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延輝余重信2019-08-282003-8-192019-08-282003http://etds.lib.ntnu.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stdcdr&s=id=%22N2003000245%22.&%22.id.&http://rportal.lib.ntnu.edu.tw:80/handle/20.500.12235/85766日本治台的第二年(西元1896年)由國會通過第63號法律,授權台灣總督,准其發布與法律具有同等權限的行政命令。是日本在台灣實行殖民政治的根本。 雖然六三法內容非常簡單,僅有六個條文,但卻擁有四大特性,其一是總督有立法權,其二是台灣與日本為異法區,其三是日本國會對總督之立法無權過問,其四,台灣首次與西方式法制接觸。因此是否促成總督如同軍閥一般?同時六三法期限為三年,屆滿時延了再延,實施10年之後,仍然再以立法權掌控在行政機關的三一法及法三號持續交替運用,前後長達50年之久。依六三法制所頒布之重要政令規章,不勝枚舉,影響之所及,更是深遠,直到日本結束統治,國民政府依然延用這些相關配套的行政措施。 因此,本論文就將六三法制的意義與性質,存在之社會背景以及影響,逐步分析,同時針對台灣同胞對六三法制之不滿,而興起民族運動,請願設置台灣議會的各種努力,也有廣泛的涉獵。至於六三法制對台灣法制現代化影響甚大,亦是本論文討論的重點。讓一百多年前日本的這項典章制度攤開,供專家、學者一齊來評估其得失。日治時期委任立法律令六三法制法制史敕令日治時期六三法制對台灣法治政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