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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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師大大傳所」於民國86年成立,為臺灣傳播學界頗富盛名之傳播科系所。本所為教育能符合時代需求、掌握時代趨勢之傳播人才,由早期之行銷傳播逐步轉向含括當代資訊科技傳播,以「新傳播科技與數位內容」、「新媒體之社會、政經與文化研究」及「新聞/傳播基本技能」三軸線為綱,期望訓練出既有科技技能,又有新傳播分析決策能力之時代菁英。

「新傳播科技與數位內容」面向-我們的課程方向包括:
數位內容設計、多媒體製作、數位平台經營、互動廣告與行銷、數位公關廣告策略、社群行銷、大數據分析、網路新聞學、資訊傳播、網路傳播資訊設計、電訊傳播與新傳播資訊科技等。

「新媒體之社會、政經與文化研究」面向-我們的課程方向包括:
網路文化與傳播、傳播社會文化基礎、資訊素養、資訊經濟、新傳播科技與社會、傳播政治經濟學、文化經濟、消費文化、流行文化、文化產業與文化勞動者、新媒體與螢幕文化、明星名人、文化政治與娛樂產業、迷研究、全球化研究等。

「新聞/傳播基本技能」面向-我們的課程方向包括:
傳播與資訊理論、研究方法、質性研究、傳播應用統計、敘事分析、批判話語分析、口語傳播、新聞採訪與寫作、非虛構紀實創作、媒體經營管理、傳播產業研究、媒體素養等。

在知識、邏輯分析與新科技技能三方面訓練下,我們期待臺師大大傳所的學生成為:
(一) 跨越科技、國界與文化之跨界人才
(二) 開創新媒體、新思維與新批判之新時代人才
(三) 掌握網路資訊社會脈動、領先趨勢思維之前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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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近用權的實踐與近用者的圖像:以有線電視系統之公用頻道為例
    (2011/08-2012/07) 陳炳宏
    媒體近用權的實踐與近用者的圖像:以有線電視系統之公用頻道為例 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5 條第2 項規定,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應免 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 目者,審議委員會始得為許可之決議。這條文的制訂使媒體近用權在台灣得以具體實 踐,並充分體現有線電視系統作為地區性媒體應滿足其社區居民實踐媒體近用權的重要 性。但是目前在台灣,不管對觀眾或有線電視業者而言,公用頻道或媒體近用權,都只 是個抽象且陌生的概念,再加上現行法令規章的不夠周延,且缺乏其它相關規定配合以 作具體規範,使得各有線電視系統是否願意具體規劃與確實執行公用頻道規範不無疑 義,而這些都將阻擾媒體近用權的在地實踐,更不用說如何讓民眾了解媒體近用的意 義,進而真正樂於近用媒體。 本研究題旨指涉的媒體近用權實踐主要在分析公用頻道之近用內容,以及了解民眾 的公用頻道使用現況與近用意願,其次近用者圖像即在解構公用頻道近用者是誰(包括 個人與團體)?據此,本研究計畫(一)蒐集世界各主要規劃媒體近用頻道的國家(例 如美國、英國、歐盟,或日韓等),作為探討媒體近用權在地實踐之參考。(二)分析在 地有線電視系統之公用頻道的節目內容,包括播出之節目內容、類型、來源,以及其內 容提供者,描繪近用內容與近用者的圖像。(三)針對提供公用頻道節目內容之媒體近 用者進行問卷調查,解構在地近用者圖像,以及了解其近用意見與建議。(四)利用電 話調查了解民眾使用與觀看公用頻道的意見,以及近用的可能性,探討媒體近用權在地 落實的現況與困境。(五)透過產官學焦點團體討論與其他研究成果,檢討公用頻道法 規,強化公用頻道規範,以落實媒體近用權。(六)透過學術研究成果分享,推動媒體 近用理念,確保民眾媒體近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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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近用權的實踐與近用者的圖像---以有線電視系統之公用頻道為例
    (2010/08-2011/07) 陳炳宏
    媒體近用權的實踐與近用者的圖像:以有線電視系統之公用頻道為例 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5 條第2 項規定,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應免 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 目者,審議委員會始得為許可之決議。這條文的制訂使媒體近用權在台灣得以具體實 踐,並充分體現有線電視系統作為地區性媒體應滿足其社區居民實踐媒體近用權的重要 性。但是目前在台灣,不管對觀眾或有線電視業者而言,公用頻道或媒體近用權,都只 是個抽象且陌生的概念,再加上現行法令規章的不夠周延,且缺乏其它相關規定配合以 作具體規範,使得各有線電視系統是否願意具體規劃與確實執行公用頻道規範不無疑 義,而這些都將阻擾媒體近用權的在地實踐,更不用說如何讓民眾了解媒體近用的意 義,進而真正樂於近用媒體。 本研究題旨指涉的媒體近用權實踐主要在分析公用頻道之近用內容,以及了解民眾 的公用頻道使用現況與近用意願,其次近用者圖像即在解構公用頻道近用者是誰(包括 個人與團體)?據此,本研究計畫(一)蒐集世界各主要規劃媒體近用頻道的國家(例 如美國、英國、歐盟,或日韓等),作為探討媒體近用權在地實踐之參考。(二)分析在 地有線電視系統之公用頻道的節目內容,包括播出之節目內容、類型、來源,以及其內 容提供者,描繪近用內容與近用者的圖像。(三)針對提供公用頻道節目內容之媒體近 用者進行問卷調查,解構在地近用者圖像,以及了解其近用意見與建議。(四)利用電 話調查了解民眾使用與觀看公用頻道的意見,以及近用的可能性,探討媒體近用權在地 落實的現況與困境。(五)透過產官學焦點團體討論與其他研究成果,檢討公用頻道法 規,強化公用頻道規範,以落實媒體近用權。(六)透過學術研究成果分享,推動媒體 近用理念,確保民眾媒體近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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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發展史及其先驅者個人生命史研究
    (2008/08/01-2009/07/31) 陳炳宏
    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發展長期處於非法營運時期,其間公開產業資料不多且蒐 集不易,因此在台灣發展有線電視產業發展近四十年且已合法化後,亟需建構 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發展史。另外台灣發展有線電視服務,雖處非法卻深受閱聽 眾歡迎,但經營者多數低調以免樹大招風,成為台灣發展有線電視的無名英雄。 因此有鑑於此,為免產業資料繼續散居各處或流失,以及產業先驅者陸續離散 或凋零,本研究將建構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發展史,並描繪有線電視產業先驅者圖 像。 本研究將以傳播政治經濟分析作為史料整理的核心軸線,建構有線電視產業 發展史,另以個人生命史研究,作為描繪有線電視產業先驅者圖像的分析架構, 藉由文件分析法、深度訪談法,以及焦點團體討論等研究方法,完成研究目標, 即建構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發展史,描繪產業先驅者圖像,建構完整有線電視產 業發展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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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近用權的在地實踐---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之經營策略、使用滿意度及其政策規範
    (2007/08/01-2009/01/31) 陳炳宏
    根據我國現行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5 條第2 項規定:「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 視案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審議委員會得為許可之決議:二、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 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者」。這條文充分體 現出有線電視系統作為地區性媒體應滿足其所服務社區的媒體近用權的重要性。但是 目前在台灣,公用頻道的意義,不管對觀眾或有線電視業者而言,都可能還停留在只 是個抽像且陌生的概念,再加上現行法令規範的不夠周延,徒有第25 條條文,但定義 不明確,且缺乏其它相關規定配合以作具體規範,各有線電視系統是否具體規劃與確 實執行公用頻道規範不無疑義,而這些勢必都將導致媒體近用權的無法實踐。 因此,本研究嘗試(一)透過公用頻道的節目內容與類型分析,解構?聽眾媒體近 用之圖像;(二)透過公用頻道經營者訪談,探討公用頻道經營現況與困境;(三)透 過節目內容提供者訪談,描繪公用頻道近用概況與問題;(四)透過有線電視訂戶調查, 瞭解公用頻道使用情形及其滿意度;(五)透過公用頻道政策檢討,強化公用頻道政策, 落實媒體近用權;最後再(六)透過學術研究成果,推動媒體近用理念,確保民眾媒 體近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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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度台北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服務品質與消費者收視滿意度調查研究
    (2001/08-2001/10) 林東泰; 陳炳宏; 王仕茹; 蔡炯青; 黃偉俐; 施惠民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了解台北市九家有線電視系統目前的營運服務品質、收視戶對有線電視所提供各項服務的滿意度,因此有五個主要研究問題: (一)了解台北市有線電視收視戶的收視行為;(二)了解台北市有線電視收視戶對頻道內容的滿意度;(三)了解台北市有線電視收視戶對系統經營業者服務的滿意度;(四)了解台北市有線電視收視戶對目前收費的滿意度;(五)了解台北市有線電視收視戶的基本資料。 本研究採取質量兼顧的研究方法,針對台北市五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個別採取焦點團體討論法和電話調查訪問法,以期求得完整的資料。 在焦點團體討論方面,由於研究時間和經費的限制,本研究擬針對五個經營區分別各進行一場焦點團體討論,每場預定六位受訪者參與,並對受訪者的性別、年齡和教育程度等變項加以控制。 在電話調查訪問方面,本研究在五個經營區分別以隨機抽樣方式進行樣本之選取,在95%信心水準、誤差不超過正負3.5%,所以五區的樣本數都在780份至810份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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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度台北市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服務品質與消費者收視滿意度調查研究
    (2001/8-2001/10) 林東泰; 陳炳宏; 王仕茹; 蔡炯青; 黃偉俐; 施惠民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了解台北市九家有線電視系統目前的營運服務品質、收視戶對有線電視所提供各項服務的滿意度,因此有五個主要研究問題: (一)了解台北市有線電視收視戶的收視行為;(二)了解台北市有線電視收視戶對頻道內容的滿意度;(三)了解台北市有線電視收視戶對系統經營業者服務的滿意度;(四)了解台北市有線電視收視戶對目前收費的滿意度;(五)了解台北市有線電視收視戶的基本資料。 本研究採取質量兼顧的研究方法,針對台北市五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個別採取焦點團體討論法和電話調查訪問法,以期求得完整的資料。 在焦點團體討論方面,由於研究時間和經費的限制,本研究擬針對五個經營區分別各進行一場焦點團體討論,每場預定六位受訪者參與,並對受訪者的性別、年齡和教育程度等變項加以控制。 在電話調查訪問方面,本研究在五個經營區分別以隨機抽樣方式進行樣本之選取,在95%信心水準、誤差不超過正負3.5%,所以五區的樣本數都在780份至810份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