其後學租財團經費的利用調配雖然原則上仍以教育事業爲優先考慮,但是既然不是真正獨立運作的法人,最後還是依總督府自身統治便利的考量來運作。制度化的結果,只是讓國家更有效率的掌控、利用這筆原應由社會合意決定用途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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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前期的學租整理與法制化過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2010-03-??) 許佩賢
    日本領臺以後,很快便開始著手調查、整理臺灣各地的地方共有財產,以各種形態存在的學租財產也是其中重要項目之一。本文主要究明日治初期學租財產的整理及法制化的經過,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在這個過程中,日本政府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將原本應屬於社會的財產,穿上近代法人團體的外衣,使之為國家所用。學租財產的來源要上溯到清代。清朝時期較正式的教育機關當屬府縣儒學及書院。儒學及書院均擁有一些田園財產,稱為學田或書院田,靠著這些田園財產的收入(學田租及書院租)支付學校的必要支出。學田的來源多為地方官辦置,也有由民間捐贈者,而書院田的來源則主要由地方士紳捐贈,也有來自官方沒收來的田園撥給書院者。從一般民泉來看,這些學租財產,特別是屬於書院及學會的財產,長久以來便屬於社會大累;不論是支付學校運作經費,或是提供讀書人讀書或參加科考的資金,基本上都是在地方官紳乃至社會大眾的合意下被使用在教育事業方面。日本領臺以後將清代以來的學回租及書院租車充稱為學租,並將其他教育相關團體(日本稱之為學會)的財產也視為學租,同時開始著手調查這筆多歧的財產的確實內容。隨著土地調查事業的展開,這些屬於學租財產的每一筆土地也要被重新整理、登記。在法制近代化的同時,政府的介入也隨之加強。1898年總督府規定各縣的學租財產分別由各縣政府統一管理; 1901年成立全島單一財團, 1906年則正式成立學租財團。成立法人團體,看來似乎沒有違背清代以來「而土會共有財產」的特質,但是其整個經營管理卻被放在行政體系之下。其後學租財團經費的利用調配雖然原則上仍以教育事業為優先考慮,但是既然不是真正獨立運作的法人,最後還是依總督府自身統治便利的考量來運作。制度化的結果,只是讓國家更有效率的掌控、利用這筆原應由社會合意決定用途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