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素玢張雅綿Chang, Ya-Mien2019-09-032013-02-242019-09-032012http://etds.lib.ntnu.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stdcdr&s=id=%22GN0696270122%22.&%22.id.&http://rportal.lib.ntnu.edu.tw:80/handle/20.500.12235/96204木瓜山事業區北半部之太魯閣區,自古斤釜未入,1937年(昭和12年)底「次高太魯閣國立公園」設立,使之受到更高規格的限制開發。日本領有臺灣以來,對於山林經營始終以國土保安為基本理念,因此在山林開發皆必須遵守植伐平衡的原則,以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國立公的設置可視為山林保護理念之極致,也限制了山林的開發與利用,雖曾有人提議將國立公園地域區分為普通及特殊地域,而將普通地域妥善經營利用,達到保護與開發的最佳平衡,但官方始終未鬆動對國立公園內的保護限制。 1941年(昭和16年)設立的南邦林業株式會社,是集結全臺灣木材業者而成立的特殊會社,唯一任務是供給軍需用材,為政府服務的意味明顯,但其與臺灣拓殖株式會社及臺灣木材統制株式會社等具官方強烈意志國策及統制會社有所不同,會社營運不具特殊與強制力,向各地業者收購木材而供給軍部使用。南邦林業在成立之初,即開始向官方申請林木伐採事業地,其中尤以供給針葉樹材的太魯閣大山事業地最為重要,然因該區域位於國立公園境內,加以地勢陡峭不易開發,縱使多次發文催促,仍卻苦候不得許可。1941年底太平洋戰爭爆發,對於木材的需求日益高漲,但向來依賴的進口木材卻不易進口,1942年官方實施木材實施統制及配給工作,依照重要性配給木材;在配給木材的同時,官方亦致力於增產木材。在木材增產的壓力下,官方固守的植伐平衡守則逐步崩解,官、民營林場都無法維持既定的伐跡地造林原則,臺灣山林因戰爭需求快速消耗著。 在此窘迫的情形下,1943年(昭和18)年臺灣總督府批准南邦林業經營太魯閣大山事業地,此舉代表官方棄守山林保護政策的最後防線,此後臺灣森林伐採完全失衡,一切以戰爭供給而努力。南邦林業株式會社取得太魯閣大山事業地開發權之際,各項物資納入統制管理,人力、資材皆取得困難,然南邦林業卻能夠在1944年(昭和19年)進行運材系統架設工程,可見南邦林業開發太魯閣的特殊意義。縱使太魯閣大山事業地甫運出木材不久,即因日本戰敗而告中止,未能完成供給軍需的任務,但其在國立公園內的開發事業,亦代表著日本放棄統治臺灣以來,對森林經營採國土保安及植伐平衡為原則之永續經營理念的分水嶺,此後一切皆以軍事木材供給為最高原則。日治時期太魯閣南邦林業株式會社戰爭軍需森林林業植伐平衡國立公園失衡的森林:戰時體制下的太魯閣林業開發(1941-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