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諮商研究所

Permanent URI for this communityhttp://rportal.lib.ntnu.edu.tw/handle/20.500.12235/24

:::

系所簡介

 

一、 配合國家相關立法政策

民國86年5月14日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特殊教育學 (校班)、特殊幼稚園(班)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師、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 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遴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訂之」。 86年4月26日修正通過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亦規定:「……各級政府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適宜」;而「 ……專業人員之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同法第 十五條規定:「……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 等制度」。
提供上述專業服務所需之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員、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業已或刻正以立法規範之,唯獨提供就業服務的專業人員 尚付之闕如。教育部特於86年7月3日以台(86)師二字第86076794號函轉立法院第三屆 第三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正特殊教育法通過之附帶決議第十二項:教育部應儘速協 調各師範院校於三年內設立「職能復健諮商科系」。為落實推行身心障礙者學校到 職場的轉銜服務及就業服務,相關主管機關應妥當規劃,加強推動職業復健師培訓 工作。

 

二、 因應身心障礙者的社會需求

由於社會的快速變遷及民眾生活方式的多樣化,職業災害、公安事件、交通意外 事件故也隨之增多;另一方面由於醫學的發達,許多遭到嚴重病故或意外的民眾繼 續存活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對的會造成當事人生理或心裡的障礙;部分身心障礙 者更伴隨有情緒方面困擾,不僅影響其工作表現,且亦妨礙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可 見心理復健對身心障礙者重要性於一般。因此,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功能上的 限制,發揮其潛能,並做好銜接醫療、社區與職場的工作,以促使其走入社會及職 場,乃當前重要課題。

三、 配合世界潮流趨勢

「機會均等」與「充分參與」是促使身心障礙者享有合理的生活權、教育權、及 工作權的基本前題,也是世界潮流所趨。在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均等及充分就 業方面,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訂:「各級政府應……提供無障礙個別化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而高品質的無障礙個別化訓練及就業服務,則有待相關人 員的大力推動。因此,為配合此一趨勢及提升職業重建之專業品質,培訓相關專業 人員之相關事宜實在刻不容緩

四、 有效推動職業復健服務

國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單位如:就業服務中心、職業訓練或福利機構、社 團的輔導人員在提供職業復健服務時,雖不乏滿腹熱誠與豐富之實務經驗者,但其 大部分缺乏復健諮商的專業知能,其專業角色亦遲未受肯定,導致其流動性高,相 對的會影響職業復健服務的品質。所以本校積極籌設復健諮商研究所,以培訓職業 復健諮商人才,因應當今社會需求。

 

378_a563126d.jpg

五、 發展多元的教育理念

身心障礙者的復健服務有多元化、社區化、個別化的趨勢。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 明示,教育單位應依實際需要置特殊教育教師外,也應置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亦即 在學校的階段,除提供特殊教育的服務外,也應提供相關之就養、就醫、就業等服 務。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分明列就學、就養、就醫、就業的主管單位及服務內 容,因而培育職業復健諮商師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以提供多元化服務,才能真正 落實復健諮商服務的理想。

http://www.girc.ntnu.edu.tw/files/archive/539_d67b60be.jpg      

六、 提供進修機會、提昇整體復健服務品質

復健服務為一科技整合的工作,在設計及提供服務的過程中,若能整合並運用現 有的資源,則必能提供更完整且高品質的服務。本校原已設有特殊教育系所、教育 心理輔導系所、工業教育系所以及資訊教育系所等,並擁有這些系所所連結的周邊 支援系統,復健諮商所成立,上述資源當自成一支援網絡,可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提供進修機會,對培育復健諮商專業人員及未來提供復健服務而言,均將能收事半 功倍之效。 


 



 

Browse

Search Results

Now showing 1 - 4 of 4
  • Item
    工作自我效能量表之編制及信效度研究
    (2009) 李書棻
    精神障礙者於就業過程中常會因為缺乏自信、恥辱感、人際關係與社會技巧困難等因素,而在就業過程中頻頻受挫。根據台北縣政府94年精神障礙者就業現況與需求調查,已就業的精神障礙者期待政府,在提供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前能夠先幫助精神障礙者提升自我對工作或重返工作之信心。可見精神障礙者在自我心理上對於工作或重返工作之信心仍須給予支持與提升,且透過文獻探討也發現精神障礙者之自我效能確實對其工作表現有顯著之影響。 因此有一完整工作自我效能之量表,針對精神障礙者工作自我效能加以了解,能夠幫助精神障礙就業服務人員了解精神障礙者之工作自我信心狀態及自我在工作上信心不足之處,以便於提供適當之支持與協助。礙於國內未有完整之工作自我效能量表,因此研究者以自我效能為核心概念,修訂國外之「工作自我效能量表」,目的於建立我國之「工作自我效能量表」,並且訪談北部兩家醫院之精神障礙者,共計95位,以檢驗該量表之內部一致性、再測信度、內容效度、建構效度以及同時效度。 研究結果以統計軟體SPSS17.0加以分析,結果如下: 1. 建構效度部分,以因素分析得到「職業準備技巧的信心」、「實際面臨工作及保護自我權益的信心」、「自我了解與社交技巧的信心」以及「求職技巧的信心」四大因素,解釋量達68.8%,顯示本研究量表建構效度佳。 2.各因素之Cronbach’s α值在.90-.94之間具備良好的內部一致性。 3.本研究經過兩週後針對30位個案再次施測各題項相關係數在.98-.99之間,顯示量表有良好的再測信度。 4.同時效度部分「工作自我效能量表」與「一般性自我效能量表」 的相關係數r= .484,可見本研究具有一定之同時效度。 由以上研究結果得知,「工作自我效能量表」應用於精神障礙者之評估具有良好的信、效度。未來的研究建議將此量表應用於不同診斷及障礙類的個案別並建立其信、效度,以增進該量表未來的可用性。
  • Item
    就業中的脊髓損傷者之就業調適歷程探討
    (2010) 吳佩霖
    本研究旨在探討就業中的脊髓損傷者之就業調適歷程探討。研究者以立意取樣方式從某縣脊髓損傷協會中選取三名現職且持續工作一年以上之脊髓損傷工作者參與本研究。三名參與者的年齡介於41歲到50歲,其中兩位為男性、一位女性。 本研究以敘事研究為主,以深入訪談方式收集研究資料,並訪問其他重要他人,同時輔以工作現場觀察、省思日誌及相關文件等方式來進行。此外,也配合電話與電子郵件的方式來收集、確認研究資料。 根據研究結果發現,三位研究參與者的就業調適歷程可以歸納為為六個階段,分別為「受傷前的個人狀況與未來規劃」、「受傷的衝擊」、「就業前調適,邁向生活獨立」、「就業探索」、「就業定向」,以及「對人生影響及未來規劃」等六種敘事脈絡。在就業相關因素方面,研究者發現影響三位研究參與者就業歷程之因素分為「就業動機的產生」、「就業能力的養成」、「就業機會的探索」、「適應力」、「工作調整」,以及「工作對傷者的價值」。 基於本研究之發現,研究者分別給予脊髓損傷者、復健重建專業人員、脊髓損傷者家庭、脊髓損傷者同事一些建議,以期對脊髓損傷者的就業歷程有所助益。
  • Item
    我國各地方政府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概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2007-07-01) 邱滿艷
  • Item
    臺北縣精神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007-12-01) 林幸台; 邱滿艷; 張千惠; 柯天路; 張自強
    精神障礙者之就業率偏低,加上社會大眾普遍對精神障礙者存有先入為主的恐懼、排斥心理,促使其不論在進入職場前或就業歷程中均需面對諸多障礙;且該障別在職業重建上較其他障礙更需醫療的介入與配合,長期以來被視為挑戰性較高的一群。台北縣是全國第二大縣,面對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特定的就業需求,實有必要分別深入探討並加以掌握,方能提供適切、有效之後續服務。本研究以精神障礙者為研究對象,並將研究報告所得之重要結果作為台北縣未來規劃相關政策之依據,以促使更多精神障礙者獲得適性就業。 本研究主要採調查法,研究對象為設籍台北縣20~45歲之精神障礙者。另為進一步了解精障者在就業歷程中的感受與建議,再選取精障者本人及家屬,參與焦點團體。本研究以電話詢問台北縣6472名20到45歲精神障礙者,其中1113名受願意接受訪員親自訪問並完成調查問卷;另有10位已就業、未就業精神障礙者及家屬應邀參加焦點團體。經過統計資料分析與質性資料分析,茲將研究發現分基本資料、就業現況及就(轉)業與職業訓練需求開放式意見反應與焦點團體資料等四部份陳述。最後,再敘述研究限制與建議,綜合分析結果。本研究提出之建議,供作台北縣政府作為未來規劃相關政策或提供服務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