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錦堂李佳卉2019-09-032016-8-12019-09-032011http://etds.lib.ntnu.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stdcdr&s=id=%22GN0696270134%22.&%22.id.&http://rportal.lib.ntnu.edu.tw:80/handle/20.500.12235/96205明治28年(1895)臺灣依據馬關條約成為日本第一個海外殖民地,日軍接收臺灣之際,除了對抗臺灣人民以外,還要預防險惡的傳染病,因此總督府除了建立完善衛生行政機關、設置醫學校、醫院等,聘請爸爾頓設計下水道等衛生工程,並發布臺灣下水規則、臺灣家屋建築規則、臺灣污物掃除規則這三大衛生相關法則,將污物掃除正式納入法規一環。 本論文探討方向有二:一從法規制訂到變遷之歷程及背景。從公文類纂切入分析臺灣制訂污物掃除規則的理由,比較各階段法條審議會對於污物處理、從事人員等不同的看法,進而討論日本與臺灣污物掃除施行細則之異同,分析法規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特色。 二是污物掃除處理的實況。日治初期,地方官廳為了更加強防疫措施,將民眾組成衛生組合,因此討論組合執行污物掃除的情況,之後臺灣施行地方自治及市制,污物掃除、處理的轉變。臺灣污物掃除規則污物掃除法塵芥垃圾燒卻場塵芥箱日治時期臺灣「汚物」處理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