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俊臣施裕勝2019-08-282009-8-52019-08-282006http://etds.lib.ntnu.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stdcdr&s=id=%22GN0692100018%22.&%22.id.&http://rportal.lib.ntnu.edu.tw:80/handle/20.500.12235/85630台灣省參議會成立於1946年5月1日,當時是依「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及「省參議員選舉條例」之規定,以間接選舉之方式,由全省各縣市參議員選舉產生省參議員三十名,組織成立台灣省參議會。由於成立的法律依據係公布於1944年,被視為國民政府訓政時期的代議機關,此與一般理解的民主國家議會存有許多差距。台灣省參議會具有提案、議決、審查、聽取報告、詢問、接受人民請願以及其他法律賦予之權。而後職權雖有兩度修正,擴充對於省內中央機關有關業務之建議權與詢問權,但其本質上仍是中央政府以行政權為中心,集權式統治下試行代議政治的民意機關。雖然僅是諮詢機關之性質,但不論是與省府或人民的互動,台灣省參議會都能善用職權與議程設計,奮力維繫議政,其議事運作已具備現代民主議會的雛型。 概括台灣省參議會五年七個月期間(1946.5.1~1951.12.10),影響台灣地方自治發展的最大施政,當屬1950年地方自治的實施與行政區域的重劃。本文以行政區劃為例,耙梳整理此項政策如何在政府蘊釀、形成、擬定以及實施的過程。相對於掌握行政權的行政院與省政府,作為全省最高民意機關的台灣省參議會,在行政區劃政策制定過程中,不僅扮演民間與政府橋樑的角色,並且積極參與政策制定,力促政府實施。台灣省參議會特別召開臨時會議,審議「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以及「台灣省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兩項草案,終使政府盱衡情勢、順應民意,擇納省參議會的修正案而順利完成行政區域重劃,發揮代表民意、監督政府以及政策參與的功能。台灣省參議會代議政治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台灣省參議會運作功能之研究 - 以行政區劃政策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