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林振春張德永蔡文瑜蘇桂枝林佳郁2014-10-302014-10-302003/05-20http://rportal.lib.ntnu.edu.tw/handle/20.500.12235/34202民國八十六年藝術教育法公布之前,學者漢寶德(民85)曾指出:我國的藝術教育一直沒有專法,也就是沒有獨立的制度,各級學校的藝術教育制度均等同於一般的學校,高等藝術教育等同普通大學。這樣一來,我們的藝術專業教育就與學術性教育混為一談了。這是很麻煩的事。因為我國在制度上向來缺乏彈性,藝術教育混在一般教育中,沒有獨立作業的機會,因此受到正式學制的限制,比外國要嚴重。 而教育部在「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中的「社會教育篇」,也特別提到「推展社會藝術教育,以充實國民美育素養」,作為社會教育的主要課題和發展策略。該報告書並指出:現階段社會藝術教育之推展仍存在若干問題,包括社會藝術教育專業人才缺乏、經費投資常感不足、質量尚待提升、城鄉差距大等問題(教育部,民84:109)。 基於以上的研究背景,本研究的目的總計有四: (一)探討中國大陸和英、美、法等國的藝術教育行政組織之運作方式與特色。 (二)分析我國中央、地方與各級學校藝術教育行政組織之運作方式。 (三)剖析我國各級藝術教育行政組織之主要業務執掌、執行方案內容,並與相關業務執掌單位進行比較和區隔。 (四) 探討我國藝術教育行政組織運作的困境,並提出改進之道。藝術教育文化行政藝術行政arts educationorganization reformeducation改進中央、地方及各級學校藝術教育行政組織之研究